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職業災害勞工的需求與權益
壹、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
職業災害勞工受傷時,一開始總是先尋求「醫療復健」的協助,藉由治療 及補償方式讓傷病勞工能夠恢復最大功能,儘量解除身體及心理病症,在日常 生活上能夠儘可能的獨立(朱金龍,2014;張彧等,2008)。邱滿艷、陳由娣(2016)
的研究顯示,不論是從「需求程度」或「需求序位」的角度,凡與醫療(費)
相關的服務總是最受青睞,這或許與職業災害後的勞工需要相當的醫療(費)
有關。而職業災害後的勞工需外出就醫,仰賴親友開車或騎車接送的需求頗多 的事實,相對會反映在「乘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的需求上。在日本就有所謂 的「福祉計程車」的制度,當病患疾病與功能恢復到一定程度可以先回家,但 又需要積極回醫院做職能重建等相關復健療程時,可以由其醫師評估開立診斷 書後,可由國家補助「福祉計程車」,負責載送病患往返居家與該復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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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相關的復健計畫得以持續(朱金龍,2014)。
此醫療、交通等需求外,「法律服務」的高需求也是常見的,可能是來自
「陪同處理勞資爭議」的必要性,這是職業災害勞工和其他身心障礙的族群較 不一樣的地方(邱滿艷等,2016)。
另外,也曾有研究探討醫療復健與就業的相關,發現脊髓損傷個案成功就 業的因素中,就業與醫療復健(例如,治療技術、醫學工程和科學原理)呈現 負相關;而職業重建諮詢與指導方針(例如,多樣化的就業安置、尋找工作、
維持和診斷治療、勞工教育和工作調整)呈現正相關(Edward, 2007)。國內相 關研究也呼應了上述若干的觀點,依勞動部 2015 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 調查統計結果,推估每年約有近 800 名職業災害勞工可能有復工或再就業協助的 需求(葉卉軒,2016)。此外,臺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郭育良醫師職業災害 相關研究中,1424 位職業災害勞工高達 20%的職業災害勞工心理評估出現異 常,7.5%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重鬱症」,而有 8.3%甚至出現自殺念 頭,45.6%的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三個月後未能回復工作高達 31.3%在 職業災害後一年仍未能回復工作,易憂鬱上身(楊久瑩,2013)。由此可見重返 職場對一個人的重要性,也凸顯除了醫療復健外,其他多元的服務,尤其是職 業重建服務是需受正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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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的多元需求來自於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加上受傷原因、
障礙類型、受傷程度、家庭背景等因素,因而產生不同的需求,如:醫療復健、
權益諮詢、勞資調解、法律訴訟、經濟扶助、心理支持、家庭照顧、就業服務、
重建協助等(勞工委員會,2012),所以災後要面臨的問題其實是難以切割為單 一的問題或解決方式,「醫療復健」並非解決所有障礙問題的唯一方法,而以
「全人」觀點審視職業災害者的服務需求是重要的概念(邱滿艷等,2016;謝景 雄,2011)。
由於勞工受傷後重建的需花費所需的服務多元,相對經費亦高,根據 2006 年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統計,2005 年職業災害的花費為 1604 億美元,相當於 每位勞工年需花費 1170 美元(Amy, 2008),國內依勞工保險局統計,2007 年我 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計 38,800 人次,勞保給付金額達新臺幣 40 億元,依歐 盟保守推估模式,職業災害產生之經濟損失達生產毛額(GDP)之 0.4%,按照 上述的標準,我國每年經濟損失約達新臺幣 470 億元以上,每位勞工平均需花費 約 121 萬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程計畫,2009),由此可知,確保職業災害工 作者所需經費的編列,是相當重要的事。
貮、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權益
勞工受傷後一般最先想到的需求是補償(助)措施,職業災害補償救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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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進國家中最早出現的社會安全制度之一。國外職業災害補償保險制度方 面,像德國、奧地利、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即建立 其職業災害補償保險制度,日本與臺灣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展成形。而各 國的實施情形又各有異,例如,美國的五十州各有其職業災害勞工補償法,每 個州的法律規定在給付內容與保險費用上亦有相當的差異。大多數州的制度將 涵蓋以下補償措施:(一)醫療費用(因工作而受傷的醫療費用);(二)暫 時性失能(傷害妨礙正常工作,或導致無法工作,會獲得暫時性失能給付);
(三)永久性失能給付(沒有從傷害中完全康復,可根據的損傷或傷害的性質 和程度獲得失能給付);(四)死亡補償(死於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或疾病,你 的配偶或孩子可以得到死亡補償)(Amir, 2016)。而國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6)
