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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主觀規範的理論研究

第三章 家長參與行為意向

第三節 家長參與主觀規範的理論研究

Ajzen(1991)認為行為的主觀規範是指個人在執行某一種行為時,會考慮其重 要關係人(reference others)是否會同意或支持他的行為,此時會產生一種從事某行 為而所預期到的壓力。家長參與的主觀規範包含家長規範信念與家長依從動機兩個 因素,為家長自覺重要的參考群體對其進行參與行為的支持程度,包括對其產生直 接影響的主群體,如家人與朋友。以及可能會其造成影響的其他參考次群體,如孩 子的導師、學校行政人員、學校家長會、社會家長團體。本研究將家長參與主觀規 範定義為「家長決定進行某一參與行為時,除了本身想法的影響之外,另受到身邊 社群環境的影響與壓力。」此外,本研究認為目前家長參與法規制度日益受到重視,

因此法規制度亦應視為影響家長參與的主觀規範因素之一。因此,將影響家長參與 主觀規範的主要因素歸納為主群體、次群體及法規制度三個構面。進一步說明如下:

壹、影響家長參與之群體

社會網絡與網絡分析方法,近年來在社會學和行為研究社群已吸引相當多的興 趣與關注,許多社會網絡分析的焦點主要在於個體間的關係以及這些關係的型態與 含意,藉以進一步解釋人們的行為方式。劉慈惠(2002)在研究中就發現受訪者在 教養子女遇到問題時,多半會透過社會網絡之間的互動與交談,來尋找意義、答案 與可行的點子,然有時社會網絡並不一定能提供教養問題真正的解答,但是彼此的 關懷與交談無形中成為一個傾訴的管道,能幫助當事者抒解因著教養而產生的壓力 與挫折感。

在家庭關係上,Flouri 與 Buchanan(2003)在一項長期追蹤調查發現,緊張的 家庭關係和父親參與年幼子女教育呈負相關。這反映了親人間愈是緊張的關係品

質,父親愈少參與子女教育。而在與子女學習有關的成人關係上,Sheldon(2002)

的調查發現,當母親和其他與子女學習有關的成人如親戚、朋友有更多聯繫時,會 有更積極的家庭本位參與;和其他孩子的母親,在有關學校教育事務上有更多的討 論機會時,則會有更積極的學校本位參與。分析以上研究可以發現,父母從與其互 動的成人、家長或學校教育人員組成的社會網絡中所獲得的資源,將有助於他們在 子女的學校教育參與行動。可見人際關係在家長參與行為上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在家校互動過程,良好的家校關係品質提供了家長關心子女教育重要的社會支 持,而且父母從與其互動的成人、家長或學校教育人員組成的社會網絡中獲得的資 源,如關於學校政策、教養子女的訊息或其他家長協助注意子女,有助於他們在子 女的學校教育參與行動(Mckay, Atkins, Hawkins, Brown & Lynn, 2003;Sheldon, 2002)。此外,由社會網絡所提供父母情緒和工具上的支持,例如正向支持的教師 態度或良好的互動品質,都會影響父母的參與態度與行為(Cochran, 1990;Grolnick et al., 1997)。例如:家長和子女教師如果缺乏建設性的關係,則家長會有較低的可 能性參與學校活動。而且學校人員主動積極的溝通,是建立良好親師互動關係的方 式,也是消除家長對參與學校教育疑懼的重要途徑(吳璧如,2001;侯世昌,2002),

如果教師缺乏溝通技巧或存有不歡迎的態度,甚至互動次數很少,使得家長與學校 人員彼此不了解,會讓家長對校務參與望之卻步(吳璧如,2001;林俊瑩,2001),

由此可見,學校與家庭間良好溝通的重要性。當雙方的互動關係愈良好,家長對班 級或學校氣氛有正面感受,愈不會對參與學校教育感到疏離或冷漠,也就有助於表 現較積極的參與行為。

有效的家長參與計畫,學校仍要負起基本的責任,特別是校長在發展家校和諧 關係上,負有最大的責任,沒有校長在態度上的支持,家長參與之各項措施將無法 有效推動(林明地,1998)。此外,教師位於家校互動的第一線,如擁有明確的技 巧 、 態 度 和 行 為 , 並 轉 換 成 適 當 的 參 與 策 略 , 將 能 有 效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 Hoover-Dempsey 等(1995)在其家長參與影響學生成就的模式中指出,影響家長參 與的學校因素裡,教師支持行為是重要的過程變項。本研究將直接影響家長參與主

觀規範的主群體範圍界定為包含有家人(子女與配偶)與朋友。而將影響家長參與 主觀規範的參考次群體範圍界定為包含有學校老師、校長及行政人員與學校家長 會、社會家長團體。

貳、家長知覺他人的邀請

家長參與過程中,在做出參與與否的決定之前,會有許多的心理因素影響其抉 擇,其中影響家長決定參與及其參與形式的主要因素之ㄧ,即家長是否知覺到他人 所提出的參與邀請(invitations to involvement from others),感受到自己的參與是否 受歡迎且有價值的,進而影響其參與與否之決定(Hoover-Dempsey et al., 2005)。

