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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代理人制度於我國文化下可能面對的影響與衝擊

第五章 醫療代理人制度於未來之問題與修法方向

第一節 醫療代理人制度於我國文化下可能面對的影響與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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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醫療代理人制度於未來之問題與修法 方向

本文由第二章開始,已就醫療代理人在西方國家(主要是美國)病人自主 權作為理論依據,而透過醫療代理人等制度做為自主權的保障與延伸的方法,

並就其運作結果,做基本的介紹。亦就我國相關的醫療法規、實務運作,以及 我國家屬父權式、以家庭為單位的醫療環境下的病人自主權加以討論。第四章 說明同志伴侶目前在醫療實務上的處境。

在以前面章節作為背景知識後,本章以前面章節所介紹之內容作為基礎,

進一步討論醫療代理人制度在我國醫療、家庭文化下適用的空間與可能造成的 衝擊。並進而討論適用對象為同志伴侶時,可能產生的效果與衝突。醫療代理 人可以解決目前同志伴侶在醫療實務上名不正言不順的困境,替同志伴侶與病 患都取得多一分保障168,但同時也可能造成與病患原生家庭的更多衝突。本章 的最後,回歸法律層面,以法律制度的設計回應前述問題,思考調和與解決的 方法。

第一節 醫療代理人制度於我國文化下可能面對的影響與衝擊

台灣的病患醫療決策,通常以家庭為最小的單位。年長者視子女為其作主 決定醫療決策為一種福利與保障;子女則有義務照顧並承擔一切責任169。當家 中有人患病時,華人文化認為應讓病人專心休養,若是告知病情、與病人討論 決策會對病人造成壓力與傷害,降低病人的求生意志。在醫療決策的體系中,

家庭為最小決策單位的情況下,每個人在家庭中都不僅是一個個人,更是家庭

168 曾品傑,同註 153,頁 115。

169 C-H Huang et al., The Practicalities of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Signing Their Own DNR Orders—A Study in Taiwan, 34 J.MED.ETHICS 336, 33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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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延伸,因此整個家庭與病人的健康、利益禍福與共170。若說病人的生命、健 康是小我,則其圍繞的中心是家庭整體,並以之為一個大我。因而在西方個人 中心式的文化下發展出的病人自主權,於華人文化中非但常格格不入,更可能 形成衝突。其中又以挑戰家庭決策核心的醫療代理人最為明顯。在美國醫療代 理人制度的使用經驗中,發現對華裔族群而言,由於以家庭為中心的醫療決策 傳統,幾乎沒有醫療代理人適用的空間171。以下就在華人文化下,與醫療代理 人制度有關的內涵加以分析,討論醫療代理人制度與我國傳統文化的衝突。

第一項 家庭內的階級與醫療決策

華人文化傳統重視家庭,視家庭為社會結構的最小單位。此處家庭的概念 不僅是現代理解的核心家庭,而是以血統與婚姻所聯繫的家族整體。每個人在 家庭中依照其角色都有固定的位置與階級。婚姻除了是延續家庭的一個重要方 法外,亦是確立階級位置的儀式。在傳統華人文化中,講究名分與階級地位。

透過身分位置取得不同的權力與義務。其中尤以父與夫最為重要。父是一家之 主,男子透過結婚儀式成為夫,父與夫必須承擔保護與照顧家庭的責任,同時 也被賦予權力為家庭做最好的安排,其中便包含醫療決策。相對的,因為父系 文化的影響,女子出嫁即屬夫家,需遵守在家從父、出嫁從夫的道德規範。除 了婚姻外,家庭中也有上下的階級之分。這個分類主要依照年紀與輩分作為標 準。最年長的父執輩屬於最高的階級,男優於女,父母的輩份較後輩子女高,

平輩之間又以年紀長幼作為區分。

嚴密的階級制度讓華人文化中的家族運作得以順暢運行。每個人都是家庭

170 Michael Cheng-tek Tai & Tsung-po Tsai, Who Makes the Decision? Patient’s Autonomy vs Paternalism in a Confucian Society, 44 CROAT.MED.J. 558, 561 (2003).

171 Ruiping Fan, Reconsidering Surrogate Decision Making: Aristotelianism and Confucianism on Ideal Human Relations, 52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346, 34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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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部分,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之下,華人社會中的家庭階級遠比法律賦予婚姻 中配偶的權利、個人決策、個人與其他友人之間的關係更為重要172。以下以 父、夫、家中兄長作為家庭中醫療決策主體,以及媳婦在法律上與實際醫療決 策操作上的矛盾與衝突,說明家庭階級對我國病人自主權與醫療決策形成方式 的影響。

一、 長幼尊卑:家庭中的醫療決策主體

華人文化中重視家庭、階級關係,父、夫、兄長於家中擁有較高的發話權 與決策權。雖然過去半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改變,家庭結構已由傳統 大家族的形式轉型為以核心家庭為主的家庭173。家族的影響力已不如以往強 烈。加上隨著西方文化與知識的傳播,病人自主權的意識也開始逐漸在華人社 會抬頭。

然2002 年曾有研究隨機選擇 250 位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治療,年 齡在20 到 55 歲之間的民眾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在受訪者的經驗或想 法中,關於是否接受手術摘除癌症腫瘤,僅有7.4%的受訪者認為應由病患自己 決定,有33.3%的受訪者認為應由父或夫決定,而有超過 51.9%的受訪者認為應 由家人及醫師共同決定174。這份研究於問題設計上,將病患相對於「父與夫」

