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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同化與自治

第一節 同化的掙扎

三、 治警事件之法庭辯論

所謂「治警事件」,就是「治安警察法違反事件」的略稱。事件的發端是因 為 1922 年 12 月初旬,蔡培火由東京歸台,籌備第三次議會請願的工作,此間與 蔣渭水等同志磋商的結果,決定組織一個政治結社,來做為議會請願的主體。議 會請願雖然也是一種政治運動,但性質上是由人民自由參加的,本來不一定要有 一個政治團體來主持,因為第二次請願後,台灣總督府的取締方針遽然強化,為 對付官憲的壓力,痛感有組織的必要,所以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籌組,,

因未接到禁止命令,於是在 1923 年 2 月 21 日開成立大會。1923 年 12 月 16 日,

台灣官憲檢舉全島同盟會會員,拘押 49 人,受搜索傳訊者 50 人。台北地方檢查

76葉榮鐘《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頁 50。

77 《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篇,中卷第一冊文化運動,頁 13。

官三好一八,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第八條第二項為由,起訴蔣渭水等 18 人。第一 審全部無罪,然而檢察官上訴後,二審宣判 13 人有罪,三審維持原判。78

(一) 三好檢查官之論告

三好檢查官對被告的控訴,是從請願運動之思想和行動兩方面立論的。對於 議會請願的自治主義思想,三好氏以保守的漸進主義應對之。三好氏認為台灣人 唱自由解放或要求權利的民眾運動,應當要考慮自己的立足點及民情,等到能讓 當局安心的時候,才可賦予權利。三好氏以李鴻章在馬關條約的時候,曾謂三年 小叛、五年大叛,來說明台灣人喜好造反;當西來庵事件發生時,事前竟無一個 台灣人向官憲告密,因這些事實得知,內地人對台灣人不能安心,對日本的忠誠 仍然可疑;因此不宜過早賦予完整的自治權或參政權。79

三好認為,自大正 9 年廢除六三法,實施內地延長與同化主義以來,台灣人 權利已日益增加,此時應該考慮自身立場,逐步漸進獲得自治才是。然被告不以 此圖,竟持民族自決主義排斥內地延長。80

三好指多名被告崇拜印度自治運動甘地,是錯誤的類比,因為印度在英領下

78葉榮鐘《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頁 231。

79<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三好檢查官的論告>,《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80 <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三好檢查官的論告>,《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一百五十年後始享有自治權,且印度獲自治權的前提是在一次大戰中效忠英國。

甘地今日反英,乃是因雖效忠英國,仍不見容於英國所致,與台灣未曾效忠日本,

即從事反日運動,決不可同日而語。81

被告追求英國式的殖民地自治,是根本上的錯誤,英國因以文明人對待未開 化人的態度對待殖民地,不想同化殖民地,對印度「不予產業,不施教育」,視 之如「繼子」,故給予自治,但日本對台灣統治方針是「同化主義、延長主義」,

內地人和本島人,由人類學骨相學看來,是同一的種族,僅言語和風俗有差異而 已。再者,若一旦台灣人與日本人同化,就無特別立法,另設台灣議會之必要。

82

(二) 林幼春之答辯

法律的事項我是不知道,犯罪的性質,有罪、無罪我也是不知道,不過對檢 查官的論告,要陳述我所見,以供判官的參考就是了。8 月 1 日檢查官的論告,

引過去由於台灣總督失政所發生的匪徒事件,要來證明台灣人民是好反抗政府,

台灣人民的民族性是好反抗的民族,來說明台灣人喜好造反。以我的觀察,凡一 個民族與另一個民族,初次接觸容易發生誤會,賢明的政府若了解這個,就沒事 了。所以不可以此來證明民族性的好反抗,反而是證明政府的失政了;再者,歷 代總督都說「台灣民族是溫柔的」,現任內田總督就曾說過這樣的話。還有檢查 官的話和當局的話有矛盾,一方面談憲法,又沒有照憲法;一方面說同化,卻又

81 <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三好檢查官的論告>,《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82<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三好檢查官的論告>,《 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施行差別待遇,所說的都是使內台人隔離。83

(三) 林呈祿之答辯

檢查官對本案起訴的理由中,曾說我們是以促進台灣特別立法議會的設置為 目的,有違台灣統治的方針,是妨害台灣的治安;但實情並非如此,凡人對現在 生活感到不滿,自會希望現在的社會能更進步發達,這是人情使然的。我們運動 設置台灣議會,其本質也是要將日本對台灣的統治制度,使其更進一步的發展。