張春興(1996)指出,知覺(perception)為人類心理性訊息處理歷程中較為複 雜的一種層次,意指個體不僅覺察到某一刺激的存在與重要屬性,而且還能了解到 該刺激所代表的意義,在人本心理學的概念上,與認知心理學上的用法完全不同。

在認知心理學上將知覺解釋為對事件的基礎,先有知覺,而後才有認知;人本心理 學家的解釋則不同,他們把知覺解釋為一種感受,是個人對其所知覺者產生的感受。

換言之,認知心理學家所指的知覺,是理性的,是學習知識的基礎;人本心理學家 所指的知覺,是感情的,是決定個人行為取向的基礎。本研究中家長對重要他人的 知覺兼具認知心理學與人本心理學對知覺的定義。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觀之,家長 邀請知覺可視為家長察覺到邀請訊息並了解其所代表的意義;若從人本心理學的角 度觀之,則可將家長邀請知覺視為家長在觀察或接收他人行為時所產生的感受,據 此決定其參與行為。

根據文獻,家長對邀請的知覺主要可來自三個面向,包括學校(學校氣氛)、

教師與子女三個部分,對家長參與教育之行為意向的影響分述如下:

一、家長知覺學校的邀請

一般的學校邀請包括了廣泛的學校特質與活動,傳達給家長讓他們感受到其參 與是受到歡迎且對子女的學習是有幫助的,例如學校所營造的歡迎家長的學校氣 氛,以及給予家長明確的在家教育建議等,對學校的邀請較信賴的家長亦會認同學

校是優良的。Hoover-Dempsey 等自 1996 年 Griffith 的家長對學校之滿意度量表中,

選擇三個包含學校一般邀請的分量表,包括 1.學校氣氛,包含「我在這個學校感覺 是被歡迎的」等題項;2.學校對家長的賦權增能,包含「學校安排了家長活動讓我 參與」等題項;3.學校與家長間的溝通,包含「學校教師在談論我的小孩時是關心 且樂於合作的」等題項(Hoover-Dempsey et al., 1997; Walker et al., 2005)。

侯世昌(2007)認為家長參與教育的內容與學校的意願及學校行政人員的態度 有很大的關係,學校及行政人員對家長的信任度愈高,家長參與的內容就愈廣泛,

反之,家長參與就十分的少,甚至有可能淪為僅是配合學校要求事項的執行。若使 家長和學校有更多的溝通管道,規劃建立家庭與學校間的聯絡網,雙方共同承擔教 育孩子的責任,營造互助合作的學校氣氛,則可豐富學校教學資源,激勵行政革新 及教師專業成長,提昇學生的學習成效,減少學生問題行為。家長可藉此了解學校 辦學的目標與方向,不致產生誤解,學校的政策計畫也因此更可獲得家長的支持與 協助,使學校更具有效能。因此學校若致力於家長參與活動,使家長感受到學校之 努力,不僅有助於家長了解學生在學校的學習狀況,增強親子關係,更有利於學校 政策的推動,提昇學校效能。

Griffith(1998)之研究結果亦顯示學校環境、學校氣氛會影響家長關於參與的 想法,包括學校的組織與管理、學校行政人員的態度、工作承諾等,皆與家庭、學 校間的關係有關,例如學校行政人員提供家長參與的機會與活動,且讓家長感受到 被歡迎的氣氛,以及學校行政人員對於家長事務是關心且合作的,則家長的參與意 願將會提高。

蔡進雄(2000)指出學校科層體制的管理結構愈是陡峭、管理文化若愈是專制,

則愈不利於家長參與;反之,結構愈是扁平、文化愈是民主,則家長參與則顯開放 而多元。學校的政策與程序愈是明確,家長參與愈是有規可循;反之,倘若學校規 章付之闕如,抑或模糊瞹昧、語焉不詳,則將使有心家長無所適從,從而影響整體 家長參與之成效。張雅玲(2006)研究指出友善校園的因素中,家長參與校務或決

策、家長志願服務工作、參與教育教育等三者能夠預測家長參與意願,亦即家長愈 能知覺友善校園因素之重要,愈能知覺到學校鼓勵態度者,其參與意願愈高。

此外,校長對學校氣氛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在不同校長領導下所創造的學校氣 氛更是對家長參與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基本上,家長參與需要高度的學校行政支持 才有可能推展各項措施,特別是校長的支持,假使校長主動站在支持的立場,引進 家長資源,充分支持家長會及各種家長組織的成立,也就有助於提升家長參與學校 教育的積極程度,家長對於校長的支持態度感受愈有正面評價,在校務決策層面及 子女學習活動層面的參與愈積極(江民瑜,2006;Sanders & Harvey, 2002)。

此外,校長對學校氣氛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在不同校長領導下所創造的學校氣 氛更是對家長參與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基本上,家長參與需要高度的學校行政支持 才有可能推展各項措施,特別是校長的支持,假使校長主動站在支持的立場,引進 家長資源,充分支持家長會及各種家長組織的成立,也就有助於提升家長參與學校 教育的積極程度,家長對於校長的支持態度感受愈有正面評價,在校務決策層面及 子女學習活動層面的參與愈積極(江民瑜,2006;Sanders & Harvey,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