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根據本研究發現、分析討論及歸納研究成果,對於學校、未來研究提出以 下建議。茲分述如下:
壹、對於學校之建議
有關學校施行學生申訴制度之建議,研究者在此分成申訴前、申訴過程與 申訴後3 部分,參酌研究對象的經驗分享,就實踐面進行分析。
一、申評會組成:委員代表性與法律背景強化
就當前申評會的組成,根據研究對象的回應,研究者認為臺師大當前的申評 會師生比是值得效仿的,學生代表佔比高,能夠協助委員們兼顧學生的立場進行 決策,卻不會有盲目支持學生或杯葛決議的狀況。然而,在比較各校產生學生代 表的方式後,也凸顯出臺師大除了學生會和學生議會代表之外,在「學院學生代 表」這部分是較無代表性的。儘管臺師大學生代表人數最多,但僅有學生會和學 生議會代表有嚴謹的選任程序,「學院學生代表」的推派方法不一,沒有法律明 文規定,僅由各系所自理,並不嚴謹;反觀臺大、臺科大及成大三校推派學生代 表雖少,但皆是採用「依法推派」、「經由在校生投票產生的組織代表代為選任」
及「全體學生投票選出」這幾種明確且嚴謹的方式,委員的代表性較為明確的。
由於臺師大申評會的學生人數較多,除了學生會及學生議會有嚴謹選任程序,其 餘學院推派代表的規範較不明確,將來可考慮採更明確的制度化推派方式。
除此之外,由於訪談時,有不只一位研究對象委婉指出,曾經遇過沒有進入 狀況的學院學生代表,在評議結束後表明不理解自己當下參與的是什麼會議,對 於申訴相關法規也不了解,就該次參與會議的代表身分而言,是明顯失職的,儘 管不能以個案推論所有學院學生代表都是如此,但此種情形是可以改善且必須極 力杜絕的。本研究認為,如果學院學生代表能更具代表性或積極度,也能更大程 度地發揮其作為委員的影響力,就其職權為所屬的學院學生發聲,並發揮臺師大 申評會廣納學生代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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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研究對象也建議學校應有申訴相關的培力研習或課程,協助委員們了 解申訴制度,進而增強其專業度和參與感。當前僅在第一次會議進行說明是較為 不足的,除了未能兼顧到第一次會議無法出席的代表,會議中若沒有全神貫注地 參與及記錄,可能也無法當下就全面了解。倘若委員們在會後並沒有實際上去了 解申訴處理辦法的內容,就僅能在會議上即時翻閱或是由主席再另作說明,然而 兩者皆會壓縮到評議會議上給予當事人發言與委員進行討論的時間,是實務上的 未盡之處。
雖然研究對象認為委員們並無中立度不足的問題,對於委員們的專業度大都 予以肯定,但強化法律專業似乎也在校方未來調整的考量之內,尤其是校內具法 律專業的教師不多,儘管每年皆會積極參與申評會,但擔任學校申評會之委員多 為無給職,就其課務、評議書撰寫及對行政事務之協助,都是一定程度的負擔;
若聘請校外人士擔任專家委員或諮詢委員,尚需考量出席費或諮詢費等問題。因 此,若能有申評會相關預算的配合編列,將有助於強化申評會的法律專業背景。
二、申訴前:申訴權益告知與受理範圍界定
研究者詢問臺師大有哪些校方與學生間溝通的管道時,無論是教師代表、學 生代表或行政秘書,每一位研究對象皆能侃侃而談並列舉多項管道,顯示臺師大 與學生之間溝通聯繫的管道是多元,而且被師生及行政人員所熟知的。然而,進 一步詢問申訴權益的告知,卻發現連受訪的申評會委員都不盡然清楚學校作法,
而側面詢問身邊的同學們,大部分同學也不知情。雖然學校確實有依法透過特定 管道提供申訴相關訊息,但若單以成效來看,似乎仍屬差強人意,尤其是臺師大 當前擁有多元的師生溝通管道,學生與校方的互動也不僅限於課程和校園活動,
在資訊傳遞上應該也要有相對應的效果才是。
另外就前述分析所列之不涉及身分變更-對成績及現行制度不服的申訴個 案,本研究也了解到師生對於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與「校務行政措施」有不 同的認知,導致部分申訴案件的需求未能循申訴途徑獲得解決,部分教師亦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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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其教師專業的感受。因此,研究者認為學校可透過網頁等多元管道,做更為 清楚地註記或說明。以臺師大申訴處理辦法第7 條為例,何謂「有關學習、生活、
受教權益所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範圍是否包含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
與「校務行政措施」,針對個人或集體學生所為之決議是否都在申訴範圍之內,
