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壹、以法治理念評析規範與實踐的差異

林佳範(2002)指出,法治教育的身教實踐,指法治教育的內容不僅是用課 堂傳遞,更要落實於日常生活與學生的教育關係中,除了承認學生的「權利主體 性」外,在教學上亦要承認學生作為「學習主體」的地位,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 法治教育模式。本研究希望以臺師大為核心,探討學生申訴制度的意義與功能,

進而分析其在法治教育上的意涵,以了解其規範面和實踐面。

學生在校內所享有的權利本身非常多元,並不僅限於權利救濟。基於教育目 的之達成,學校可以保障學生的人權為前提,推動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讓學生 習得「有權利即有義務」的概念。為了達到前述的教學成效,除了透過課程和教 學著手,讓學生學習尊重與包容他人之外,學校也能透過讓學生參與校園決策程 序,和行政單位對學生的態度等面向,去建構友善校園的文化環境,讓校園充滿 師生互重的認知與氛圍,進而培養學生的民主素養,並增進其參與校園事務的意 願,反過來也能讓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得到落實。

許育典(2014)指出,法治國理念是指在一個國家中,無論人民與人民之際,

抑或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都被法律所規範,而在推行以實現法治國家為目 標的法治教育時,既然以保障基本人權為核心,不能僅限縮在教導學生履行守法 義務,更應該使學生了解公民的權利。對應臺師大的學生申訴制度,就權利告知 該層面,在規範面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揭示了作為學生 受有保障的救濟權利,而在實踐面上,確實也透過網頁公告、專責導師制度與處 分書註記等方式,將校內權利救濟的方式傳達受處分的學生,本研究認為臺師大 有盡到使學生了解申訴權利的義務,可謂在規範與實踐上並無差異。

除此之外,讓學生知道自己有權利救濟的管道固然重要,但若管道沒有實際 運行的效力,或變更學校既有處分的影響力,就僅僅是流於形式,仍舊無助於保

151

障學生人的人權,甚至會失信於學生,以致無法形塑友善校園的氛圍。若要避免 這樣的情況發生,讓師生感受到學校以學生為中心是有必要的,學校可以透過提 供多元溝通管道和健全學生申訴制度,顯現其對於保障學生權利與尊嚴的重視,

並引導學生循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在過程中發揮教育的效果。對應臺師 大的學生申訴制度,本研究也透過本章第一、二、三節的分析論述,從規範面檢 視評議決定的後續處理流程,並透過去識別化的資料與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訪談內 容一併確認,檢視實踐面上申訴的評議決定,是否起到變更既有處分的效果。

綜而觀之,本研究認為臺師大學生申訴制度確實有實際運行的效力,在規範 與實踐上並無差異。而且,無論是在申訴前的權益告知,抑或是評議過程讓接近 與會人數一半比例的學生代表參與,並帶入教育、心理、法律等專業背景的教師 代表一同理性決議,甚至是評議決定確立後,承辦人員的善意提醒與評議決定書 上的救濟教示,都是以保障學生權益為出發點進行。況且,根據臺師大近 10 年 提起再議、訴願與訴訟比例不高的情形來看,申訴人與相關單位大致也都算能接 受評議決定,縱使少部分有不服,依據訴願與訴訟的結果也能推斷,臺師大近10 年也並無評議有爭議的狀況,應該予以肯定。

黃藿(2005)指出,師資培育的重點應該在於讓師資生具備基本人權的知識 與涵養,並使其具備在未來培養「學生基本人權意識」與營造「校園基本人權環 境」的能力。,顯示師資培育學校在推行人權教育時,影響力不是僅限於師資生。

從法治教育的角度來看,臺師大作為中等教育師資培育的重點學校,本身就有一 定數量的師資培育學生,學校透過正式課程和非正式課程範疇所進行的法治教育,

引導學生循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在過程中發揮的教育效果,應該是有更 多影響力的,不僅是讓在校學生受益,當他們畢業後考取教職成為教師時,也能 將自己習得的觀念,再傳遞給自己的學生。

152

貳、以統計與訪談評析規範面與實踐面的情形

本研究希望以臺師大為核心,探討學生申訴制度的意義與功能,並透過前述 章節對規範、個案和訪談的分析,以了解其規範面和實踐面。研究者認為教育工 作者應當致力思考如何在校園中,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讓傳統上處於較 弱勢的學生,能在合乎現代法治理念及正當法律程序的申訴制度之保障下,充分 地陳述意見,進而能負責任地承擔結果。而本研究旨在關注大專校院申訴案件的 規範和實踐運作的情形,選定以臺師大的學生申訴制度來分析,除了資料取得的 可近性較高,也由於師範體系本有師資培育之功能,培育的師資生若能熟悉申訴 程序,在教學現場也能夠透過身教、境教推廣,給與學生更為具體明瞭地協助,

