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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三節 研究對象

礙於本研究者個人時間跟能力上的限制,無法大規模探究各大專院校的申訴 制度運作情形,故本研究採取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之方法進行深入訪 談。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是由研究者根據個人主觀判斷而選取最適合 研究目的之代表性樣本,取樣原則是強調樣本的代表性與可獲得資訊的豐富性

(王雲東,2007),其目的是求取資訊的極大化,而非以統計推論為目標。這種 意義的主觀抽樣的目的是探尋適當的變量類型和範圍,作用是發現問題,提出假 說,而不是對母體作出概括(袁方編,2002)。

壹、研究對象選取

本研究採立意抽樣進行深入訪談,與指導教授一同決定具代表性的個案並提 出訪談邀約,將研究對象聚焦在10 年來曾參與程序的關鍵人物,學生申評會中 具表決資格的校長聘專家委員、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以及校長聘諮詢 委員與承辦案件的行政秘書進行訪談。依據研究所需,設定條件為曾參與申訴評 議委員會開會

3 次以上,選定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生會/學生議會/學院推

派)兩方各3 名,行政秘書(技術師)1 名,共 7 名為代表,以期能充分多元地 反映臺師大學生申訴制度的實踐情形。

又由於申訴評議委員與申訴人同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且案件 內容基於保密亦不得攜出會議,本研究立基於前述考量,採取類似滾雪球的方式 進行立意抽樣,先根據指導教授與行政秘書之推薦,對潛在受訪人選進行初步的 意願詢問,確認其申訴委員身分類型及背景,進而規劃訪談細節。訪談告一段落 後,再詢問受訪者是否有推薦的其他代表及其連絡方式,並請其代為詢問接洽意 願,再作為與潛在受訪人選聯繫的管道,盡可能避免對接洽的委員造成不必要的 叨擾,也免除洩漏申評會委員個資,或是有違研究倫理的情事發生。

然而在接洽過程中不如預期順利,首先是早期的學生代表聯繫不易,再者是 有部分委員表示擔任委員的時間點較早,已經對申評會運作有些模糊,不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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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象 A 的身分為教師代表,有多次任職校長聘專家委員的經歷,以其 法律專業背景,提供申評會有關法律方面的協助,曾在任職期間兼任行政職,後 由於其行政職身分,選擇轉而投入在學校與學生溝通的聯繫平台,持續為全校師 生提供服務。

申訴著重教育輔導,但還是要有一些法律背景的老師,那因為師 大沒有法律系,通常都是三個老師輪流,但是因為我後來兼了行 政,有時候身分上就等於校方,所以我就會比較婉拒再去參加申 訴委員會。(研究對象A,19.03.06)

研究對象 B 的身分為學生代表,分別在就讀臺師大的學士學位班與研究所 時,各擔任過1 次申評會的委員,且以學生議會與學生會派出代表之身分參與,

當前也持續任職申評會的委員。

在 107 學年度(今年)和兩年前 105 學年度的時候有擔任過兩屆 的學生代表,我曾經分別以學生議會議長和學生會議員的身分,

成為申評會的學生代表,並無以學院代表身分參與的經驗。(研究 對象B,19.03.06)

研究對象 C 的身分為行政秘書,至臺師大擔任行政秘書已有逾 6 年半的資 歷,職掌即是負責處理學生申訴的業務處理,對校內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受理 與評議流程,以及後續的案件追蹤情形,皆最為熟悉之行政人員,當前雖已完成 職務交接,轉任職系所專責導師,但仍以其多年處理學生事務的經驗,為學生提 供諮詢服務。

我是2012 年 2 月到師大任職,剛任職就接申評會的工作,所以一 直到107 年 9 月,差不多 6 年半的時間,就負責申訴的業務。業 務包括彙整申評委員的委員名單,上簽到校長那邊核定,還有頒 發委員聘書,並受理學生提出之申訴,協助召集人召開會議,跟召 集人確定時間後發放開會通知議程以及相關記錄,聯繫並提醒委 員出席會議。會後再整理會議記錄,並擬定申訴評議決定書由召 集人潤飾修改,待決定書經確認後,會通知申訴人與相關單位。

(研究對象C,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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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象 D 的身分為學生代表,曾以學生會推派代表之身分擔任學生代表 一屆,當前雖未繼續任職,但仍持續關注學生權益,並以學生會幹部的身分表達 學生的訴求,更舉辦校務交流座談會,由校長邀請全部的行政一級主管與會,直 接與學生面對面交流,做為更直接有效的陳情管道。

我擔任學生申訴的學生代表是在 106 學年度的上下學期,同一年 也擔任學生會會長,推派學生代表的依據是學生自治會法規彙編 的《代表協調會組織法》,學生會會長在要就任的那一個學期末,

會召開會議選任出席各會議的學生代表。(研究對象D,19.03.13)

研究對象E 的身分為教師代表,當前任職教師代表近 1 屆,有兼任系所行政 職,和師生關係融洽,著重系所成員的感情培養,暢通師生之間的溝通管道,在 處理申訴評議確立後的師生關係時,也能顧及雙方感受並尋求雙方同意的解決方 式,在顧及教師自主權的同時,也讓學生對自己所得到的成績信服。

我是從去年的 8 月 1 號才開始擔任這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 員。那除了第 1 次的會議之外,我基本上都有參與,到目前為止 出席的應該有4 ~ 5 次了,尤其是今年的案子特別多。所以基本上,

這半年多當中也有參與了至少 4 次的會議吧,其實那個次數還不 算是太少。我是校長推派的人選,雖然是體育背景,不過因為我們 自己也是師培的單位,過去所做的也都很多是跟教育相關的一些 研究,所以我代表的其實是那個教育(專業)這個部分。(研究對 象E,19.03.27)

研究對象 F 的身分為學生代表,曾以學生議會的議員身分擔任臺師大學生 代表1 屆,在中山大學就讀期間,也曾任職該校的申評會學生代表 1 屆,本身長 期關注學生權利與人權相關議題,其碩士論文也以探討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為主軸 分析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之狀況,具綜合比較申訴制度規範與實踐之能力。

我在 2007 年的時候到 2008 年的時候就曾經擔任過,中山大學的 學生申訴的委員,到了師大之後,是在 2017 到 2018 年的時候,

就是去年到前年之間,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那是用議員的身 分,是學生議會議員的身分,所以我目前擔任申評會申訴委員的 這個資歷的話,大概也有2 ~ 3 年左右。(研究對象F,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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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象 G 的身分為教師代表,早期曾擔任師大的學生獎懲委員,近期轉 而任職申評會教師代表,當前是第 2 屆任期,並以其專業在校教授教育專業課 程,關注學生權益,本著自身對教學原則的熟悉,在會議中幾次的發言都對評議 結果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我大概是今年是第 2 年,之前是學生的獎懲委員會委員,從去年 到今年,去年是,今年也是(擔任申評委員)。獎懲(委員)是很 久了,很久以前(擔任的)。(研究對象G,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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