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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臺師大學生申訴制度的抽樣訪談

關於學生申訴相關規定與個案之間的對照及所生影響,可詳見本研究第四章 第二節,本小節將針對學生申訴相關規定與訪談的內容進行比對,透過訪談檢視 規範實際應用於校園的情形如何,是否存在差異。

本研究依據本校申訴辦法之規定設計訪談大綱,並以訪談大綱為基準(詳見 附錄一、二、三),將訪談內容大致區分為4 部分,首先是研究對象的基本資料,

用以了解其身分、背景、參與經歷,次之是學生權利告知,用意在了解訪談研究 對象對於學生權利告知的實踐情形是否清楚;再者是詢問實施的情況與困境,期 望透過研究對象分享的參與經驗,一窺申訴過程可能存在的困擾或不足之處。最 後,是對申訴制度在校園實踐的看法,訪談中會請研究對象針對其意義、功能、

參與者的認知等方面給予評價,期望從中了解研究對象眼中,申訴制度在師大的 實際運行情形。由於研究對象的基本資料在第三章第三節已清楚提及,在此不贅 述,以下將針對其餘3 部分進行分析,並穿插研究對象提供的額外分享及補充。

另外,本節就申評會成員有兩種稱呼混用,在分析前先行說明,本研究所列 之提問與研究對象的回應中,「委員」為不區分代表身分,對申評會成員的廣泛 統稱,而「代表」則用於區分教師與學生之身分,意義上存有些微差異。

壹、申訴制度實施的學生權利告知 一、其他校方與學生間溝通的管道

問及在申訴制度之外,臺師大是否還有其他校方與學生間溝通的管道時,無 論是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行政秘書,每一位研究對象皆能侃侃而談並列舉多項 管道,包括單位信箱、秘書室馬上辦中心、系所專責導師、臺師大相關的臉書粉 絲專頁、系務會議、校務會議及校務交流座談會等等,顯示臺師大與學生之間溝 通聯繫的管道是多元,而且被師生及行政人員所熟知的。而7 位研究對象在訪談 中,也都認同未必只有申訴一途才能解決學生的問題,學生可以善用當前的多元 管道與學校聯繫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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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有代表援引本校的申訴辦法提出說明,也有代表分享所屬系所特 有的交流活動,並推薦學生會當前推行的校務交流座談會,這也是我在訪談前並 不了解的面向,透過此次訪談而有了預期以外的收穫。

學生會從去年開始,就一直都有在辦校務交流座談會,一個學期辦一 次,校長會邀請全部的行政一級主管召開公開的會議,我覺得出席這 個會議是直接有效的,如果能夠持續辦下去,校方也願意配合的話,

就會是一個很好的方式。(研究對象D)

體育學系我們固定在禮拜三的早上都有大班會,我們每個禮拜至少 都會有一次比較大的聚會,有的時候是班上的,有的時候是全系的,

再來是我們在每個學期末都會有一個師生座談會。(研究對象E)

我都會看申評會辦法,裡面有談到有好幾個讓學生表達意見的管道,

老師的輔導活動就是其中一個,那另外,學校社團負責人工作會報,

還有學生代表出席本校的會議,還有馬上辦中心,我覺得我們學校這 方面的管道應該是很多元,也很充足。我們教育系也有針對僑生跟外 籍生,還有交換生的座談會,可以跟他們談相關權益。(研究對象G)

二、申訴權利的告知方式

在問到學校是透過什麼樣的方式,告訴學生他們有申訴的權利時,除了行政 秘書基於其業務職掌而非常熟悉,知道臺師大是透過學務處網頁公告、新生入學 手冊(加註學生申訴的相關網頁連結)、處分書註記 3 種方式傳達之外,僅有兩 位研究對象能清楚說出學校在這方面的實際做法,其餘研究對象雖然對此並不清 楚,但也都一致肯定並認為各系所專責教師能提供學生相關的諮詢與協助,如果 身邊剛好有學生有申訴的需求,也會從己身出發,說明自己可以如何提供相關的 協助。

除了前述提到的3 種方式,如果有機會上到相關法治課程,我也會提 到申訴本來就是一個救濟管道。(研究對象A)

參加學生自治組織以前我也不是很清楚,一般來說,在真正有需求之 前,應該都不知道以什麼樣的形式去做申訴,但身為學生代表,身邊 如果有聽到什麼覺得他可以去申訴的事項,就確實是會告訴他有申 訴這樣的管道。(研究對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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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抽離我自己學生會的角色,我會覺得沒有。就是會等到有問題出 現後,才會開始透過專責導師或是給懲處的單位尋找。(研究對象D)

我會透過我的導師活動跟同學講他們的權益。那事實上,我們引導式 的,就是就不希望走到這一步,所以會事先給學生一些輔導,同學如 果有建議,我就會跟他們說可以透過學會和系辦溝通。(研究對象G)