供選擇,而未提供更為細緻的選項,例如將父與夫分開,或是將配偶、母親、

兄弟姊妹等均列入選項中供選擇,故而無法排除許多基於性別、年齡、家庭狀

172 Linda A. McLaughlin & Kathryn L. Braun, supra note 13, 119.

173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 2010 年進行的人口及住宅普查,我國核心家戶數達 4,028,505 戶,占總 家戶數的54.3%;而主幹家戶數(即傳統大家庭形式之家戶),為 1,216,691 戶,主幹家戶僅占 總家戶數的16.27%,尚少於單人家戶的 1,629,970 戶。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99 年人口及住 宅普查結果綜合報告,http://ebas1.ebas.gov.tw/phc2010/chinese/rchome.htm,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5 月 16 日。

174 Michael Cheng-tek Tai & Tsung-po Tsai, supra note 170, at 559.

175 Linda A. McLaughlin & Kathryn L. Braun, supra note 13, at 118.

176 Hsin-Chen Hsin, Effects of Family-Centered Values in Elder's End-of-Life Decision Making-Perspectives of Seniors in Taiwan and Compared to Seniors in New Zealand, 7 FORMOSAN JOURNAL OF MEDICAL HUMANITIES 179, 186-188 (2006).

177 陳凱莉、陳清惠,台灣老人醫療自主權的省思,護理雜誌,61 卷 5 期,頁 27,201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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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你看到,欸住三重、住什麼蘆洲那種比較可能中南部移民 到台北來住的那種,他們觀念都會比較保守一點。可能就是長 輩的觀念最大。大伯二伯的意見要聽啊、大姑的意見啊什麼 的。

訪談的過程中,令筆者訝異的,是目前於呼吸照護中心的從事護理工作的 H 表示他曾經預立過醫療代理人(早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前)。他預立的理 由是,與當時的未婚夫即將結婚,他發現他的未婚夫對於是否DNR 這件事的看 法與他分歧,因而為保護自己的自主權,他預立了醫療代理人,將他的醫療決 定委託給他信任且與他價值觀相近、確知他意願的朋友。關於H 與他當時未婚 夫的溝通,他回憶:

那他也…就是說譬如說我們跟他談的時候,他就說你不要講了 啦,反正你…他會說、他會說,沒關係,反正等你不知道的時 候,也是要任我…就是也是要看他。那當有人講到這句話的時 候,而且他的家族裡面全部都是那種,不放棄不放棄不放棄的 那種,就是救到底的類似那樣子的東西的。我會很焦慮。

H 表示是因為他的工作環境,讓他看盡許多生離死別,有許多病患因為家 人不放棄的決定而在末期時飽受痛苦,因此很早就有DNR 的概念以及病人自主 權的概念。除了H 十分早就對於病人自主權的觀念有所認識外,在他與當時未 婚夫的對話中,H 當時未婚夫的說法,更是家庭中心式的思考下,以夫的決定 為主,病人意願並不重要的具體展現。病人自主權在家人中心式的醫療環境下 常可能發生衝突。並非所有人都必須選擇自己為自己的醫療決策做主的方式,

交由家人決定也是一種病人自主權實踐的方式,但是必須保障每個人都有可以 選擇的空間。讓所有人都能依照自己的需求、意願進行醫療決策,方是病人自 主權受保障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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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人媳婦的壓力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 條第 6 項規定,當病患本人未預立意願書時,親屬 代為決策的第一順位為配偶。實務操作上各種同意書的簽署、代理同意權的行 使,除本人外,亦是以配偶為第一順位。配偶是與病患共同生活,關係最為緊 密的人,理論上最能了解病患的偏好。同時配偶通常亦擔負照護者的角色,且 病患出現健康問題時,配偶往往也受影響最深。故立法上,不論國內外,常都 以配偶為第一順位的法定預設醫療代理人或有代為醫療決策權之人178

作為第一順位的醫療決策者,在實務的運行上,卻不一定就是單純由配偶 決定。以老年人而言,此時病患的配偶通常也是老年人,生理與心理時常也不 堪負擔這樣的決策,因此通常如同前文所述,即便病患的老伴還在,做醫療決 策的主要仍是成年子女。中壯年的家庭隨著夫妻年紀越輕,則有許多不同樣 貌。此處必須討論男女在傳統文化架構下的差別。女性在華人文化中,嫁出去 的女兒便是夫家的人,因此娘家除非萬不得已,不然不便多發言。對於娘家而 言,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對於夫家而言,娶進門的媳婦又常被視為外 人179。女兒成為媳婦後,有顧家、相夫教子、侍奉公婆孝敬尊長的責任。照顧 丈夫是媳婦的責任之一,擔任體外循環師的A 在討論代理人順序時就有感而發 的道出媳婦在醫療情境下常見的處境:

這個丈夫出事了,一定都是指著老婆說你怎麼沒有把他照顧 好,一定都是指著他的孩子,一定都指著最親的人。但是罵人 的,講話最大聲的未必會是他們,有時候可能會是舅舅阿、阿 伯阿。

178 吳俊穎,同註 85,頁 157-159。See also Dan W. Brock, supra note 55, at 606-607.

179 孔祥明,婆媳過招爲哪樁?:婆婆、媳婦與兒子(丈夫)三角關係的探討,應用心理研究,

4 期,頁 59,199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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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接受訪談時,在場的另一名護理師(非受訪者)聽在 A 描述這個部份時,

A 在接受訪談時,在場的另一名護理師(非受訪者)聽在 A 描述這個部份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