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與研究限制
壹、名詞釋義
本論文的研究主題為《臺灣第三次政黨輪替前後社會運動之研究(2014- 2018)》,主要的關鍵名詞包括「社會運動」、「抗爭事件」及「政治機會結構」,
本文詮釋如下:
一、社會運動
對於解釋何謂「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現代民眾多半將社會運 動與靜坐絕食、示威遊行等劃上等號,認為社會運動的發生將衝擊政治動盪的 不安想像,造成人民內心恐慌不安。而一開始在西元18、19世紀時,社會運動 亦被視為是「極端主義」(extremism)、「剝奪感」(deprivation)和「暴力」
(violence)的代名詞,或是「發瘋的大眾」(the madding mass)、「社會失 序」(social disorganization)的結果。34究其定義,社會運動此時仍被視為負面 詞語。爾後,Sidney Tarrow認為上述描述並不能幫助我們瞭解社會運動的本質,
而進一步將社會運動定義為:「社會運動是一種持續性的集體挑戰,由一群彼
34 Sidney G. Tarrow, Power in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s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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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地向權威提出集體宣稱(collective claims)。二、社會運動劇碼(social movement repertoire):採用若干政治行動形式,例如組織特定目標的協會、舉 行公開會議、遊行、守夜、集會、請願以及發傳單等。三、公開展現參與者的
35 Sidney G.Tarrow, Power in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s, Collective Action an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3-4.
36 Charles Tilly, Social Movement as Historically Specific Clusters of Political Performances, Berkeley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38, 1993-1994, p.7.
37 同註 32,頁 8。
38 Douglas McAdam,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p. 37.
39 Douglas McAdam, Culture and Social Movements. in Social Movements: Perspective and Issues edited by Steven M. Buechler, F. Kurt Cylke, and Jr. Mountain View (CA: 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p. 473.
40 Jean L. Cohen, and Arato Andrew,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2), pp. 49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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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體制外的策略來改變現狀。」41他認為社會運動是社會中存在廣泛議題的集 體一股不斷要求改造、勇於挑戰的力量,其基本特徵在於使用體制外的策略去 改變既有的體制。
然而定義最大的用途,並非例行化社會運動的意涵,定義社會運動純粹是 為了便利採取同一套的概念語言來加以分析,並提供我們去界定何種現象不屬 於社會運動,如宗教、社會動員、個體化行動皆不是社會運動。社會運動是結 合了「集體挑戰」、「共同目的」、「團結」與「持續性」等元素所產生的現象,
其具有高度的政治意涵,是一種工具性的行動,有時甚至必須被視為一種中性 的政治參與形式。42
義大利社會學家Della Porta 即認為,社會運動具有四項主要特徵:一、非 正式的互動網絡(informal interaction networks)。二、共享的理念和凝聚力。
三、突顯衝突的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 focusing on conflicts)。四、抗爭手 段的運用。43是以,若社會運動發生於當代民主體制中,則代表國家政府當權的 漠視,或是代議機關的代議功能出現問題。社會運動的存在不僅必要,其功能 亦在於平衡利益代表體系所衍生代表性不足的問題,並且形成政黨以選票作為 考量的制衡力量。44
何明修說明,在一本 1994 年出版的集體行動教科書中,Marx and McAdam 曾提到:「幾乎近二十年來的研究作品都基於這種未明言的圖像:社會運動是 一種有組織的政治活動形式,由那些缺乏必要影響力的群體所發動,他們無法 透過『適當的政治管道』(proper political channels)追求其目標。」(Marx and McAdam 1994: 83)45換言之,若社會中的資源配置僅反映特殊群體的獨占利益,
