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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 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到接受職業重建的狀況。

二、 職業災害勞工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歷程。

三、 職業災害勞工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後的狀況。

針對研究的目的,發展出相對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 發生職業災害後到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想法、作為和所需的協助等歷程 為何?

二、 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工作強化後或職務再設計…等)歷程為何?

三、 接受過職業重建服務後(無法)復工的歷程為何?

(一)職業重建結束,回到職場的職業災害勞工的就業情況如何?

(二)無法復工的狀況及歷程如何?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職業災害勞工

符合職業災害定義的勞工方被稱之為職業災害勞工,職業災害又稱職業傷 病,分成職業傷害(work-related injury)與職業病(work-related illness)兩種,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職業 安全衛生法」,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對「職業災害」有明確定義,該法 第 2 條第 4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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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 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職業災害認定函釋中,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 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 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 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 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 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 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一但確定為職業災害勞工即可享應有的權益,包括職業災害補償、職業重 建、工傷病假、職業災害津貼等等福利與服務。而不符合職業災害勞工定義的 受傷勞工只能當成一般傷病勞工處理,無法享有完整的福利與服務,因此「職 業災害」的定義到底為何相當的重要,關係著勞工後續的重建之路。

因此,本研究對職業災害勞工的定義,以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定義 為基礎,做彈性解釋,將「職業災害勞工」定義為,經醫師診斷確定為職業傷 病勞工,「凡工作地點、工作地點附近、工作所必要之地點或上下班必經途中,

不論其原因造成勞工的身體上的傷害,包括身體結構的改變、疾病或心理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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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等傷害,造成無法繼續執行原有的工作」,就稱為「職業災害勞工」。

貳、職業重建

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5)來看,職業重建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服務(包括: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再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001)

觀之,其所界定的職業重建範疇包括: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二、工作能 力評估及強化;三、職務再設計;四、職業輔導評量;五、職業訓練;六、就 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

綜觀上述兩個法涵蓋定義大同小異,小異的部份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 提供創業輔導,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則有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而本研究所 稱的職業重建係涵蓋上述兩個立法範疇的聯集。

然而,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工作所接受的服務是連續性的,彼此影響、不可 分的,因為職業重建服務不是單獨存在,尚包含職業重建前、後所需的服務,

如:一、職業災害傷病補償;二、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諮詢;三、勞資爭議協調、

福利資源連結;四、勞保相關給付或津貼的請領;五、職業災害勞工心理支持 及社會適應;六、家屬服務及追蹤等。而本研究所稱的職業重業係指職業災害 勞工除包涵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規範之內涵,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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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職業重建到復工所需之相關服務。

綜上,本研究對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與復工的探討,主要想瞭解職業災 害勞工發生職災後一直到回到職場的歷程,因此除包括職業災害勞工接受職業 重建服務的歷程外,亦涵蓋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到接受職業重建前的 狀況,以及職業災害勞工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後的狀況。

參、復工

復工(return to work)的定義分歧,有將復工視為一連串過程,包括:請假 階段、重返工作、維持工作及晉升等階段(Cheng & Li-Tsang, 2005; Schultz et al., 2007; Wasiak et al., 2007)。又如郭浩然(2009)主張復工是藉由職業重建服務的 評量、工作能力訓練、職務再設計及相關資源的整合,協助傷病勞工恢復工作 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另也將復工視為一種結果的主張,例如:復工就是回去職場工作,一般言 之,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回原雇主從事原來職務、(二)回原雇主從 事不同職務、(三)換不同雇主但從事與原來類似之職務、(四)換不同雇主 從事和原來不同的職務,以及獨立生活等方式(陳月霞,2010;Matheson, Isernhagen, & Hart, 2002;Power, 2006;Schultz et al., 2007;Urso-Baiarda et al.,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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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研究對復工的定義為,勞工經各項職業重建服務服務協助後重返職場,

而所重返的職場則包括:(一)、原職場同工作;(二)、原職場不同作;(三)、

不同職場同工作;(四)、不同職場不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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