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力的不足而有所遺漏,影響研究結果之呈現。
(三)研究對象方面
1.研究者本身是研究現場中的教學者之一,除了使用觀察法蒐集族語歌舞劇 課程的資料之外,輔以半結構式訪談,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蒐集資料,
雖訪談題目之文字敘述已根據受訪對象之不同而修正,但是訪談對象或許因個人 因素而無法完全明瞭研究者的問題,因此在資料的深度與廣度或許仍有不足。
2.本研究實施的族語歌舞劇教學所用的語言是布農族語,文化教學的部 分是布農族文化,因此探討的民族文化受限於台灣布農族文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 族語
本研究所論述之族語即為布農族語,黃應貴(民 95)指出布農語歸類為原始北 印度尼西亞語的一個分支,而後者屬原始赫斯佩拉尼西亞語的一支,原始赫斯佩 拉尼西亞語被認為屬原始西南島語的一支。布農族分佈廣及目前主要分布在南投 縣的仁愛鄉和信義鄉、高雄市那瑪夏區和桃源區、花蓮的卓溪鄉和萬榮鄉、台東 海端鄉和延平鄉,人口約有52,824 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 100)。「布農」
(Bunun)即「人」之意,本族人叫 Bunun Toza(本族的人),外族人叫 Waibi Bunun(異 人種) (第 4 輯台灣原住民教育論叢,民 95)。齊莉莎(民 89)指出布農族在族群遷移 之後,以布農族語言分佈區域劃分5 個方言社群,包括了巒社群(Taki-banuaz)、
丹社群(Taki-vatan)、卓社(Taki-tudu)、卡社群(Taki-bakha)、郡社群(Is-bu-kun)。本 研究場域是高雄市 Hai Sing 部落,族語指的是郡社群南布農族的語言。
二、歌舞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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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劇(Musical theater / Musicals)又稱為歌舞劇,是由音樂、歌曲、舞蹈和對 白結合而成的戲劇表演,透過台詞、音樂、動作傳達給觀衆。歌舞劇發展從時間 上來做分析,初期上推至十九世紀,表演形式受到輕歌劇 (Operetta)、喜劇(Comedy) 和黑人劇(Minstrel Shows)影響,並融合雜技、馬 戲等表演形式。由於早期歌舞劇 沒有固定劇本,一直發展至 20 年代,隨著觀眾普及,有人才開始注意歌舞劇的 劇本內容與音樂表現,進而發展出較成熟的歌舞劇(蔡天健,民 98)。
本研究的歌舞劇是指研究者服務的學校─Hai Sing國小所推行的族語歌舞劇 課程,教學對象大多針對原住民兒童為主。研究個案自民國99年之後開始推展歌 舞劇課程,至今仍持續推展,並於99年至101年間陸續參加了多次的戲劇競賽,包 含:由中華民國原住民族知識經濟發展協會辦理之「E起舞動-全國原住民族青少 年及兒童母語歌舞劇競賽」以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舉辦的「原住民族語戲 劇競賽」,族語歌舞劇課程內容依照活動簡章內所定義族語歌舞劇為主,進行相 關課程設計,簡章明確指出:以學校為報名單位,競賽項目以歌舞劇呈現,以原 住民14族群族語歌謠演唱、舞蹈、故事劇情等進行競賽。故Hai Sing國小所實施的 族語歌舞劇活動課程內容包含:歌舞劇欣賞、表演藝術、族語教學、傳統歌謠、
傳統舞蹈、傳統神話故事、文化內涵分析,綜合以上元素集結成一齣族語歌舞劇。
三、課程發展
「課程」一詞,就字面上的意涵而言,根據牛津字典中的記載,英文 curriculum 的拉丁字根為 currere,其原意為跑道(race course),但之後引申為「學習的
進程」(course of study)。課程是指學生在學校內循著一定的程序而進行的活動。
課程發展包含了內容、方法、教材等課程設計要素之外,更著重相關人員參與的 整體歷程。(林佩璇,民93;黃政傑,民81)。課程發展的取向主要包括「學科取 向」、「學生取向」、「目標取向」與「社會取向」等課程設計理念。(李子建、黃顯 華,民85;施良方、黃政傑;民81;張華、石傳平、馬慶發,民89)。「學科取向 課程」是以學科知識為中心的課程,目的在適應大學的學科體系;「學生取向課程」
是以兒童興趣為中心的課程,目的是培養興趣、能力與需要,發展潛能;「社會取 向課程」是以社會需求或社會改造為中心的課程(施良方,民94)。例如國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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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的原住民資源中心與資源教室、申請補助推動的「民族教育活動」等。
本研究所指的課程發展是指:高雄市Hai Sing國小考量學校成員之文化背景、
教育理念、學校特色與學生需求,為推動民族教育,申請相關補助專案,提升學 生學習興趣與族群認同,所設計的族語歌舞劇課程,此課程屬於「社會取向」之 課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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