41 何明修,〈社會運動〉,載於《社會學與台灣社會(第三版)》,王振寰、瞿海源編,(臺北:巨 流,2009 年),頁 343。
42 同註 32,頁 3-7。
43 Donatella Della Porta & Mario Diani著,苗延威譯,《社會運動概論》(臺北:巨流圖書公
司,2002年),頁14-16。
44 Donatella Della Porta, and Mario Diani, Social Movements: An Introduction (Oxford: Blackwell, 1999), p. 286.
45 同註 14,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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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平等的情況亦無法藉由制度化的管道獲得改善時,那麼社會運動的種子 即埋藏於那些缺乏必要影響力的群體之中。
從最廣泛的定義來看,Marx and McAdam認為社會運動是以有組織的方式 來要求某一種社會變遷,並採取常態體制以外的行動。46然而若只有上述兩者規 定,那麼社會運動與一般社會衝突則容易混為一談,正由於社會運動帶有特定 的文化導向(cultural orientation),試著改變既有社會的運作方式,或者說要 求打破社會體系的限制,才如此引人注意。47
是以,本論文將社會運動的內涵與特徵加以整理成四點如下:
1.社會運動的成員之間具備一組共享的理念與一定程度歸屬感的互動,因具 有「集體認同」而使得社會運動得以進行、擴大以及延續。集體認同感的 有無,將決定派系結盟與社會運動之間的差異。
2.社會運動可以視為是一群個人、團體或組織之間的非正式互動網絡關係,
用以形塑成員間特定的世界觀與生活態度,參與者的「共同目的」是改變 不利其本身的現狀,並試圖有意識地改造既有的社會。
3.社會運動「持續」投入政治或文化的衝突,是為了要促使或阻礙社會變遷,
但衝突的結果必然導致零和賽局下,一方之所得,為另一方之所失。
4.社會運動的「抗爭手段」包括示威遊行、抵制佔領、靜坐抗議及罷工罷課 等,相對於其他體制內的手段而言,社運團體期待能透過間接的管道來影 響決策,或是爭取民眾的支持。
二、抗爭事件
在研究社會運動時,抗爭事件分析通常因社會運動有時循體制而行,有時則 會透過集體行動挑戰制度。而早期有關抗爭暴力的研究多數從個人或群眾心理學 來解釋,將其與不理性劃上等號,後來的研究才逐漸脫離個人心理層次的分析,
46 Gary T. Marx, and Douglas McAdam, Collective Behavior and Social Movements: Process and Structur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94), p. 73.
47 何明修、林秀幸主編,《社會運動的年代:晚近二十年來的台灣行動主義》(臺北:群學,2011 年),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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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將抗爭暴力放在更廣層面的政治社會結構中來探討,從鉅觀層次來解釋集體 抗爭行為隨政治社會的變遷而改變。
是以,抗爭本身已成為社會越來越可以接受的表達方式,可承載各式各樣的 訴求,Charles Tilly甚至指出,到了西方20世紀晚期,各式社會運動組織、政府 當局與警方已經協調出例行處理方式,因而大幅度降低社會運動提出訴求所帶來 的暴力。48當代台灣已逐漸轉變成「運動社會」(movement society),亦即一個 隨時隨地都有群體在進行抗爭動員的社會型態已經浮現,抗爭主題亦越來越多元,
而且這種現象也不再是稍縱即逝的過渡期症狀。49
何明修曾定義「抗爭事件」是指「有特定意圖的一群人,透過公開的、具有 對抗性的行動,向對手提出具有利益衝突性的訴求。」50Charles Tilly 亦認為抗爭 事件就是「抗爭性聚會」,亦即一種多人聚集的場合,他們提出與某些團體利益 衝突的集體宣稱,是以抗爭事件雖不直接等同於社會運動,51但有其作為社會運 動指標性事件的明確優勢。且由於社會運動的進行往往在國家的支配疆界內,導 致國家內部的權力結構為避免出現不可治理的危機,必須保持持續不斷的變動,
Charles Tilly 試圖以「抗爭事件分析法」關切現代國家「民主體制」的形成,與
「資本主義市場」的浮現如何影響人民抗爭的方式,其研究方法給予後來的研究 者相當程度的啟發。
綜上所述,抗爭事件只是社會運動的單一環節,此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社 會運動成員間的集體認同感所具有的持續性,將使特定事件結束後仍得以維持動 員的能量;相反的,有些抗爭事件只是曇花一現,並不能發展成更大的社會運動。
然而,若抗爭能令制度加以改善,則「抗爭」亦該被認為係民主國家中一種必要 的政治參與形式。
48 Charles Tilly, Social Movements (Boulder, CO: Paradigm, 2004), p. 94.
49 David S. Meyer and Sidney G. Tarrow, A Society Movement Society, In David S. Meyer and Sidney G. Tarrow. (eds.), The Social Movement Society: Contentious Politics for a New Century, (New York: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8), pp. 1-28.
50 同註 12,頁 7。
51 同註20,頁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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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機會結構
何明修為政治機會結構曾訂下概念性的定義:「政治機會結構是一組以國家 為中心的變項組合,對於集體行動者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與可能性,並且提高或 降低了運動動員所需要花費的成本。」52他並進一步結合90年代中期以後的 McAdam作品與Sidney Tarrow的論點,歸納政治機會結構四個核心元素包括:(一)
政治管道的存在;(二)菁英體制的穩定性;(三)政治聯盟者的存在;(四)國 家的鎮壓能力與傾向。53以上四項核心元素將可提供本論文探究,台灣在第三次 政黨輪替前後之社會運動中是否存在著政治機會結構,並且產生什麼樣的關連,
亦或者擁有哪些管道去影響社會運動的結果。
貳、研究限制
首先,本論文的研究限制在於方法論上可能產生的限制,因全台抗爭事件眾 多,且事件的性質與發生的地點不一而足,是以在分析社會運動的效果與影響時,
較難親自對抗爭事件一一進行觀察研究並進行訪談,僅能從有限蒐集的相關文獻 資料、學術文章、官方文件和新聞報導進行梳理和歸納,據此來建立本論文的論 述。
其次,本文所選取的重大抗爭個案,皆係作者認為重要性程度較高的社會運 動,然而其餘未分析到的社會運動,並不表示它們在鉅觀的政治機會結構下毫無 受到影響,而是有待日後加以研究與補充。
52 同註 32,頁 131。
53 同註 32,頁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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