現行制度若有損學生的潛在權益,是否也在申訴之列等諸多問題,皆並未在法條 或申訴書中註明,使得申訴辦法在適用上存在模糊空間,就目前適用的疑義,似 乎可以參考三校的規定,在受理範圍作更明確地界定。
況且,規範必定會影響運作,再加上臺師大本身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標準,
部分申訴內容已經超出申評會可以受理的範圍,倘若學生對此沒有明確的認知,
便可能在循申訴途徑提起權利救濟後,對學校產生不滿的情緒,本研究認為這是 學校需要注意並加以改善之處。附帶一提,由於107 學年度開始,校內有關成績 申訴的案件暴增,學校若能在進入申訴途徑之前,透過現有的多元管道盡到權益 告知的義務,將前述細節與申評會就成績評定案件之處理權限及限制予以說明,
將可避免學生對申訴制度有不符現狀之期待。
除此之外,本研究透過研究對象的參與經驗分享,也了解到當前已經出現因 跨校選修課程產生的申訴需求,對象包含「選修臺師大課程的外校學生」與「選 修外校課程的臺師大學生」,然而就當前各校的申訴處理辦法來看,其身分自始 不具申訴資格,而這是臺灣大學系統成立後才衍生的制度盲點。雖然跨校選課的 學生仍佔少數,但未來臺灣大學系統或許應就跨校選課此點進行商討,考量是否 須比照本校生辦理申訴,或擬定相關新法加以規範,而前述申訴相關的資訊也應 在選課程序和學生手冊上附註,以盡到申訴權益告知的義務。
三、申訴過程:突破成會條件與評議時限的限制
由於申訴處理辦法設有成會條件的限制,出席人數須達一定門檻才能順利召 開會議,且考量委員們本身有課務在身,多選定用餐時段為開會時間,又基於保 密原則,申評會受理的個案資料僅在會議上發放並當場收回,致使委員們只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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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翻閱,有短時間內就要了解案情的壓力。儘管沒有當次會議就一定要做出決議 的規定,但學務處若能夠將個案資料提前開放閱覽,協助委員們及早進入狀況,
委員們會對個案資訊有更高的掌握程度,在會議上也能爭取到更多討論的時間,
除了有助於申訴評議更順暢地進行,也能讓決策更有公信力。
除此之外,當前仍有很多學生不清楚學生申訴制度,學校也應負起責任,協 助學生建立正確的認知。若真的決議走申訴途徑進行權利救濟,也希望承辦人員 可以提醒學生,情緒性的感受並不是衡量申訴有理的依據,比起「文情並茂」的 敘述,提出詳細的證據和記錄,除了有助於申訴評議更順暢地進行,也更能夠讓 委員們依據實情做出決定,這也是事前權益告知時應該讓學生一併了解的。
四、申訴後:評議決定的後續追蹤
本研究在申請調閱申訴相關資料時,發覺臺師大雖有系統性的記錄申訴個案 評議過程的決策考量,但並未特別區分歷年的申訴案件數量與類型,亦無完整的 再議、訴願、訴訟的個案資料整理,僅在同類型案件頻繁出現時才附帶決議是否 有調整現行制度的需求。既然評議結果會副知原處分單位,循校外程序的行政救 濟結果如何,相關單位似乎也應有同樣程度的理解才較為合理。
除此之外,申訴各案涉及的原處分單位是否有如承諾達到行政權自為更正、
是否需要修訂相關規定,相關單位是否就制度面的不足之處有橫向聯繫等情形皆 不易掌握。由於申評會在做成評議決定時,也會針對原處分單位就個案情形提出 建議,而按處理辦法之規定,評議決定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然 而,本研究詢問研究對象就其參與經驗而言,申訴是否有起到行政權糾正的效果 時,也有人提到原處分單位當下有承諾會尊重申訴評議決定,但後續還沒有看到 相關規定的修訂,也因為個人生涯規劃,後來並未續任委員,不清楚後續是否仍 有類似申訴個案出現。由於各屆委員人選本身是具流動性的,對於歷次通案考量 的附帶決議後續執行情形並不了解,故建議校方能有制度性的後續追蹤措施,來 進行通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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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查找臺師大的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了解到申評會實際上並無追蹤相關 單位之義務,然而有鑑於研究對象分享的內容,研究者認為後續是否有把關的機 制或權責單位,也都是值得考量之處。尤其若個案申訴的事由本身是制度性的問 題,僅就個案進行救濟並不能從源頭解決,類似的申訴個案仍然可能持續出現。
貳、對於未來研究之建議 一、研究主題方面
本研究受限於時間與人力因素,主要僅聚焦於我國的大學生申訴制度進行分
本研究受限於時間與人力因素,主要僅聚焦於我國的大學生申訴制度進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