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長參與教育
第二節 家長參與的發展及我國家長參與的現況
家長參與教育已成為當前教育改革中關鍵的一環,對於家長參與在近代的發展 及現況,有必要做一整理。本節將分別說明國外家長參與的發展過程、國內家長參 與的發展過程及家長參與現況。
壹、國外家長參與的發展
英美兩國家長參與的發展較早,可作為國內家長參與發展之參考,此外,鄰近 我國的日本,在近年來也非常重視家長參與的議題,以下將分別對英、美國及日本 家長參與教育的發展做一探討如下:
一、英美兩國家長參與的發展
綜觀英美兩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吳美娟,2006;林貴美、劉賢俊,2006;
洪麗玲,1999;黃淑苓,2001;楊巧玲,2001;Berger, 1991),大致可分為三階段:
(一)萌芽期:
家長參與的概念最早發源於十八世紀初,部分美國的學校家長組成家長會,為 了促進兒童的道德發展與宗教信仰,一同禱告、討論或研讀聖經,這是有組織的親 職教育的先導。而在英國,長期以來,學校是教師所獨佔的領域,只有少數地區的
學校會主動邀請家長參與,諸如家長俱樂部或子女的學習活動等。直至 1960 年代中 期,兩國家長參與的情形開始有了轉變。
(二)發展初期:
1960 年代英美等國盛行社會公平與人權觀念,家長教育權的家長參與漸被重 視,紛紛由政府立法保障家長在學校教育上參與的權利。美國教育學者大力鼓吹家 長參學校教育,主張給予家長更大的教育參與權限,甚至開放家長參與傳統教育行 政和教育專業權限內的教育決策,倡導家長和學校之間的夥伴關係。1965 年的「起 始計畫」(Head Start Program)強調改善幼兒教育問題,重視低收入家庭的家長參 與,提供家長有關幼兒教育方案的資訊,為其子女進入小學前提供良好的預備,期 能協助解決文化不利兒童因低社經地位所造成的學習上的問題。1975 年的 94-142 公法的頒布明定了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參與決定權。
英國於 1967 年提出的布勞頓報告書(Plowden Report)由政府正式承認家長在 其子女教育上的重要性,將家長視為教育上的夥伴,經由一系列的法案,鼓勵家長 參與管理校務。
(三)發展後期:
英國 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the 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中更將家長視為消 費者,英國家長參與子女學校教育的權利,不僅有政府立法保障,且其參與的範圍,
還擴及學校的財政、人事課程等方面。2003 年起,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
學校可與家長訂定正式的親職契約(parenting contract),家長必須遵守特定的規定,
如確定子女正常、準時地到校,相對地,地方當局或學校也必須提供家長特定的需 求,如幫助接送子女到校。教育與技能部於 2004 年 7 月 8 日公布《五年改革方案》
(Five Year Strategy for Children and Learners)白皮書,明定學校與家長、雇主、志 工和志工組織建立夥伴關係,以增進兒童、青少年和成人的人生機會,用更具個人 化與符合學生、家長與學習者需求的選擇方式提升學生教育學習,例如在學前階段,
所有家長能夠藉由「兒童中心」(Children’s Centers)的協助獲得各種保育、教育、
健康職業與教養方面的服務,以及 0-2 歲嬰幼兒家庭的家長能有更多機會留在家中
陪伴子女,且提供 3-4 歲小孩的家庭每週 12.5 小時的免費教保(educare),同時發 展「從早到晚學校」(dawn-to-dusk school)以協助忙碌工作的家長(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2004)。另外,2007 年公布的《五年改革策略:維持傑出進展》
( The Five Year Strategy for Children and Learners: Maintaining the Excellent Progress),支持家長在工作與家庭生活間作一平衡的選擇,且政府提供充分的幼兒 保育以滿足職業家長之需求(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2007)。
美國學校學生家長參與的範圍亦已擴大至決策的層面,1994 年美國總統柯林頓 提出的「目標兩千年教育法案」(Goal 2000:Educate American Act)第八項國家教 育目標即為「家長參與」,明確指出在 2000 年時,每一所學校將增加家長參與,促 進學生在社交、情感、學業上的成長,提升學校與家長、學生間的夥伴關係(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7);而 2001 年公布的《不讓任何孩子落後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明定地方教育機關(Local Educational Agencies)對於學校 應提供規劃和執行家長參與活動在技術上的協助及其他支持,以改善學生學業成就 和 學 校 表 現 , 且 學 校 應 適 時 地 提 供 家長 資 訊 , 以 增 加 家 長 參 與 的 機 會 (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1),家長參與已成為學校教育中十分重要的一環。
二、日本家長參與的發展
