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就職業災害勞工的觀點,廣義的職業重建均不可缺少。從職業災害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前-接觸到職業重建-接受職業重建之後的影響,瞭解這 3 階段的 脈絡後,更能清楚發生職業災害後勞工們的想法與需求,綜整本研究的發現與 結論如下:
一、職業重建前歷程的發現
(一)轉念是繼續前進的力量
面臨職業災害的挫折,職業災害勞工易有負面思緒,研究也發現坦然面對、
加上旁人與專業的支持與協助,心境可轉而樂觀開朗。
(二)職業災害勞工多不瞭解自身的權益
職業災害勞工對政府或民間單位能提供那些服務,多處不知情形,因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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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單位提供有關醫療、法律、經濟、和就業需求等方面的服務,相對顯得重要。
(三)政府對於職業災害方面的宣導應加強
針對研究參與者對簡易的電子郵件與政府的宣導並不知或不熟悉,政府在 職業災害服務的議題宜思考多元、可接受的方議,多加宣導。
二、職業重建歷程的發現
(一)在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重建方面
1. 就職業災害勞工的個案,醫療體系所附設的工作強化中心,其運作模式從工 作意願調查與評估、模擬、訓練到職業災害勞工的復工過程模式雖完備,卻 因業績考量而限定在特定障別或障礙程度,或是否能回到原職場工作等,因 此,傷勢較嚴重的個案通常被排除在外。
2. 較嚴重而難以回到原職場者,其實很需轉介到其他資源尋求協助,但由於轉 介機制不暢通,缺乏轉介至他處的量能。
(二) 在職業重建中心方面
職業重建中心建置一系列完善的個案管理窗口,透過協助找到工作,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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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離職後,該中心仍持續媒合,服務對象感受得到該類中心的協助。但礙於 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有工作意願者,才能接受協助。無法領有障礙 手冊(證明)者是無緣獲得重建服務,只能至一般的就業服務中心尋求服務,
但又顯示出該服務不足以滿足職業災害勞工的需求,兩難的情形於是產生。
(三)在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服務方面
由於接受勞工局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的受訪者表示,服務他的專業人 員在整個服務過程極有效率,從接獲個案、瞭解案情、法律諮詢、申請補助及 陪同調解等,全方位的專業智能,及熱誠的服務態度,受益者當對政府的形象 是有加分效果。可見具有專業能力的服務人員是能大力幫上職業災害勞工,然 而該類人員是否都如此,就不得而知,另從相關資料顯示,該類編制在各縣市 政府的服務人員,通常行政業務量很大,因而影響到服務職業災害勞工,值得 進一步瞭解。
(四)在民間單位的服務方面
民間單位提供勞工最前端的協助,把握勞資調解時機,目的在使雇主能讓 職業災害勞工順利重回原職場工作,儘量避免踏入勞資糾紛的處理。其他的服 務項目尚有,陪同醫院檢查、協助申請補助…等,就個案而言,不論有無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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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他們都是由衷感激,然而,民間單位針對受傷較嚴重的個案,較少提供 就業服務及轉介至職業重建中心,是美中不足之處。
三、職業重建後復工歷程的發現
每位勞工的復工的經歷都不同,醫療、政府單位和民間單位,對於復工的 定義都不相同,發現至少均已回「原職場」為原則,且對復工都有直接或間接 的幫助,但提供服務時是否該考慮得更周全,職業災害勞工接受 4 個單位職業 重建服務後復工的歷程如下。
(一)在醫療單位的工作強化服務以「回原職場」為目標
醫療單位的工作強化服務以「回原職場」為目標的概念似乎高過一切,若 達到協助個案重回職場後就予結案,較少關注到服務對象的職涯發展與規劃的 議題。
(二)職業重建中心在就業媒合後有「售後的服務」
職業重建中心在服務對象因故離職後,仍持續提供服務,受訪者很受得到,
但認為媒合時,除考量興趣的因素外,也應同時重視服務對象的「功能」與「工 作要求」的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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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服務後的復工仍需多元的支持系統
不論經由政府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或接受民間單位的協助,有順利復 工的狀況,也有復工後遭雇主資遣的情形。民間單位相較於政府單位,在結案 後,有持續提供勞工後續的關懷或服務,足以讓勞工感念。
就復工後的際遇言之,親友的陪伴,政府與民間單位的持續追蹤與協助,
還有以前職場同事的關心是支持職業災害勞工們更有勇氣面對未來日子的重要 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