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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解釋

本節將本研究中所使用的重要名詞,進行定義與解釋。

壹、 性平防治教育人員

性別事件之行為人若被學校性平會認定行為屬實且須接受性平教育 八小時或其他符合教育之課程,學校性平會視需要請教務處安排曾受過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培訓之防治教育人員,針 對行為人或有需要的被害人進行性平教育,此師資也就是所謂的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有鑑於目前防治 教育人員正逐批培訓中,尚未普及,具備特教專業背景的防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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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少之又少,有時校方會延請外校專業人員或是由輔導老師或專輔老 師執行課程,特教學生則由非個管老師的特教老師或專輔老師執行課 程。雖未受專業培訓,但仍受教務處委託為行為人進行性平教育課程之 教師,也可廣義地稱為防治教育人員。

貳、 自閉症(Autism Specturm Disorder, ASD)的定義

根據我國現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三條第十一 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 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導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教 育部,2013)。

本研究所指的 ASD 學生,則是已經過臺北市或其他縣市政府教育 局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確認身分,智商在 70 以上並安置在資源 班之輕症自閉症學生。

參、 校園性騷擾事件

依據《性平法》第 2 條之定義,只要是一般公私立學校之學生,無 論是被害人或是行為人,有一方身分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的校長、主 任、教職員工或學生,其所涉及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均稱 為校園性別事件,適用於《性平法》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

來處理。本研究所收集之性別事件在性質上均屬於性騷擾,故以「校園 性騷擾事件」為研究發展主軸。

肆、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urses)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示,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以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 教育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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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指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是指輔導或特教老師在性別事件 發生後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上述課程並非 對一般普通學生實施之性教育或性別平等教育,而是針對學生不良及偏 差行為實施的防治教育。學生在發生性別事件前,老師基本上都能依照 學生的行為和習慣,針對有發生性別事件的高危險個案進行預防性的輔 導教育。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施行之對象是 針對國小及國中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確認屬實之學生,課程實 施對象的年齡集中在 7 至 15 歲之國小學童及國中青少年。性別事件的 行為人或被害人,因案件的類型與個別的需求不同,須額外加強不同內 容的課程,例如法律及倫理之介紹與案例、校園性別事件中的歧視、平 等與權力議題等,積極面期望建立學生正確的性別概念與意識,消極面 則是避免學生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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