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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名詞定義及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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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名詞定義及研究範圍 第一項 名詞定義

一、 「醫療代理人」

代理人於法律名詞上通常可分為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通常於財產法 上適用。而本文所謂醫療代理人,係指由病患預先授權,當病患陷入無意識狀 態或無意思能力而無法做出醫療決策時,由該代理人代理病患做醫療決定9, 其權利行使範圍僅限於醫療決策,故與一般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 人有別。本文認為醫療代理人可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醫療代理人係指所 有於病患無法自主做出決策時可代為決策者,包含雖未經病患指定但依法令授 權或一般醫療常規上替昏迷病患做決策的配偶、家屬。狹義的醫療代理人則係 指病患預立指定之醫療代理人。即廣義醫療代理人,亦涵蓋狹義醫療代理人在 內。

本文主要重點的為狹義的醫療代理人,故文中直接簡稱為醫療代理人;而 當泛指所有醫療代理人的類型時,則會特別稱為廣義的醫療代理人。

二、 「同志伴侶」

如同所有的親密關係會隨著交往的階段不同,而有所進展。同志亦如同異 性戀情侶一般,會由交往而逐漸穩定。當兩個人決定共同組成一個家,並且希 望經由法律將兩人連繫在一起時,通常會經由婚姻制度來完成。經由婚姻制 度,雙方互負權利義務,擁有配偶身分,在醫療上擁有第一順位的代理權,為 廣義的醫療代理人10。同志在現行法規範下,無法登記結婚,無法取得配偶的

9 Raymond S. Edge、John Randall Groves 著,楊秀儀、雷文玫審閱,劉汗曦、蔡佩玲、林欣柔 譯,健康照護倫理臨床職業指引,頁220,2006 年。

10 例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第 3 項、第 5 項即有此規定。於一般非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 或稱 health care proxy 或直接稱 surrogate)的概念多伴隨「預立醫囑」 (living will) 12制度一起出現,兩者互為

11 Alfred Simon, Historical Review of Advance Directives, in ADVANCE DIRECTIVES 3, 4-6 (Peter Lack et al.

eds., 2014).

12 預立醫囑係指病人可預先於有能力決策時,預先就未來可能遇見的醫療問題先做決定,最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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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制度,合稱為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 13,其關係詳見圖表1。預 立醫囑是病人最直接的醫療決策與意願表達,必須優先適用。而預立醫囑與醫 療代理人的功能差別在於,醫療代理人係在沒有預立醫囑、預立醫囑不適用當 下情況或是預立醫囑適用上有疑義時,代理病患向醫師解釋並做出最符合病患 想法的決策。因而醫療代理人制度的發展,是為了彌補當事人無預立醫囑或預 立醫囑的不足14

圖表 1:醫療代理人與預立醫囑之制度架構15

關於代理人制度因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不一定能明瞭醫療決定與後 果,因而牽涉法定代理人共同決定。為免失焦,本文研究範圍將限縮於成年人 的醫療代理。

因我國現行關於醫療代理人制度,僅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明文規定醫療

見的例如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的施行與否,亦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簽署。

13「醫療代理人」及「預立醫囑」一般合稱為「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Linda A.

McLaughlin & Kathryn L. Braun, Asian and Pacific Islander Cultural Values: Considerations for Health Care Decision Making, 23 HEALTH &SOCIAL WORK 116, 117 (1998).

14 Charles P. Sabatino, The Evolution of Health Care Advance Planning Law and Policy, 88 THE MILBANK QUARTERLY 211, 212-214 (2010).

15 本圖為筆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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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理人16,其涵蓋的範圍僅限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規定的,代理決定末 期病人的維生醫療或是安寧照護,且實務上運作鮮有人知曉甚至使用。基於這 樣的實務現況,為了可以較深入理解醫療代理人制度於我國適用的可能性(不 只限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尚包含病程更前端當病人失去意識或無法自主決定 之後即開始需要的醫療代理),本文將從病人自主權的角度出發,研究病程中病 患如何展現其自主權,而其自主權又將受到那些影響。而醫療代理權衝擊最大 也最可能受到爭議與紛爭的,是家屬對於醫療代理人的態度。在我國傳統家庭 文化下,家屬通常在醫療決策上佔有相當重的份量,而不具有親屬身分的醫療 代理人於代理權的行使上,可能對家屬原有的決策權造成衝擊,此亦與同志伴 侶面臨的問題緊密相關,因而家屬的態度亦是本文研究的範圍。因此本文研究 的範圍將包含病人自主權、醫療代理人制度與使用情況、家屬對於病人自主權 的影響等可能影響的因素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