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臺師大學生申訴近 10 年個案分析
本研究將取得之去識別化資料進行整理,針對臺師大96 學年度至 106 學年 度(2008 - 2018 年間)的學生申訴案,進行歷年案件之統計,也一併羅列出案件 類型及次數統計,以利本研究者對照訪談內容並進行分析。此外,亦參酌個案申 訴成立與否及評議決定所指出的「學校應為之處理」,檢視學生申訴制度是否達 到行政權自我糾正之功能,與此同時,也配合後續訪談內容,對照申訴之規範與 實踐上是否存在差距。其後,再比較歷年的學生申訴案件類型、受理結果與《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內容修改之關聯,以期從中理出臺師大在處理學生申訴案 件之考量,省思申訴制度對學生權益保障的意義。
由於學年度之計算基準與「曆年」不同,以 96 學年度為例,對應成西元紀 年即為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同理,97 學年度則為 2009 年 8 月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依次類推,委員的聘期亦以 1 學年為期,自然 會橫跨2 個西元年,為避免搞混,以下分析與訪談內容引註若涉及任期,以及案 件本身的編碼方式(學年度-第幾次會議-第幾案)及統計,皆僅註明「學年度」, 以求更客觀明瞭地呈現。
壹、96 至 106 學年度學生申訴案件數統計與分析
細數歷年的學生申訴案件,近10 年來共有 79 起,如圖 4-1 所示。
圖
4-1 96 至 106 學年度臺師大學生申訴案件數統計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學生申訴收件數
學年度
96-106學年度 臺師大學生申訴案件數統計
99
最少時1 年僅有 1 件,最多時 1 年達 16 件,平均 1 年約有 7 件學生申訴,
但各學年度進入議程的案件數並無明顯的規律或趨勢。其中,學生申訴的受理件 數在99 學年度達至巔峰,至 105 學年度以來數量逐年減少,然而在 106 學年度 又突然增加。附帶一提,在研究結束前未能統計完成的107 學年度,申訴件數又 有一波明顯增漲,且其申訴類型以成績申訴為最大宗。然而,由於107 學年度並 不在本研究分析的範圍之內,在此便不細究。
根據本研究取得的相關記錄,近 10 年來,進入會議議程但不符受理要件的 申訴案不多,如表4-4 所示,僅有 7 起逾期或本身未受有處分者的申訴,佔進入 議程總件數的 8.86%,尚不足 1 成。其中,在申訴件數最多的 99 學年度僅有 4 件,而其餘各年度則幾乎沒有不受理申訴的情形出現。
每個申訴個案的受理都是獨立事件,申訴成功機率本就達一半,若不看個案 情形或類型,去探討申訴成立與否的比例本身可能不具特別意義,故本研究除了 案件數的統計,也更深入分析申訴的類型,期望從中抽絲剝繭,找出可能有助於 改善學生申訴制度運行的癥結點。
除此之外,無論學生申訴是否成立,學校在作對學生出處分、其他措施或決 議時,行政單位是否落實「依法行政」,也是確立校園法治的重要參考依據,本 研究在統計申訴結果之餘,也試著透過取得的去識別化資料分析:就申訴成立的 案例來看,申訴是否起到行政權糾正的效果,而原處分單位和學校對此做了哪些 調整;而就申訴不成立的案例來看,學校在過程中是否依法行政,並針對後續提 起權利救濟結果進行追蹤。
100
101
備註一:本研究者經指導教授簽署同意書,並轉由系辦公室助教轉發簽呈,經學務長核定由學務處整理歷年的學生申訴資料提供。基於個人隱私之 保護,經案件內容已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並以密件形式提供,且要求須在論文完成後須繳回,研究者亦須簽署保證書,免除任何可能散布資料之風 險。
備註二:本表就校內程序與訴願部分,以前述去識別化原始資料為來源,進行案件數統計,由臺師大學務處行政秘書與筆者共同爬梳整理得出;後
續的行政訴訟一二審資料檢索整理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告之相關裁判35。
備註三:本表由學務處歷年來所留下的案件記錄統計案件數,故有進入議程的才做統計。
備註四:依本校申訴辦法,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得 於一週內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再議,再議之提出以一次為限。再議成立者,表示推
翻申評會決議,並維持原處分單位所為之處分,而再議不成立者,則表示維持原申評會決議,故再議與否將可能變更申訴結果,本表100 及 102 學
年度即有變更(*字號標註),小計與總計的申訴結果異動即是源於此原因。
備註五:校外程序(訴願及訴訟)之提起有其條件限制,若不符相關規定,受理單位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故可初步分成「受理」與「不受理」兩種,
而受理後經審議,可能做出「有理由」或「駁回」兩種決定,故在此簡化並將結果區分成「不受理」、「有理由」、「駁回」3 種。
35 資料取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告之相關裁判,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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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訴結果來看,如表 4-4 所示,歷年來進入議程的總件數有 79 起,其中 獲受理的件數為72 起,佔整體的 91.13%,表示近 9 成的申訴案件是受理並做出 評議的。在此72 件中,申訴不成立的件數有 34 件,佔申訴受理總件數的 47.22%,
