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節依研究結果、綜合討論,整理建議事項如下,並分別對醫療單位、職 業重建中心、各縣市政府勞政單位的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以及相關民間 單位提供建言。
壹、對職能復健及接受委託的醫療單位之建議
一、建議審慎檢視職業災害勞工的重建的需求,提供適切的服務
工作強化方案應回歸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的目的,建議:收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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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障別或程度為考量標準;落實結合各項必要資源如:將有就業或職務再設 計需求的職業災害勞工,則轉介給職業重建中心,或利用購買服務的方式;並 將「轉介或資源連結」列入評鑑的指標,以增加專業人員的轉介意願。
二、強化宣導機制
對職業災害勞工的宣導應不限在醫院內,建議將「職業重建單位」列入工 業安全宣導,使之瞭解職場自身安全外,也知道職業災害發生後,求助的管道 和資源。
貮、對職業重建中心的建議
一、建立配套措施,讓有職業重建服務需求者,能享有服務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中心,主要服務是提供給障礙者,使其得到完整的協 助,能有就業的機會,但未避免其權益受到剝奪,收案條件是需持有身心障礙 手冊(證明),才能接受服務,而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是依殘廢等級來判定 是否給予證明為分際,如此,職業災害勞工似未能輕易取得身心障礙手冊(證 明),但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未必就沒有職業重建服務的需求,是否 需有其配套措施。建議能享有職業重建服務者,不該只限有身心障礙手冊(證 明),或持有重大傷病卡的慢性精神病患者,應包括所有持有重大傷病卡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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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需求或想就業之個案(職業傷病…等)都能接受相關服務,或給予臨時卡,
給予無身心障礙手冊和重大傷病卡,但有職業重建需求,卻需要協助才能就業 者一個機會。
二、加強專業人員「專業知能」和「觀念」
職業重建中心服務的多是受傷較嚴重的個案,知道如何運用職務再設計就 相對重要,建議對每位專業人員,加強職務再設計的觀念與知能,專業人員們 應都該知道,如何利用職務再設計來協助個案,而不是只有職務再設計專員瞭 解;再者,除了依個案興趣協助找工作外,更該重視個案功能是否與工作需求 相符合,重視上述專業知能與觀念才能使個案有機會能穩定就業。
參、對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與民間單位
一、服務有重疊之處應予適當調正與規劃
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與民間單位兩者皆是提供職業重建前端服務,協 助職業災害勞工瞭解自身權益、法律服務和勞資調解等,主要是希望勞工能無 後顧之憂的復工。FAP 和民間團體的服務性質類似,似有疊床架屋,民間團體 提供相關服務已很長一段時間,而各縣市的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是近年才 開始,建議政府相關單位研議並檢視兩種服務類型,並予調整相關規劃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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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政府服務的能見度
FAP 專業人員具專業知能,且有服務的熱忱,整個服務過程頗有效率,惟 缺少宣傳,顯少有人瞭解政府的這項方案,是否 FAP 的功能是否能發揮極致,
著實需再探討。建議政府的宣導方式,規劃能吸引民眾的目光的方法,例如:
可在人潮洶湧的捷運站看版、電視螢幕上或公車內外進行宣導等;或於常見的 研習場合,專業人員是否可以提供名片,提供災害發生時,勞工隨手就有資料,
求助相關專業人員。
三、政府需多方參考與學習
建議可學習民間單位多方考量在協助與雇主調解時,讓職業災害勞工回到 原職場為目的,不會馬上與雇主撕破臉,也善加利用的職務再設計,陪同至工 作強化中心進行評估,看如何進行工作上有效的調整回原來職務,其實是個不 錯的辦法,屬於雇主與勞工雙贏的局面。
四、民間單位應有轉介職業重建的機制
民間單位能提供完善服務,及解決問題,但與政府間的資源的連結卻非常 薄弱,建議例如,倘針對受傷較嚴重的個案,也能有轉介職業重建中心的機制,
而不是只介紹服務對象知道有勞政的資訊,當更為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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