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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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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第一項 歷史脈絡

隨著女權運動在二十世紀的蓬勃發展,男女平權開始被提倡,而許多傳統 社會結構下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性別差異也被提出來省思。父權霸權的概念被提 出,性別印象在家庭社會中受到的不平等,包括婦女就應該操持家務、生養義 務、家庭地位較低,而男性就必須負擔家計等,都受到檢視與反省。又隨同志 平權運動的蓬勃發展,異性戀霸權亦被提出討論,社會制度與道德風俗均被異 性戀統治,例如為符合異性戀邏輯下的道德倫理,因擔憂受到歧視或是指責、

訕笑而不敢出櫃;或是從法律制度上因一夫一妻制度而使同志伴侶無法真正被 國家承認的組成家庭,受到各種與異性戀伴侶稅法、身分保障上的差異。

在這樣反思父權霸權與異性戀霸權的脈絡下,婚姻制度成為關注的焦點。

一方面同志平權運動要求與異性戀婚姻制度相同的身分保障,打破婚姻僅可守 於異性戀,讓婚姻真正成為基本人權,不分同性、異性而是守護相愛的雙方所 相結合的制度。另一方面也出現對「婚姻」的反動與檢討,認為婚姻既是異性 戀特權,也是異性戀父權的具體展現1。異性戀特權與異性戀霸權盤根錯節交 互影響,婚姻制度穩固了父權地位,僵化對性別的想像,而異性戀霸權又穩固 婚姻專屬於異性戀的獨特性。在這樣的思考下,法律制度與觀念的改革並非只 是讓同志伴侶取得與異性戀相同的婚姻平權,更重要的是在性別平權的前提 下,重新建構並非只有異性戀、已婚者適用的制度,而是保障親密關係,不帶 有色眼鏡看待各種同志、異性戀者、已婚、不婚、同居、共同生活的族群2

1 陳昭如,婚姻作爲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女學學誌,27 期,頁 148-151,2010 年 12 月。

2 學者陳昭如稱呼此種權利為「親密公民權(intimate citizenship)」,同前註,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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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起,由數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 伴侶盟),著手推動包含「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家屬制 度」三套草案所組成的「多元成家」法案3。伴侶盟試圖透過這三套草案,跳 脫傳統異性戀與父權結構下配偶、伴侶、家屬及共同生活扶持者的婚姻、家屬 框架,以人與人之間的連結將彼此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重新定義,形塑成符合 經濟、社會、文化快速發展革新的現代社會中的樣貌。然而隨著社會討論,「伴 侶制度」與「家屬制度」引發許多疑慮,許多人認為這樣的制度將導致傳統家 庭倫常被破壞,親屬間血緣關係也將不復存在,這樣的爭議聲中,伴侶盟決定 將三套草案分別送立法院審查。在2013 年 10 月 25 日,「婚姻平權」草案通過 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4

看似爭議較小的「婚姻平權」草案,因涉及同志婚姻,遭到宗教團體與保 守人士批評,引起討論,甚至萬人上街遊行反對該草案。同時也因三套草案分 別送審,伴侶盟強力推行「婚姻平權」草案,讓同志團體間出現不同聲音,認 為只推行「婚姻平權」草案,還是將問題放在婚姻的框架內思考,無疑再次落 入傳統父權主義與婚姻霸權的窠臼5

第二項 問題提出

2014 年年末,歌手蔡依林發表新專輯「呸」,其中一波主打歌「不一樣又 怎樣」,歌詞描寫同志感情與異性戀一般無異。MV 由真人真事改編,描述一對

3 詳見「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官網:

https://tapcpr.wordpress.com/%E8%8D%89%E6%A1%88%E5%85%A8%E6%96%87/,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3 月 8 日。

4 「同性婚姻合法化邁大步 立院通過付委」,新頭殼,2013 年 10 月 25 日,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3-10-25/41311,最後瀏覽日:2015 年 6 月 17 日。