日本為了面對社會變遷所造成的影響,於 2001 年提出「邁向 21 世紀之教育改 革計畫」(Education Reform Plan for the 21st Century),其中「彩虹計畫」(The Rainbow Plan)「七項優先策略」第四項指出「促進家長和社區對學校的信賴」,三點具體措 施分別為:學校建立自我評鑑系統、透過家長參與和資訊交流以振興教育委員會、
促進每一社區建立新學校(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MEXT], 2006)。另外,從 2002 年四月開始實施「綜合五天上課日 系統之目標」(Objective of Comprehensive Five-day School Week System),主要目 的是讓兒童抒發壓力,增加在家或社區的時間,同時藉由從事社會性活動以增加學 習的能力、對自我之思索,此措施增加親子相處的時間,能夠共同參與教育活動
(MEXT, 2006)。文部省在 2004 年提出的白皮書第一章「改善子女健全的身心」
中指出,學校、家庭、社區三者分別扮演各自角色,但同時也必須相互合作(MEXT, 2005)。2006 年 12 月通過的新修正教育基本法,其中第二章「有關教育實施的基 本」中家庭教育部份第 10 條明定父母以及其監護人,應針對子女的教育作為首要義 務責任,使其養成生活上必需的習慣,並培養其自立心,且力求達到身心和諧,同 時國家以及地方公共團體,除了尊重家庭教育之自主性外,對於家長(監護人)的 學習機會、情報的提供,以及其他家庭教育的支援等必須提出必要的施策。以及第 13 條指出學校、家庭、地區居民及其相關者,應對於教育之各項任務分配及責任有 所體認,並相互提攜及協力合作共同努力。
貳、國內家長參與教育的發展
我國傳統文化著重「尊師重道」,因此長久以來家長甚少介入學校教育活動,
認為教師是教育專家應尊重教師的一切決定。在此一規範之下,我國的家長參與情 形並不理想,家長只是出席學校儀式性的活動,例如校慶、畢業典禮、母姐會等,
而教育事項則完全交由學校負責。而且,過去我國因為實施戒嚴與威權統治,更使 得家長參與受到極大的限制。不過,隨著政治的民主化,各個教改團體紛紛成立,
而家長也開始走入校園,參與度大為提升。
1987 年以前,我國家長參與是依據 1945 年所公布實施的「台灣省各級學校學 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此辦法於 1955、1958 年、1968 年及 1986 年修正。高雄市與 台北市亦分別於 1981 年及 1985 年公布實施家長會設置辦法。這些辦法的主要目的 是使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的聯繫,共謀學校的充分發展。
在此階段,家長會組織的功能為籌募教育經費與謀求教師福利。家長會在學校 組織上的設計,為學校的內部單位,對外不得行文;所有學生家長均強制參與家長 會,而家長會主要功能在協助學校教育之推行,不得有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之行為,
且不得組織校際的家長會組織。此種組織設計,使得家長與學校之關係,建立在學 校對家長單向傳達的模式,家長只是被動地等待學校之需求,對學校的支持、經費 的支援,成為家長對學校最大的貢獻。因此,家長並無實質的參與權,家長會甚至
被譏為學校的捐錢機構,功能不彰。而且,此時期對教育的基本假設是:教育是國 家的事,由國家統籌規劃辦理;教師們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自行決定教育內容與教 育方式;家長更常是短視、自私、缺乏教育理念的,應盡量避免他們對教育事務的 干預(王震武、林文瑛,1996)。
1987 年政治上解除戒嚴,人民權利意識開始覺醒,民間力量抬頭,許多有志之 士組成教改團體,提出教育改革的訴求。1986 年「主婦聯盟」成立,1988 年九月其 成員有感於教育問題嚴重,因此設立教育委員會,以推動教育正常化。該組織主要 是在聯合關心教育的家長,共同推動健全家長會組織功能,以協助學校提升教育品 質,並普及學習權與父母教育權觀念。1989 年,一群大學教授因不滿教育病象,而 成立「人本教育基金會」。此基金會的宗旨是,「結合家庭、學校、社會的力量,
協助教育當局,革除當前教育積弊,共同推動以人為本的教育」,而其實際推動目 標為「導正中小學教育,即促進國民教育的正常化,在作法上乃是革除教育積弊,
糾正教育上的錯誤之事」(陳良益,1996)。
1993 年底,黃武雄與「里巷工作室」拍攝「笑罷童年」的教育改革宣導短片,
巡迴全省播放,並匯集了各地社會人士對教育問題的意見與看法,於是與許多從事 教育改革的民間公益團體共同醞釀、籌畫出國內有史以來最大規模、集結參與者層 次最廣的「410 教育改造大遊行」活動。之後,為了長期持續監督政府的教育改革,
故由參與團體共同決議成立「410 教育改造聯盟」。此聯盟的訴求是落實小班小校、
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制訂教育基本法,以健全台灣教育制度與教育環 境。1996 年台北市家長協會成立,並全力推廣家長參與的概念,此為第一個跨校的 家長團體,其成立對促進學校社區化與家長參與教育有很大的助益,同時也促成了 其他縣市家長團體的成立(侯世昌,2002)。
由於上述團體的努力,國人的權利意識開始覺醒,並對政府提出教育改革的要 求。同時,由於教育成效的低落、教育問題的嚴重,國人也意識到參與的必要性,
由於上述團體的努力,國人的權利意識開始覺醒,並對政府提出教育改革的要 求。同時,由於教育成效的低落、教育問題的嚴重,國人也意識到參與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