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大學生的權利救濟

權利救濟請求權是人民因國家或人民不法侵害其權利或法益,賦予請求救濟 的權利(許育典,2001),而本研究在此將「大學生的權利救濟」界定為包含校 內申訴程序與校外訴願及訴訟的機制,基於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受教權益等出 發點,倘若學生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得向學校相關單位提出 申訴,而對申訴結果不服者可再提起訴願或訴訟。

貳、大學生申訴制度

依據《大學法》第33 條第 4 項,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成立學生申訴 委員會,並擬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供其申訴管道並處理其案件。申訴制度的 主要功能為保障學生之學習、生活與受教等權益,受理學生不服學校之懲處、行 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

本研究在此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所訂定的申訴處理流程與涉及學生申訴之 相關規定,由學生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學務處提起申訴,

再交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審理,適用相關規定除了學則與組織規程之外,

主要還有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及獎懲規範等。

參、大學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依教育部頒布之《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學校應成立學生 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由其負責評議申訴案件,倘若申訴人向 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請求救濟。本研 究在此指臺師大的學生申評會,置有校長遴聘之委員若干人、教師及學生代表,

其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 分之 1,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3 分之 1 以上。除了委員應有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專家擔任之外,擔任學 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再擔任申評會委員。

8

肆、大學的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依據《大學法》第33 條第 4 項及其組織規程,各大學在成立學生申評會的 同時,也一併訂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作為校內申訴制度運行的依據。本研究在 此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訂定的申訴處理辦法,以「學生申評會」為主責單位,辦 法包含申評會的組成與運作、學生提起申訴的資格、要件、期限與限制等內容,

詳細可參照附錄八。

伍、法治教育

美國在1978 年制定法治教育法(Law-Related Education Act),其中對「法治 教育」的定義是:「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 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林孟皇,2011)。

在我國,教育部為厚植各級學校法治教育,培育學校師生具法治素養,涵育法治 教育文化,以建立法治之社會,訂定各級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要點。校園法治教育 的主要目的,不僅是教導學生應知法守法,以及違法時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更重 要的是,要讓學生知道法律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而去規範人與人間 的行為準則與相互的權利義務,並以每個人的人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為理想。

本研究並非針對課程內容或教學實踐,而是針對校方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所能 產生的教育效果進行分析,故在此將「法治教育」定義為,學校在非正式課程範 疇教導學生理解法律與法治的意義,習得法律實體與程序的基本知能,進而追求 人權保障與公平正義價值的教育實踐。

陸、人權教育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包含自由、平等、尊嚴等概念,是任 何人都沒有資格剝奪的權利,而人權教育作為一種價值教育,其目的在於使學生 認同人權價值,構築人與人之間之溝通橋樑,使人性尊嚴之尊重能落實在社會中

(林佳範,2006)。

9

本研究在此同樣將「人權教育」定義為學校在非正式課程範疇,透過校內發 聲管道、溝通平台與申訴制度的運行,與學校本身所形塑的校園氛圍,教導學生 追求人權保障與公平正義價值的教育實踐。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