5 「祝你幸福:不成家作為一種選擇與擴大連結的起點」,苦勞網,2013 年 9 月 11 日,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5573,最後瀏覽日: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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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同居超過30 年的女同志,其中一方因疾病送醫,必須緊急開刀,身旁的同 志伴侶因為不是家屬而無法簽署手術同意書。面對醫護人員不斷詢問與病患的 關係,除了回答「好朋友」外,只能並不斷強調兩人已經住在一起30 年,關係 相當親近,拜託醫護人員讓他簽署同意書。無奈醫護人員礙於法律規定只能請 他想辦法聯絡家屬。除了心急難過外,只能不斷打電話嘗試尋找,請病患久未 聯絡的遠房親戚趕來簽字。最後病患的同志伴侶終於找到病患的姪子,拜託他 半夜到醫院簽字。病患的同志伴侶在這個故事中,不斷的被不同的醫護人員詢 問與病患的關係。最終病患仍不幸過世,病患的同志伴侶在收拾遺物時,面對 醫護人員的再一次詢問時,對著鏡頭說出「她是我妻子」,隨著MV 的場景轉 換,道出同志伴侶在現實上所面對的無奈與悲哀。

MV 中的畫面凸顯同志伴侶為何努力希望能夠取得法律上的身分保障。在 同志團體爭取同志平權的過程中,除了基於平等權而要求婚姻平權外,更現實 且最常被提及的,是關於伴侶的醫療代理權、醫療探視權、保險受益權、遺產 繼承等現實受到法律因配偶身分限制的權利6。也因此在爭取平權的過程中,

容易導向直接要求婚姻保障的結果。

MV 中的故事讓筆者興起研究醫療代理人制度的想法,嘗試將醫療代理人 制度放在同志伴侶的需求下討論,試圖解決在急診室、加護病房內外一幕幕無 力而心酸的困境。讓相愛的人在生死交關的時刻,能夠成為彼此的依靠。誠 然,醫療代理人制度並非只侷限於同志族群,也可能使用於獨居而無親屬者、

異性戀同居人等其他情況,然而本文更想特定於同志伴侶的需求與情境下討 論。一方面是,各種不同族群會面對不同的問題,例如在獨居者的情況可能 是,有親屬,而與親屬的關係可能或遠或近,不見得需要醫療代理人,或者在 無醫療代理人的情況下,還有社會局的協助;而在異性戀同居人方面,在家庭

6 羅弘旭,保障應有的財產共有、分配、繼承、撫養權─同志婚姻合法化下個台灣文明新標

章,今周刊,761 期,201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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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面可能有不同考量,而身分關係則有其他選擇,可以選擇結婚或是單純希望 由各自家人決定,而不願受身分關係束縛;至於同志部分可能遇見的問題又與 其他族群有所不同,例如向出櫃家人與否,以及家人是否接受。有研究指出,

同志最困難的挑戰就是向家人出櫃,特別是父母,而且時常家人無法接受、或 採取否認的態度7。因此同志在身分認同上,不只不被法律所承認,亦可能在 家庭中掀起波瀾。又在同志污名化的刻板印象中,社會歧視雖在過去二十年間 有所好轉,但仍存在看不見的歧視8可能挑動同志及醫護人員的敏感神經。在 內(家庭諒解)、外(社會接受度)的雙重壓力下,都可能是造成同志不願意公 開出櫃的原因之一。

在種種的壓力之下,同志伴侶會面對的情況與其他族群有所不同,因此,

本文將著重於醫療代理人制度的研究,及醫療代理人制度適用於同志伴侶時可 能面臨的問題,討論此制度是否適合用於我國,又需要怎樣的安排規劃可能較 可減少對於社會、家庭概念的衝擊。也就是說,本文欲提出的問題為,醫療代 理人制度在我國適用的可能性,是否制度化賦予關係中非病人的一方的醫療代 理權後,就已足夠;在東方家庭文化以家庭為主軸而非個人自決的情況下,醫 療代理人制度對家庭親屬關係可能造成的衝擊,以及醫療代理人制度在東方社 會文化下會面臨的問題,並進而推展至,同志伴侶適用醫療代理人制度可能遇 到的問題。

7 駱俊宏、林燕卿、王素女、林蕙瑛,從異性戀霸權、父權體制觀看同性戀者之處境與污名,

台灣性學學刊,11 卷 2 期,頁 67,2005 年 9 月

8 例如有些民眾雖然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但可以接受保障其權益(工作、婚姻權等),不過

如果與「性」相關,公開顯示其同志身分,例如公開接吻,則接受度就降低。詳見畢恆達、潘 柏翰、洪文龍,LGBT,載: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2014 年,頁 386-389,201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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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名詞定義及研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