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職業災害勞工的重建服務
由於我國職業災害勞工的職業重建與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是分流的,由 不同的法規、不同主管機關負責,故本節將分成兩大部份,包括職業災害勞工 的職業重建之主責系統,及其他有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的職業重建之相關系統。
壹、職業災害勞工的職業重建之主責系統
一、職業災害勞工回復職場的服務與流程
依據勞動部(2016)職業災害勞工保障權益手冊中,流程圖清楚呈現職業災 害勞工從就醫到復工的服務流程,如圖 1,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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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從就醫到復工的服務流程
資料來源:"職業災害勞工保障權益手冊"。勞動部,2016,46。
(一)職業災害發生到急性醫療階段
「職災發生」時,此時所需的服務包括:雇主應協助勞工依照勞保身分就 醫,與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規範職業傷害、上下班通勤事故傷害或罹患 職業病等事故,須看門診或住院時,投保單位應主動協助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 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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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後進入「急性醫療」階段,雇主依法應協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 償。」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上述 2 階段為職業災害發生之後雇主應 負擔之責任。
(二)醫療復健階段-社會技巧重建階段
「醫療復健」階段的服務包括,勞資爭議調解、社會急難救助、法令扶助、
輔具申請或住家設施改善和身體認定;社會技巧重建階段,會在必要時引介相 關社福團體連結傷友陪伴,協助心理社會適應,連結心理諮商輔導資源,這些 屬於職業重建「前端」的服務, 多由各縣市政府職災個案管理員(FAP)與相 關的民間單位提供協助與連結資源,在這階段如受傷較輕微恢復狀況良好的個 案,在此階段也有可能直接重返職場,不須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的協助。
(三)職能復健階段
身體狀況較為穩定之後,就有可能進入「職能復健」階段,接受工作強化 中心的服務,擬定重返工作計畫,由專業的職能與物理治療師,進行工作能力 評估、強化與訓練;同時亦開始與雇主協商、工時協商、職務調整及申請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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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補助,希望能讓職業災害勞工重返「原職場原職務」,如果個案狀況良好,
在這階段即可復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明列,於北、中、南、東區之大型醫學中心分 別以委託方案的方式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共有 20 處,北部有 7 處,臺灣大學附 設醫院(物理治療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復健醫學部)、臺北醫學大學附 設醫院(職能治療組)、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復健醫學部)、汐止國泰綜合 醫院(工作強化中心)、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整形外科復健治療中心)、財團 法人桃園市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中部有 6 處,中山醫學大學(中興院 區中區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強化中心)、中國醫藥大學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臺中東區分院(復健科)、惠盛醫院(復健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草屯分院(復健科)、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醫學科);南部 5 處,臺南成功 大學(職能治療系)、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復健科)、高雄榮民總醫院(復健 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紀念醫院(復健科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中心)、高雄 小港醫院(復健科)、東部 2 處羅東博愛醫院(復健技術科)、花蓮慈濟綜合 醫院(復健科)。主要服務內容包括: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心理輔導及社會 適應、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從上述可以發現職業災害勞工的職業重建 和一般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不同之處,職業災害的職業重建大部份多由醫療 系統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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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入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系統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如有重建需求可接受職業重建系統完整的 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職業訓練等資源的協助;而圖中非身障者 只得享有職業輔導評量。依據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中的法令條文明列,申請 條件,1.凡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 員初步評估,有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需求者。2.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職業災害勞 工,經本處相關單位專業人員初步評估,有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需求者,可享有 此服務;另外,若符合職務再設計服務和職業訓練等條件,亦得享有該些資源,
