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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本研究以特教教師為研究對象,目的在探討特教教師在教學歷程中的資訊行 為,以成為教育單位及相關部會、身障者福利機構建置及提供資源的參考依據。

根據研究主題,以下將對意義建構理論、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學生、特殊教育教 師和資訊行為等名詞進行解釋。

一、 意義建構理論(Sense-Making Theory)

「建構理論」是為改進教學的學習理論。建構即是學習,學習需要情境、動 機,學習需要知識 (Hein, 1996/1997) 。著名的認知發展學家皮亞傑認為個體在 學習或操作過程中,以自己的經驗基礎構建知識、解釋現實。而「意義建構」是 一種重建基模和表徵的歷程,對我們的經驗賦予意義(蘇完女、林秀珍,2010)。

Dervin 於 1972 年開始投入意義建構理論的研究,歷經多次修改至今已四十餘 年,是資訊行為理論由系統為主轉向為使用者為中心的重要典範。她認為個體在 生活中遇到問題情境(Situation),行動出現阻礙或鴻溝(Gap),個體會詮釋及 思考解決的策略及步驟(Use/Help)以取得資訊或支援來化解,像橋樑(Bridge)

一般連結資訊鴻溝 (Dervin, 1992) ,這就是意義建構理論的資訊行為模式。使用 者解決完前一個問題情境後,會再面對新問題環境,繼續以此模式不斷進行,也 不斷解決問題(何瑞萍,2014)。

二、 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

教育部部史全球資訊網中的「重大教育政策發展歷程—特殊教育」中指出安 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最重要要能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降低學 習環境的限制為原則。人的生理、心理或行為表現異於常態即為「特殊」個體。

而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的「教育大辭書」中對「特殊教育」的解釋為針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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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生顯著的個別差異,或無法適應普通班級所施予的教育。特殊教育的因材施 教,使這些學生能得到適性的教育。在辭典中則解釋為協助特殊學生,因自身的 才賦優異或智能不足,或心理及生理上有障礙表現的學生,教育單位能瞭解並克 服其適應普通教育的困難所實施的一種教學方式,簡稱為「特教」。

三、 特殊教育學生(Students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特殊兒童」是指無法適應普通學校 學習生活而需要特殊教育教學法來協助的兒童,分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大 類。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一章第1 條內容說明制定的目的是為使身心障礙和資 賦優異之本國國民,均有權利接受適性教育。因此,正在接受適性教育的特殊兒 童或成人,均可稱為特殊教育學生,簡稱「特教學生」。本研究則指在台北市、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一到六年級資源班接受適性教育的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 生。

四、 特殊教育教師(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

「特殊」一詞係指任何人在生理、社會與智能方面的獨特性,實質上相異於 常態的表現(王文科,2016)。「學習者」是指有待教導的個人,而「特殊教育」

是改變典型的教學方法來調適特殊學習者的獨特性而產生的。特殊教育教師就是

「特教教師」,是針對特殊學習者給予個別化教學方法的教師。本研究指 106 學 年度任職於台北市、新北市公立國小,教育對象為一到六年級之身心障礙類學生 的小學資源班合格特教教師。

五、 資訊行為(Information Behaviour)

Pettigrew, Fidel, 與 Bruce (2000) 在資訊科學與科技年鑑(ARIST: Annual Review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中,定義為「研究人們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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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或工作場所的情境中,如何對資訊的需求、尋求、提供與使用」。資訊 行為是個體和資訊資源、資訊管道、主動或被動的資訊尋求,以及資訊使用等有 關的總稱 (Wilson, 2000)。所謂「資訊行為」意義在瞭解用者尋找資訊的原因和 動機、使用者如何找尋所需要的資訊、如何判斷找到的資訊是否合用及如何使用 找到的資訊(陳仲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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