因此更具有其教育意義及研究價值。

基於本研究所列之研究目的,研究者欲探討以臺師大為核心的一系列申訴相 關概念,包括大學生申訴的意義與功能、在現代法治教育層面之意涵。此外,也 從規範面與實踐面檢視臺師大近10 年學生申訴制度,透過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 異動分析、去識別化的個案資料與訪談內容的比對分析,檢視實務上如何操作該 制度,申評會委員們實際上有何評價,以及當前可能面臨的困難與挑戰,並據此 提出相關建議,期望能作為制度修改或後續相關研究的參考依據。

細數歷年的學生申訴案件,近10 年來共有 79 起(如圖 4-1 與表 4-4 所示)。 若以學生的就學身分(如僑先部、學士班、碩士班與博士班)區別申訴案件,對 應前述各種學制之在學人數母數,可以發現近 10 年來學生申訴案的所佔比例大 致反應學生身分比例,在學人數少者,相對也有較少的申訴件數。在 79 件案件 中,有進入會議議程且不符合程序的申訴案僅有 7 起,佔進入議程之總件數的 8.86%,尚不足 1 成。換言之,有受理的件數為 72 起,佔整體的 91.13%,表示 近9 成的申訴案件是受理並做出評議的,其中申訴不成立的件數有 34 件,佔申 訴受理總件數的47.22%,而申訴成立的有 38 件,佔申訴受理總件數的 52.77%。

然而,在申訴成立的38 件中,有 4 件進一步經原處分單位提起再議,其中

153

3 件與退學處分有關,1 件與加收延畢生學雜費有關,提起之原處分單位均為教 務處。4 件再議佔申訴受理總件數 72 件的 5.56%,佔原始申訴成立總件數 38 件 的10.53%,之中有 2 起成功變更申評會原先所做的評議,再議成功率為 50%。

經再議後,申訴不成立與成立的總件數最終均變更為 36 件,兩者佔申訴受理總 件數各半,皆為50%,表示學生申訴在校內及獲得救濟者,約有一半。

就申訴進一步提出訴願的情形來看,本校的學生申訴近一步向教育部提起訴 願者,歷年來共有 12 件,佔申訴受理總件數 72 件的 16.67%,若以申訴不成立 的36 件來看,約有 33%繼續提起訴願。其中有 3 案因程序問題不受理,9 案因 為訴願無理由被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者,近10 年來共有 5 件,其中有 3 案是 不服訴願結果再提起訴訟者,佔申訴受理總件數 72 件的 4.17%,佔申訴不成立 件數36 件的 8.33%,佔提起訴訟件數 5 件的 60%。而 5 件提起行政訴訟之中,

2 起因程序不符被裁定駁回,3 起判決駁回。無論就訴願或是訴訟的結果而言,

皆無學生勝訴,意即循校外程序提出權利救濟者,最終皆未變更臺師大所為之處 分,這也代表經申評會重新檢視之學校處分,就認定應維持處分者而言,並無重 大決策過失,本研究對此予以高度肯定。

透過研究對象的參與經驗分享,研究者也了解到,校內的學生申訴制度不僅 是學生提起權利救濟的重要管道,也是就學期間得以保障學生權益且成本最低者,

不僅能夠透過校內把關快速達成行政權糾正,校方也支持並尊重申評會的運作與 決議,確實對於學生權益的把關是有助益的。除此之外,學校還可以透過健全學 生申訴制度,顯現其對於保障學生權利與尊嚴的重視,並引導學生循正當法律程 序維護自身權益,在過程中發揮法治教育的效果的同時,也仍夠讓學生對校方有 較好的觀感,進而成為一個良性循環。

儘管當前訴願機關對於大學生針對學校處置行為是否具有行政處分之要件,

除退學或類似退學之處分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外,其他學校處置行為均依《訴願 法》第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然而,若就臺師大的 5 起訴訟來 看,除了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尚有課予義務訴訟與行政契約類型,也是得以提起

154

行政爭訟的特殊態樣,這是本研究在設定以釋字684 號解釋為研究背景時未曾預 料到的。綜而觀之,透過本校96-106 學年度申訴個案提起行政訴訟之歷程分析,

本研究了解到臺師大的學生申訴個案之中,確實有循校外程序提起權利救濟者,

細究其裁判事由.也並非僅以退學為限,顯示自釋字382 到 684 號解釋的內容變 革,加上《行政訴訟法》的修法,確實有對司法實務上的判決造成影響。

本研究從規範面檢視臺師大在評議決定的後續處理,並透過去識別化的資料

本研究從規範面檢視臺師大在評議決定的後續處理,並透過去識別化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