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 大法官解釋第 684 號公布
隨著釋字第684 號解釋的出現,確立「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只要學生認定有侵犯及其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時,即可提起行政救 濟」。多數大法官對釋字第684 號則採正面積極的態度,肯定此釋憲保障的人權 價值,也對應了憲法第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的核心理念。但 此號解釋公布後,各界對於學生的權利救濟出現不同解讀,部分校方認為,應該 適度尊重大學專業判斷,該釋憲立意良好但矯枉過正,將形成學校行政實務操作 上的困難,而對於學習歷程平順的大多數人而言,釋字第684 號僅能算是「錦上 添花」。
保障學生提出權利救濟的價值受到肯認後,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現有的權利 救濟與申訴制度,能否符合大法官在2011 年做出的第 684 號解釋意旨?依大學 法第33 條第 4 項規定:「大學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學生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 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加上釋字382 號解釋文也闡釋:「…受處 分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程序途徑,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顯示儘管第 684 號解釋主要探討校外的救濟途徑,但仍是建立在校內救濟途徑的基礎之上。
既然基於救濟權利的保障,校外的救濟管道已經更為開放,若各大學現有的 校內申訴制度不符合該權利救濟理念,是否也須要相對應做出調整?另外,在享 有更多自主空間的大學校園中,學生所受到的行政處分,是否真能無誤而不損及 其利益?如有學生權益受損,是否仍有可能求助無門或被擱置不理?又或者是在 現今的大學校園裡,學生皆能透過既有的權利救濟制度受到保障?這些都是本研 究想要透過法規制度和實際案例進一步分析探究的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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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學生的學生權利救濟發展
校園中的權利救濟法規與制度,大約從 1980 年代開始陸續發展,至今已有 將近20~30 年的時間,整體架構已經較過去成熟。周志宏(1997)指出,在司 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82 號解釋以前,我國各級公立學校與學生之法律關係,
傳統上均以「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為立論基礎,學校可在無法律明文或法律授權 規定下,限制學生的基本權,而學生在學關係的爭議,也不得請求司法救濟,學 生權利實難謂真正受到保障。
「學生申訴制度」最早被列入《大學法》,始於1994 年,當年 1 月 5 日公布 之《大學法》第17 條條文異動理由為「增進教育效果並使學生之意見能循適當 之管道表達,更是民主生活的實踐」。此修正條文由立委謝長廷提案,若依其說 明,修正理由是認為大學行政運作應民主化,由大學裡的成員共同決定;給予教 師及學生申訴制度,此舉便是在彰顯民主化的重要精神1。此條文後與行政院提 案合併並修正通過2,《大學法》第 17 條正式修正納入學生申訴制度,訂定「建 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的條文內容3。後續《大學法》第33 條第 4 項規定亦有修正,點明「大學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學生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 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1995 年 6 月 23 日,大法官作出第 382 號解釋,闡明依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 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仍未獲救濟者,得依 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再次確立應落實校內申訴制度以提供學生更完整的權利 保障。2001 年 1 月 17 日,大法官作出第 684 號解釋,闡明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 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
1 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79 卷 78 期 2398 號,頁 36-88、立法院第 1 屆第 89 會期第 41 次會 議議事日程中的「討一五八」,取自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https://goo.gl/ieHHrz。最後瀏覽日期:
2019 年 6 月 6 日。
2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79 卷 78 期 2398 號,立法院第 1 屆第 89 會期第 41 次會議議事日程中的
「討一六四」,取自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https://goo.gl/ieHHrz。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6 日。
3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79 卷 78 期 2398 號,立法院第 1 屆第 89 會期第 41 次會議議事日程中的
「討二零三」,取自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https://goo.gl/ieHH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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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隨之在2015 年 12 月 16 日,由於依照釋字第 684 號解釋之意旨,大學生得 提起行政爭訟之事由,為大學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大學 法》也修正第33 條原條文第 4 項,並增加申訴制度應包含對學校不服之行政處 分該點,作為對作出該號解釋的因應;而2012 年《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的 改變,也使得學生在循校外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時,有更多的彈性。
比起過去校方與學生間存在的特別權利關係,學生如今擁有較多與學校溝通 或表達意見的管道,學校也有相應的受理單位和適用的申訴相關法規,學生可提 起行政救濟的情形也變得更為多元。然而,前述申訴制度的運行成效究竟如何,
當前並沒有太多相關的研究佐證,這也是本研究想要透過法規制度和實際案例進 一步分析探究的核心議題。
貳、研究動機
《教育基本法》點明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 等,促進對基本權利與人性價值尊重之教育目的與方針,而陳春生大法官所撰寫 的684 協同意見書中亦提到:「學生在學關係中應受確保之基本權利非僅限於受 教育權,至少仍包括《教育基本法》第15 條所規定之平等權、學習權、身體自 主權、人格發展權等應該受到保障的權利」,且《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
等規定,也是依循前述理念而要求校方應提供給學生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落實到各校的層次,各大學於擬定自身的申訴相關法規與流程時,對學生的
「權利救濟」也有相去不遠的規定,但實際上各校的申訴制度是如何被落實的?
校方與教師們在執行相關規定的同時,是否有明確的參考依據?又是否能真正讓 學生感受到自身權利受到保障?就需要透過進一步考察申訴案件的實際執行情 形才能得知。
除此之外,過去,研究者身邊即有學長姐對臺師大提出申訴的實例。在申訴 評議期間,學長姐們在校內以爭取學生權益之名,進行宣傳與號召,甚至由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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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主導議題進行公開討論。對此,學校也給予學生許多空間,這一經驗,也成為 本研究者欲瞭解此議題的動機之一。另外,在就讀研究所時,研究者曾修習「人 權教育研究」與「校園法律問題研究」,並旁聽「人權專題研究」課程,這類課 程對於學生申訴議題,亦有深入探討。因興趣使然,研究者亦曾參與相關議題研 討會,在此,希望能透過碩士論文,針對學生申訴議題進行研究,以瞭解學生權 利與權利救濟之具體運作。
故此,本研究擬以研究者就讀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研究標的,針對本 校近10 年(2008 年至 2018 年)的申訴制度與權利救濟情形,進行統整、分析。
由於研究者本身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取得校內申訴資料具方便性與可近性,
加上臺師大的學生申訴制度運作,尚未被既有研究作為研究標的進行探究,而十 幾年以來,本校有關學生申訴之資料也保存完整,得以之進行分析,檢視申訴制 度運行的實際成效。再者,由於研究者在此就讀,要針對此議題,徵求相關當事 人進行質性訪談,也有較高的可行性。加以,本校為中等教育師資培育的重點學 校,對於人權價值與權利救濟的理念落實,應該有更為嚴謹的要求,研究本校有 關學生申訴制度的落實情形,應更有影響深遠的深層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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