而申訴成立的有38 件,佔申訴受理總件數的 52.77%。但在申訴成立的 38 件中,
有4 件進一步經原處分單位提起再議,由申評會再次評估評議結果,其中 2 件由 原先的申訴成立改為申訴不成立,使得申訴不成立的件數最終由34 件變更為 36 件,而申訴成立的則變為36 件,兩者佔申訴受理總件數各半,皆為 50%,表示 學生申訴在校內及獲得救濟者,約有一半。
就前述36 件申訴成立的案件,進一步查閱評議記錄,可發現其中佔大多數 的是因為「休學期限屆滿」、「修業期限屆滿」或「二一」而遭致退學的申訴個案,
學校皆是依學則規定予以處分,實屬依法行政且並無過失。然而,申評會也會特 別考量申訴人是否有特殊情形,於學生申訴法規許可仍有轉圜餘地時,考量情理 並給予寬限。前述個案中,申訴人本身皆有特殊情形在身,才導致其求學時分身 乏術,未能在在期限內達到畢業門檻,處境包括自身患病、摘除腎臟、車禍、懷 孕及哺乳、當兵、工作繁忙且侍親。對此,申評會便認為,在行政作業上須再次 考量學生因特殊事故所致的求學艱難處境,故准予撤銷原處分,重予學生就學之 機會。
再者,部分因「修業期限屆滿」遭退學的申訴人表明自己未收到系所通知,
且依學雜費繳費系統顯示仍可印繳學雜費,而單從繳費單上的年級標示看不出修 業年限是否屆滿,種種原因導致申訴人對自身的修業期限產生誤解。對此,基於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84 號解釋維護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之精神,申評會認 為,雖然學生本應清楚自己的修業年限,但宜比照特殊事由者,從寬給予延長修 業年限之機會。此外,再通案考量類似案件後,也提出附帶決議方式,建議學校 對學雜費系統進行修正,相關系所亦應更審慎、確實辦理通知警示與相關作業,
且就資格審核應訂定更明確的採認標準,並提供學生輔導及相關補救措施資訊,
以免損及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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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患未然,其他附帶決議的部分,還包括就未繳學費遭強制休學者,申 評會也建請教務處先以書面雙掛號郵寄當事人,學生逾期未回應再處分為妥;而 就違反考試規定者,申評會也建議應就扣分或規勸的方式引導,以避免因多重處 罰影響學生學習的權利;至於違反宿舍會客規定者,申評會則認為給定懲處前應 先行勸導,且應一併評估學生的動機與其行為所生的危害性,就違反住宿規定者 也不應有同寢連帶懲處的情形。整體而言,學校大抵皆遵循相關規定依法行政,
然而若申訴人情況特殊,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前提予以彈性。
另外,單就再議的部份來看,本校近10 年來原有 38 件學生申訴做成申訴成 立的決議,當中有4 件因原處分單位(皆為教務處)認為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 礙難行,根據再議之規定,移請委員會再議,佔申訴受理總件數72 件的 5.56%,
佔原始申訴成立總件數38 件的 10.53%。而 4 件再議中,有 2 起成功,重行維持 原處分單位之決議。換言之,原處分單位提請再議之成功率約為50%。
依《訴願法》第1 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 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換言之,訴願之提起,
自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而做出「不受理」之決定,包括資料逾期未補正及 不存在行政處分等原因,而對於訴願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反之,則可 能為訴願有理由者36。
本校因校內程序判定申訴不成立,循校外程序進一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者,
如表4-4 所示,近 10 年來共有 12 件,佔申訴受理總件數 72 件的 16.67%,若以 申訴不成立的36 件來看,約有 33%繼續提起訴願。12 件中有 3 案因程序問題不 受理,9 案因為訴願無理由被駁回,並無訴願成功者。由於教育部訴願案件查詢 系統僅提供最近2 年之訴願決定書,難以查詢確切的訴願字號,於此從略。
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校外程序,除訴願外,尚有行政訴訟。經查詢司法院
36 詳參《訴願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0。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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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相關裁判37,就申訴案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者,近10 年 來共有5 件,5 件中有 3 案不服訴願結果再提起訴訟,佔申訴受理總件數 72 件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相關裁判37,就申訴案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者,近10 年 來共有5 件,5 件中有 3 案不服訴願結果再提起訴訟,佔申訴受理總件數 72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