透過訪談,本研究了解到連受訪的申評會代表都不盡然清楚學校的作法,都 是學生受到學校處分後不服,才開始向系所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而側面詢問身 邊的同學們,大部分同學也不知道學校的作法,甚至連有什麼時間限制,要向哪 一個單位提出都不清楚。雖然學校確實有依法透過特定管道提供申訴相關訊息,

但若單以成效來看,似乎仍屬差強人意,尤其是臺師大當前擁有多元的師生溝通 管道,在資訊傳遞上應該也要有相對應的效果才是。對此,研究對象F 也提出相 近的看法,以自身所接觸的管道為例說明,認為當前學校並沒有做到「充分」告 知學生權益這點,覺得學校在這方面還有改進的空間。

大學法第33 條之 2 有明訂,學校應該要在學生手冊或網頁公告,但 碩博班的教務手冊裡面沒有註明申訴相關權益,只能從網頁上查,所 以我認為沒有「充分」告知學生權益,現在就是單一且被動的管道。

(研究對象F)

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 20 條,學生申訴制度應上 網公告並廣為宣導,使學生瞭解申訴制度之功能,而依據第 14 條,評議決定書 應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換言之,除了告知學生他們有提出申訴的 權利,校方也應該盡到「救濟教示」的義務,讓學生知道如果對申訴評議的結果 不服,後續還可以有其他的救濟方式。對此,行政秘書和教師代表都予以肯定,

而且清楚「救濟教示」是明確規定在辦法當中的,而根據研究對象C 的說法,行 政秘書在申訴流程中至少會告訴學生3 次,本研究認為學校在這方面非常重視,

不論是申評會的運作,或是行政秘書在申訴過程中的努力,都應該予以肯定。

教示義務是規定的,我們申訴的結果,除非申訴通過/成立,如果申 訴無理由/不成立一定會有。(研究對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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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告訴學生如果對申訴結果不滿,後續還有其他救濟管道這一點,在 填申訴書之前就會先說明,然後評議決定書上面也會註明,行政秘書 跟同學聯繫的時候又會再說明一次。(研究對象C)

申評會在評議當中是沒有講到。因為我們這個辦法裡面有寫,我認為,

學務處在告知當事人結果的時候應該會再跟他講。(研究對象G)

三、小結

整體而言,臺師大在「申訴制度實施的學生權利告知」這部分有符合本校申 訴辦法的規定,詳細內容可參考本研究附錄八,無論是事前的訊息傳遞(對應本 校申訴辦法第20 條),抑或是申訴決議後的救濟管道告知(對應本校申訴辦法第 14 條),都有如實切合法規的要求,甚至在「救濟教示」這方面不限於書面資料 告知,基於教育目的之考量,學務處的承辦人員也善意給予學生多次口頭提醒,

就是為了避免有學生因為不清楚程序而損及其自身權益的情形發生,算是非常用 心,也有達到高於要求的辦學品質,本研究對此予以高度肯定。

然而,儘管學務處有依照申訴辦法的規定,履行將臺師大的學生申訴制度上 網公告此項義務,但透過訪談研究對象得到的回應,本研究認為當前學校在「廣 為宣導,使學生瞭解申訴制度之功能」這方面還有改進的空間,若能善用當前師 生間多元的溝通管道,或是透過學校張貼公告或系所發布訊息的現有管道,應該 能更有效地引導學生瞭解申訴制度,從源頭防堵學生因為不清楚申訴程序,而損 及其自身權益的情形發生。如此一來,應該能夠減少學生對校方或相關處分所生 的怨懟,也有機會減少學生不循正式管道,轉而透過網絡媒介發布個人情緒性感 受的狀況,對於維護與保障學生權益應該也能有所助益。

貳、申訴制度實施的情況與困境 一、申訴制度實施的情況

問及申訴制度實施的情況時,本研究詢問研究對象有關代表們出席狀況、會 中互動情形、評議流程是否給予申訴人和委員代表充分表達的機會、是否存在與 會委員專業度不足之問題、學生代表人數多寡是否對申訴結果產生影響、表決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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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否存在由誰主導的情形等問題,研究對象也給出了大致相同且肯定申訴制度 實施現況的回覆,而在談及評議過程的困擾時,所有研究對象也一致提到確實有 時程限制的困擾。

1. 申訴受理程序

依據本校之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如附錄八所示,若「具本校學生身分者」不 服「本校對其之處分」,可於「30 日內」提出申訴,根據與行政人員的訪談及相 關記錄,由於申訴制度的運行耗費高成本,需要投入大量時間與勞力,可以看 到學校在辦理申訴時,在收件的行政程序前期即會依據辦法進行初步把關,將

依據本校之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如附錄八所示,若「具本校學生身分者」不 服「本校對其之處分」,可於「30 日內」提出申訴,根據與行政人員的訪談及相 關記錄,由於申訴制度的運行耗費高成本,需要投入大量時間與勞力,可以看 到學校在辦理申訴時,在收件的行政程序前期即會依據辦法進行初步把關,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