不過,一般而言,會比已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證 明 )有 職 務 再 設 計 或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者 也 可 享 有 上 述 各 項 服 務 者 , 相 對 少 很 多 。
貮、其他有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的職業重建之相關系統
除上大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角度,看到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路的服務 外,國內亦有三大主要系統,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服務,茲說明如下。
一、職業重建系統
身心障者的職業重建服務,與職業災害勞工的職業重建服務,在內容上就 有很大的不同。我國對於職業重建的定義主要依據勞委會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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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的解釋: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乃是透過有系統且專業的輔導及相關資源支 持,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或重返職場,並期能藉由就業活動,與社會的互 動,使其能自力更生,公平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張謝庭,2001)。職業重建過 程主要是藉由就業輔導員的介入進行評估及開案,並依評估結果研擬個別化職 業重建服務計畫及目標,以協助個案就業(許碧晴、湯豐誠,2013)。相關的服 務包括,以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三重區)為例,國內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內容,如下:(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以職業重建單一窗 口,整合評估服務使用者之職業重建多元需求,並擬定個別化職業重建計畫,
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其獲得適切的職業重建服務(二)職業輔導評量:讓服務 使用者對自身能力有具體認識,釐清服務使用者現況與需求,協助掌握合宜就 業發展方向,進而對於自身職業重建計畫有主動積極的想法(三)就業服務:
提供一般性就業、支持性就業與穩定就業結案追蹤支持等服務內容,開發各類 別職業就業資源,並媒合適切的就業機會,提供初進入職場之服務使用者就業 輔導及追蹤服務,以協助穩定就業(四)職務再設計: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特性,
依其現存能力,將現有職務加以重行安排,透過工作分析,找出他們在職場上 所遭遇的困難及原因,經由環境改善、設備機具重新設計及提供輔具,協助他 們增進工作能力,提昇工作效能(五)職前適應準備課程:透過專題課程團體 活動設計,強化工作動機、認知、改善工作態度,以提升進入職場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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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系統基本上是個個案管理的流程與制度,是結合個案 管理、心理輔導、職業評量、就業安置、醫療復健等各項專業服務。在美國進 行結合這些專業的人員稱為復健諮商師﹙Rehabilitation Counselor﹚。個案管理的 流程包括:(一)申請、開案審查(接案/初評,決定開案與否)、(二)晤談
/評量、(三)擬定職業重建計畫、(四)執行職業重建計畫、(直接提供服 務或派案、資源連結、轉介)、(五)穩定就業後服務、(六)結案(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工作手冊,2014)。
在臺灣職業災害勞工如(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跟一般身心 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相比,就能接受到連續且完整服務,
這問題該如何解決值得探討。
二、相關民間單位
除了上述政府單位主責的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系統、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建系統外,相關民間單位所提供的服務亦是職業災害勞工另一項不錯的選擇,
民間單位需向政府單位申請方案後才會有相關的補助,以國內新事社會服務中 心為例,提供職業重建的服務內容有(一)個案服務,包括:1.藉電話諮詢或是 面談服務,提供職業災害相關專業意見諮詢。2.協助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3.
陪同勞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就醫、開庭等。4.協助勞工申請法律扶助,免費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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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律訴訟。或轉介勞工專業律師。5.評估勞工的身心、經濟狀況,而以個案管 理方式,轉介所需資源;(二)支持性團體培力:建立勞工與家屬的支持性團 體,彼此交流經驗、互助鼓勵,定期舉辦身心理復健活動,以及成長團體,陪 伴勞工重建信心,走出困境。強調以「全人」的觀點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全方 位服務」,可見該類單位係透過個案服務和團體服務提供相關的服務。
二、「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
另一項職業災害勞工全面性服務的是,其目的係期待將複雜的職業災害勞 工重建程序,交由個案管理員統一掌控,減少職業災害勞工自行摸索的時間,
以個案管理的方式提高重建效率(鄭朱隆,2016)。勞委會自 97 年 9 月起,規 劃辦理的「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於 19 直轄市、縣(市)
政府的勞政單位設置 40 名的 FAP 個案管理員,作為職業災害重建服務跨專業團 隊工作的資源整合平臺,主動發掘及聯繫勞保局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個案,並結 合各縣市政府與民間資源,建構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源網絡,支持陪伴職業災 害勞工及其家庭。主要服務內容有:(一)主動接觸及聯繫關懷勞保職業災害
政府的勞政單位設置 40 名的 FAP 個案管理員,作為職業災害重建服務跨專業團 隊工作的資源整合平臺,主動發掘及聯繫勞保局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個案,並結 合各縣市政府與民間資源,建構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源網絡,支持陪伴職業災 害勞工及其家庭。主要服務內容有:(一)主動接觸及聯繫關懷勞保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