網站明列,參加勞保之職業災害勞工可請領保險給付及補包括:(一)醫療給 付、(二)傷病給付、(三)失能給付、(四)失蹤津貼、(五)死亡給付、
(六)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上述各項關職業災害補助措施的目的,目的是希望導引職業災害勞工能復 工 , 而 對 於 職 業 重 建 相 關 發 展 部 份 ,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在其所訂定之國際勞工公約及 1955 年障礙者職業重建建議書均規 範:「對於工作能力因身體損傷而有所改變的勞工,鼓勵雇主將職業災害勞工 轉換至可勝任且與原工作相關之其它工作」;1964 年「職業傷害給付公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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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為失能者提供復健服務,儘可能協助其重返原工作;如果不能,則應視其 體能與能力,為其尋找其他最適合之有酬工作;2002 年「工作場所失能管理實 施規範(Code of Managing Disability in the Workplace)」,明確指出雇主應為職業 傷害與疾病勞工保留工作,為了達此目的採用的策略包括:早期介入及轉介適 當服務,漸進式復工;若傷病勞工無法回到原來工作時,根據其剩餘工作能力 及經驗給予替代工作。
回觀國內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 最早來自 1984 年頒布的勞動基準法的職業 災害「補償規定」,2001 年 10 月 31 日制定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則進一步 規範職業災害勞工「促進就業」相關事宜,2002 年勞工安全衛生法及 2003 年勞 動檢查法訂有各種職業災害「預防規定」,2008 年勞工保險條例則規範職業災 害各項「保險給付」。
2002 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通過之後,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保護進入 新的階段,不同於以往以民法、勞動基準法以及勞工保險條例以經濟性補(賠)
償,例如醫療給付、殘廢給付以及民事賠償作為對職業災害勞工主要保障,對 於職業災害勞工的保護轉變為以加強職業災害預防以及職業重建為主的積極性 保障,來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的就業與促進就業。2004 年另行訂定「職業災害勞 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明列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所需的心理輔導、工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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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評估及強化、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
在執行面,2004 年的「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用來補助相關單位申 請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的工作,施行至 2009 年上半年,由於並非由政府 主動辦理職業重建工作,而是被動接受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職業重 建的計畫數量合計只有 47 件,總補助經費也相當有限,缺乏對整體職業災害勞 工職業重建的規劃,因此執行成效有限(張謝庭,2001)。
2006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勞工福利處開始試辦與推行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 動服務計畫(Family Assistance Program,FAP),針對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以個 案管理服務方式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家庭度過生活困境,排除就業障礙,促進 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2006 年開始試辦時 4 個縣市到 2008 年推及到 22 個縣 市,2008 年共處理了 20,612 件的職業災害案量,提供了 31,276 人次的服務(勞 委會,2012),但在實際的執行上也面臨了許多的困難與問題。例如,(一)職 業災害個案通報制度尚未建立,個案來源難全盤掌握;(二) FAP 個管員與社 政社工員之部份工作範圍與角色區隔不明顯;(三) 縣市政府督導機制不易(四)
後送資源有限,落實職業重建服務的,只有工作強化中心以及兩個職業重建單 位,職業災害勞工如有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尚可利用身心障礙福利相關 資源,但是一般的職業災害勞工所能使用的資源與服務就相當有限,也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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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P 的功能(藍福良,2009)。綜上言之,職業災害勞工在重建與復工的路的 需求與經費均頗多,因此,除需確保經費上編列的足夠外,亦需建立相關單位 的分工與合作之機制,方能確保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