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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釐清本研究所使用的名詞,使其定意更加具體明確,茲將本研究的重要名詞 如國民小學家長、家長參與子女教育、家長參與態度、家長參與主觀規範及家長參 與知覺行為控制之定義詮釋說明如下。

壹、國民小學家長

本研究所稱的國民小學家長,係指九十八學年度就讀於中彰投地區公立國民小 學的學生家長,以作為本研究的研究對象。

貳、家長參與子女教育

家長基於對子女教育事務的關心,於家庭和學校中所參與的一切與子女學習有 關的教育活動,亦即只要是家長關心自己子女教育所採取的一切行動,都屬於家長

參與子女教育之範圍,本研究中將家長參與子女教育簡稱為家長參與教育或家長參 與(parent involvement)。

參、家長參與行為

家長參與行為(behavior of parents’ involvement)係指家長在家庭和學校中實際 參與教育的情形。本研究將家長參與行為區分為家庭參與行為、特定性學校教育參 與行為及持續性學校教育參與行為三個構面:

一、家庭參與行為:指家長在家中對自己子女教育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包含參與在 家活動、在家中所提供的自主性支持、傳授家長的價值觀、指導家庭作業與課 外學習活動等行為。

二、特定性學校教育參與行為:指家長對於學校某一特別活動的參與,包含參與學 校活動、親師會議、家長會、班級親師會運動會、教學觀摩等特定性活動等行 為。

三、持續性學校教育參與行為:指家長經常性從事參與學校的活動,包含親師互動、

學校義工隊、協助教學活動、透過連絡簿、習作、電話或 E-mail 與老師作意見 交流等持續性活動等行為。

研究者以受試者在自編的「家長參與行為量表」得分,來代表家長在上個學年 度實際參與子女教育的情形,構面得分愈高,代表家長對該構面的參與行為次數愈 多,也代表家長對該構面的參與程度。

肆、家長參與行為意向

「行為意向」是指個人從事特定行為的企圖或意願強弱程度,可反映出其行為 意願。若要觀測個人實際採行某一行為的可能性,則可以透過瞭解其對此行為的意 向。由於行為意向與實際行為間具有非常密切的關係,行為意向的強弱將決定行為 的可能性,因而能藉由量測行為意向的潛在構面,得知採用實際行為的原因。本研 究以計劃行為理論為基礎,假設家長參與行為態度、家長參與主觀規範、家長參與 知覺行為控制三者會間接透過參與行為意向影響實際家長參與行為。

家長參與行為意向(intention of parents’ involvement)係指家長在家庭和學校中 未來參與教育的意願程度。本研究將家長參與行為意向區分為參與家庭子女教育意 向、參與特定性學校教育意向及參與持續性學校教育意向三個構面,其分類同家長 參與行為。以受試者在研究者自編之「家長參與行為意向量表」的得分,來代表家 長未來參與子女教育的意願程度,構面得分愈高,代表家長對該構面的參與行為意 願愈高,也代表家長對該構面的參與意願強弱程度。

伍、家長參與態度

家長參與態度(attitude of parents’ involvement)定義為「家長在參與子女教育 過程中,對整個參與歷程中的人、事、物以及周圍世界,憑其認知、情感及自我效 能感所表現出的一種行為傾向。」本研究將家長參與態度區分為家長角色建構(認 知)、家長教育期望(情感)及家長效能感等三個構面:

一、家長角色建構(parents’ construction of the parental role):家長角色建構意指家 長認知在子女教育中應該要扮演的角色之信念,涵蓋了教育責任的歸屬認知與 家長所扮演的角色。

二、家長教育期望(educational expectation):家長教育期望係指家長期待子女在接 受教育後,得到的成效與改變,所持有的一種心向或態度,包含學業成就、身 心健康與人際溝通等三個層面的期望。

三、家長效能感(parents’ sense of efficacy):家長效能感係指家長自覺在參與子女 教育上的教育知能及執行參與教育行為的信心。

本研究以受試者在研究者自編之「家長參與態度量表」的得分,來代表家長參 與子女教育的態度,得分愈高,代表家長的參與態度愈正向積極。

陸、家長參與主觀規範

家長參與主觀規範(subjective norm of parents’ involvement)定義為「家長決定 進行某一參與行為時,除了本身想法的影響之外,另受到身邊社群環境的影響與壓 力。」本研究中,將家長參與主觀規範區分為主群體、次群體及法規制度三個構面:

一、主群體(primary group):直接影響家長進行參與教育時所參考的群體,本研究 界定為家長的家人與朋友。

二、次群體(secondary group):可能會造成影響家長進行參與教育時參考的群體,

本研究界定為老師、學校行政人員、學校家長會、社會家長團體。

三、法規制度(laws and regulations):本研究認為目前家長參與法規制度日益受到 重視,因此將之列入影響家長參與的主觀規範之構面。

本研究以受試者在研究者自編之「家長參與主觀規範量表」的得分,來代表家 長參與子女教育的主觀規範,得分愈高,代表家長參與受到主觀規範的影響程度愈 大。

柒、家長參與知覺行為控制

家長知覺行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of parents’ involvement)定義為

「家長由所知覺的生活背景判斷要完成某一參與行為的難易程度,其中包含過去個 人歷練與現今預期的障礙。」若個人所能掌握的機會、資源與評估可執行的能力越 多,或認為完成此行為的阻礙越少,則知覺行為控制的程度越高。本研究中,將影 響家長參與知覺行為控制的主要因素歸納為時間精力及知識技能二個構面:

一、時間精力(

time and energy

):家長參與教育的時間和精力。

二、知識技能(

skills and knowledge

):家長參與教育具備的知識和技能。

本研究以受試者在研究者自編之「家長參與知覺行為控制量表」的得分,來代 表家長參與子女教育的知覺行為控制,得分愈高,代表家長參與知覺行為控制的情 況愈佳。

捌、家長參與行為意向模式

「家長參與行為意向模式」為本研究所欲發展之家長參與理論模式,假設家長 參與行為、家長參與行為意向、家長參與態度、家長參與主觀規範、家長參與知覺 行為控制等五個潛在變項分別可以由其相對應的測量指標來表示:「家長參與行為」

可由「家庭參與行為」、「特定事件學校參與行為」和「持續性學校參與行為」三

項測量指標作為代表。「家長參與行為意向」可由可由「家庭參與行為意向」、「特 定事件學校參與行為意向」「持續性學校參與行為意向」三項測量指標作為代表。

「家長參與態度」可由「主群體」、「次群體」「法規制度」三項測量指標作為代 表。「家長參與主觀規範」可由「主群體」、「次群體」「法規制度」三項測量指 標作為代表。「家長參與知覺行為控制」可由「時間精力」和「知識技能」二項測 量指標作為代表。假設五個潛在變項間具有顯著的相關且家長參與行為意向對家長 參與行為具有顯著的預測力,家長參與態度、家長參與主觀規範、家長知覺行為控 制對家長參與行為意向具有顯著的預測力,潛在變項間存有直接效果或間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