對於台灣議會設置的根本思想,我想略陳幾句;首先,日本是立憲法治國,其精 神要使其充分發揮至全國,這不獨是母國人的權利義務,台灣人既是日本國民之 一員,也應該有努力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我們對現在行政官的總督所掌握的 特別立法權,切望其廢除這個非立憲政治。其次,日本是為世界的文明國,若要 提高其地位,須排斥這樣非文明的專制政治。再者,台灣島民的大部份,無論怎 麼說,都無法否定他們是由支那的福建、廣東移住過來的歷史事實。統治異民族,

在世界上認為殖民統治的上策,就是准許設置特別代議制度,我台灣果能設此制 度,則可以保統治的安全了。最後,台灣的現狀,不論是智識階級、或是有產、

無產的階級,在政治上完全是無能力者,這是阻礙內台人融合的原因。84

林呈祿對於殖民政策上,認為在現今各國的統治方針,大略分為三種。甲種 是為直接統治,即殖民地的立法權,專屬於母國的主權者,不許殖民地住民參與。

乙種是為在殖民地實行代議制度,許其住民參與立法權,但不另設責任政府,在

83<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林幼春氏的供述>,《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84 <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林呈祿氏的供述>,《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此種的殖民地,母國的主權者,於立法上有否認權,然在行政、司法的官吏,皆

87 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馬修‧培里(Matthew Calbraith Perry,1794~1858)將軍,率領四艘軍艦 開到江戶灣口,以武力威脅幕府開國。這些軍艦船身都是塗上黑色的,所以日本人稱這次事件 為「黑船來航」。

現在勞動界的標語已有殖民地解放的綱目,同化主義的聲音,已不是日本全國民 的聲音了,而且中華民族自 5 千年來,雖有常常同化他民族,但是至今尚未被他 民族所同化。見之中國歷史,只施布善政,無論什麼異民族,都可以受他所統治 的,若要排斥中華的文化,人民必起反抗心;所以若視漢民族如視琉球,那般沒 有文化和歷史的民族就錯了。88

陳氏提出若要解決台灣問題,同化主義是不可行的,改以共存共榮的友聯主 義,即是超越民族的世界主義,且以現在政治理想而論,已經達成了中央集權的 國家,也為要發揮地方的特色,日日傾向地方分權了,在美國 48 州的州議會的 權限,皆比我們所要求的台灣議會的權限更大。譬如台南劇場問題,這就是地方 分權問題,以我的鄙見,賦予地方特別立法,有自治的地方,然後即有文化的產 生;若要促進台灣人的文化,必要賦台灣人自治權。89陳氏所提出的「友聯主義」, 是以美國的地方分權的聯邦主義的架構,來解決日本國內多民族間,權力的分配 問題。

(五) 蔣渭水之答辯

三好氏的論告中,說反對同化主義是叛逆的話;蔣渭水認為同化主義,在台 灣是由田總督時代發表的治台方針。在田總督以前,像後藤長官時代,投莫大的 經費設立舊慣調查會,教育以無方針為方針,對這兩件事,就可知田總督以前的 台灣統治,是全沒有確定的方針和政策。前年在台北榮座有內地人主導的演說

88<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陳逢源氏的供述>,《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89<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蔣渭水氏辯論>,《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會,台南佐藤三之助氏,講演同化政策的題目,內容中有說,同化政策是法國所 採用的殖民政策,已經完全失敗了,自治政策是英國所採用的殖民政策,却是大 大的成功;所以現在各國,對於殖民地,都是採用自治政策。在田總督在任時,

有人去問他,到底你有什麼把握主張同化主義呢?他說這同化啦、內地延長啦,

都不是我自己說出來的,這是原首相在議院對議員所說的;我並不是說同化,我 是說教化主義,由此可知田總督末年,也將同化主義收起來了。所以照這樣看來,

同化主義並不是 30 年來,治台的唯一方針,現在的加藤首相,也在名古屋倡議 英國的自治主義,那他豈不是成了叛逆。90

蔣氏認為民族的同化,不是一朝一夕可造就的,是要時間的背景,如水分和 肥料滲入植物一般才是。對於台灣的統治,不是用法律或政策做得成的,若用真 心誠意、互相接洽,也免內地延長、也免同化政策了。看同化主義、自治主義,

只是日本本國各政黨的政見差異而已;政見的差異,是平常事,什麼反對同化的 政見,就是叛逆,說得太荒唐了。91

蔣氏提到在昨年第 3 回議會請願中,在宣傳單中有台灣 360 萬人的中華民族 的文字,三好檢查官認為其為不穩的文字,高唱民族主義,是嗾使反官的運動;

蔣氏藉此陳述在他思想中的民族論、國家論與同化論。對於三好氏提及「台灣三 百六十萬人的中華民族」傳單的文字內容,既然台灣人已做日本國民,怎麼不說 是日本民族呢?蔣渭水說︰

90<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蔣渭水氏辯論>,《 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

90<治安的警察違反嫌疑的公判—蔣渭水氏辯論>,《 台灣民報》第 2 卷第 15 號,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