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由於時代變遷,社會上關於大學生權益的認知,在近 20~30 年來,已經有 所轉變,歷來如大法官第684 號解釋、陸續修訂之《大學法》與教育部相關函釋 等法令的頒布與變革,也促使保障學生權益與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成為各校的行 事準則。對此,本研究爬梳我國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源依據,理出發展脈絡,並確 立本研究旨在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以下簡 稱臺師大)學生申訴制度的規範為核心,分析我國當前大學生權利救濟的實踐情 形與困難。
由於個人時間跟能力上的限制,無法大規模探究各大專院校的申訴制度運作 情形,加上臺師大為研究者當前就讀之學校,基於資料取得的方便性與可近性等 因素,選定以臺師大的學生申訴制度為核心,進行分析,從近身出發,以了解相 關情況。
在規範分析方面,本研究嘗試透過比較臺師大與「臺灣大學系統」為主的其 他各校現行申訴相關規定的差異,凸顯出臺師大在學生申訴上可能之特色。故除 臺師大之外,也將國立臺灣大學(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以下簡稱臺大)、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以下 簡稱臺科大)及國立成功大學(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以下簡稱成大)
三校現行申訴相關規定列入比較,以各校網站當前最新的申訴相關規定版本進行 比較。
在個案實踐方面,由於取得外校學生申訴個案資料上的限制,本研究僅針對 臺師大進行申訴個案之統計分析,並以近年之發展為限,向學校申請利用近 10 年(自2008 年至 2018 年)的學生申訴個案資料。再以調閱之臺師大申訴記錄資 料,採立意抽樣,設定邀請的可能訪談對象,進行深入訪談。期能以訪談的方式,
進一步探究此10 年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及其可能之後續發展,並藉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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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歸納可能的改進建議。透過上述方式,針對學生申訴制度的變革與權利救濟 情形,進行規範面與實踐面的比較分析,以探討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意義與功能,
並進一步分析其在法治教育層面的意涵。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
除分析相關規範外,本研究擬透過訪談來瞭解申訴制度的實踐情形。在訪談 的研究對象設定上,本研究追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有關申 訴評議委員會組成之規定,將學生申評會中具表決資格的校長聘專家委員、學院 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以及校長聘諮詢委員與承辦案件的行政秘書(技術師),
均列為研究對象之範圍。
除辦理申訴業務的行政人員外,所有委員可大致分為學生代表與非學生代表 兩大類。在學生代表部分,雖然不同身分學生的在校權益仍可能存在些微差異,
但為分析方便,於此,將學生會、學生議會、各學院及僑生先修部所推派之學生 代表,合併成「學生代表」一類;在非學生代表部分,無論是否代表學院出任,
是否兼任行政職,或其專業背景為何,幾乎均具有教師身分,故本研究亦將之合 併為「教師代表」一類進行討論。總體而言,將訪談對象彙總簡稱為「學生代表」、
「教師代表」與「行政秘書」3 大類,進行分析。
就研究的限制來看,可分成「個案資料」限制與「訪談資料」兩部分。以個 案資料限制而言,本研究所取得的學生申訴評議記錄,僅精簡呈現評議結果與重 要爭點,並無案件類型的劃分及統計,也未針對後續提起訴願及訴訟的案件進行 追蹤,加上近10 年亦曾更替過幾次承辦人員,所以歷年的記錄方式與內容也不 盡相同,且由於部分資料有誤植的情形,需要與承辦人員再追蹤確認,故在資料 分析上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進行整理。另外,由於本研究並沒有取得他校的學 生申訴統計資料,故未針對實際運作的跨校資料進行比較,僅聚焦在校內的申訴 案件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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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訪談資料限制而言,由於本研究者取得的資料已經「去識別化」處理,無 法聯繫到申訴人進行訪談,故需要先透過學務處承辦人員推薦且代為聯繫申訴評 議委員,有意願者才得以進一步取得聯繫方式,故研究對象實際上類似於經學校 篩選者,立場本身可能對學校較友善。況且,由於學生申訴的會議資料無法攜出,
任期較早的委員本身對於申訴評議的印象也較模糊,要找到具受訪意願且同時有 深刻印象的委員並取得聯繫,實際上有很高的難度,故本研究最終選定的研究對 象在任期上是有重疊性的,但已盡可能分散任職委員的學年度加以區別。除此之 外,由於學校本身有各領域專業師資,近年來並無聘請諮詢委員參與,又學院推 派的學生代表與教師代表流動性較高,幾經聯繫後亦有婉拒者,所以最終參與本 研究的研究對象不包含校長聘諮詢委員,也無學院推派的學生代表,但就學生代 表的部分,仍舊有找到當前分別就讀學士學位班、碩士班、博士班的代表各1 名。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資料整理分析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學生的申訴相關規定分 析,第二部分為臺師大近10 年(自 2008 年至 2018 年)的申訴個案資料整理。
就申訴相關規定部分,本研究包含臺師大近 10 年規定的動態分析與相關法規之 比較,亦參酌比較臺師大與其他三校,但並未著重其他大學過往的申訴相關規定,
僅就最新的版本進行比較。因此,本研究的結果,僅可推論至該校的申訴情形,
至於是否能論及其他學校現況,則應該進一步研究。
另由於研究者時間限制,就申訴個案分析的部分,只以調閱臺師大學校內部 記錄資料及訪談的方式,探究2008 至 2018 年(96 學年度至 106 學年度)間的 學生申訴案件案由、類型及部分案件之後續發展,故不會針對臺師大在 2008 年 7 月以前和 2018 年 8 月以後的學生申訴個案進行分析,也不會談及其他三校的 學生申訴個案情形。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本研究申請取得之學生申訴資料,均為「去 識別化」後之資料。受到資料上的限制,研究者對案件內容的深入分析變得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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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本研究取得之資料,主要用以協助本研究進行案件類型、數量與年份的統 計,藉以瞭解臺師大學生申訴運作之概況,此種資料分析之統計結果並非量化分 析,故無法做量化推論。
立意抽樣一般用於以下3 種情況,第 1 種是用於選擇特別能提供訊息的獨特 個案,第2 種是用於選取很難接近或屬性特殊的母群成員,第 3 種是用於確認特 殊個案類型,以便進行深入研究(朱柔若譯,1997)。故在訪談方面,本研究基 於選擇特別能提供訊息的個案為由,決議採立意抽樣進行深入訪談,且由於質性 研究進行訪談,首重研究對象的受訪意願,本研究透過校方提供名單進行邀約,
在受訪者態度上,願意參與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對學校的學生申訴制度,可能有 比較積極正向的看法。除此之外,特定個人之訪談內容,無法代表其他未參與研 究者的想法與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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