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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三次政黨輪替前後抗爭事件的比較

第四節 重大抗爭個案之尋找

壹、檢證《聯合報》報導偏誤之策略

在進行重要抗爭事件的尋找之前,我們必須先認知到,試圖影響媒體議程設 置的社會運動機構不能簡單地依靠產生大量抗議者或參與不尋常形式的集體行 動,尤其媒體與記者會衡量「適合印刷」的新聞,是以媒體必然存在著選擇性報 導與事件描述上的偏差,140當我們蒐集《聯合報》報導整理出抗爭事件來試圖描 繪社會運動的樣貌與軌跡時,必須釐清的事情是,由於《聯合報》記者的報導立 場及篇幅內容,皆極有可能影響到抗爭事件報導的角度及內容的深度,且一項研 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程度,都將影響到該項研究的「效度」(validity),接下來我

140 Jackie Smith, John McCarthy, Clark McPhail, and Boguslaw Augustin, From Protest to Agenda- Building: Description Bias in Media Coverage of Protest Events in Washington, D. C. Social Force, Vol. 79, No. 4, 2006, pp.1397-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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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苦勞網」網址:https://www.coolloud.org.tw/。

146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TAPCPR」網址:https://tapcpr.org/。

147 108 起抗爭個案可分為:勞工團體爭取整體勞工權益類等 25 起;空服員等職業工會等 12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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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提升報導的細膩程度,惟侷限於關注議題有限,無法從鉅觀的角度關切所有議 題;另一方面,蒐集「聯合知識庫」中《聯合報》新聞所報導的抗爭事件,能夠 透過報社派駐在全台各地駐守的當地記者,大規模的蒐集全台相關抗爭資料,理 應可以引導我們廣泛而不遺漏地初步分析社會運動的發展趨勢與軌跡變遷,僅須 注意的是,《聯合報》的報導有其低估抗爭規模或數量的限制,尚須透過蒐集不 同資料進行補充。

貳、尋找抗爭事件

在本章第一節中,作者首先說明,本論文賦予社會運動中所發生之抗爭事件 相對寬鬆的定義如下:「基於特定目的,有特定意圖的一群人,以體制外的集體 行動方式,公開地表達具有利益衝突性的訴求,或進行抗爭性行動。」其次,有 關抗爭事件與事件之間的區隔,係將抗議或訴求對象有別的抗爭,皆視為不同起 抗爭事件,而有時一件抗爭事件可能延續數天。

易言之,作者尋找重要抗爭事件,首先係以抗爭「事件」而非抗爭「個案」

來分析台灣社會運動的趨勢發展,並排除「政治性的抗爭」、「鄰避抗爭」來過濾 這些抗爭事件。另外為了避免因採取相對寬鬆的定義,而納入過多與社會運動無 關的抗爭事件,作者接下來將以幾項關鍵步驟,找出橫跨馬政府第二任期執政的 最後兩年到 2016 年上台的蔡政府時期前兩年,具有代表性的抗爭案例。

本論文分別從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聯合報》新聞報導的 1,681 起抗爭事件,以及另行蒐集「苦勞網」、「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PCPR」

兩個長期關注社會運動議題的獨立運動組織所架設之網頁中,選擇抗爭事由、抗 爭發起單位均大致相同的事件,並將個案中的事件與事件進行串聯,接著設定兩 個條件再度篩選、過濾:首先,個案須並非僅發生過一、兩次抗爭而已;第二,

個案涵括多起的抗爭事件,且至少橫跨一年以上時間,代表個案並非偶然為之的 突發案件。在經過上述的手續檢證後,在馬政府第二任期執政的最後兩年到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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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台的蔡政府時期前兩年共約四年的時間內,我們大略可以發現,社會運動中 相對重要的兩類抗爭事件分別為性別團體之婚姻平權運動、勞團與勞工權益抗爭 活動,這兩類抗爭事件一共包括 208 起抗爭個案,佔事件總數約 11.6%,為近四 年來相對重要發生的抗爭事件(詳見表 3-8)。

表 3-8 社會運動抗爭重要個案(2014.05.20~2018.05.20)

抗爭個案 抗爭地點 事件數量

性別團體爭取婚姻平權運動 跨越多個縣市 31

相關勞工團體爭取整體勞工權益 跨越多個縣市 29 空服員等職業工會爭取空服員權益 跨越多個縣市 41 前國道收費員爭取年資及工作轉置權益 跨越多個縣市 26

移工團體爭取基本人權權益 跨越多個縣市 21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爭取工作權益 跨越多個縣市 20 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爭取勞動權益 跨越多個縣市 12 韓國Hydis 工人爭取工作權益 台北市 12

華隆自救會爭取退休金權益 跨越多個縣市 11

資料來源:作者自「聯合知識庫」所蒐錄之《聯合報》新聞報導及「苦勞網」、「台 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PCPR」整理完成。

當然除了性別團體之婚姻平權運動、勞團與勞工權益抗爭活動這兩大類抗爭 事件,並細分為九項抗爭案例以外,尚有許多值得探究、分析的重要社會運動案 例。148尤其在 2016 年,蔡英文政府上台後,一類很重要的抗爭是,退休軍公教人 員對政府年金改革政策的抗議,雖然此事件並非橫跨第三次政黨輪替前後時期,

148 例如土地徵收拆遷爭議類、爭取自身權益類、教育權益類及環境保護類在 2014 年 5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所佔抗爭事件皆有一定百分比,惟各議題類別中發生的抗爭事件五花八 門,較少能像表 3-8 所列 9 個抗爭個案,不僅抗爭地點多跨越多個縣市,事件數量眾多並橫 跨馬政府第二任期執政的最後兩年到 2016 年上台的蔡政府時期前兩年,且橫跨時間至少一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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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並非發生次數最多、規模最大,149但其重要性亦很難被社會所忽視,因之如果 從「國家的鎮壓能力與傾向」(如架設拒馬、警力佈署)來衡量,年改政策的抗 爭強度是很明顯的:在 2018 年四月,由退休警察與退休消防員發起的反年改「警 消不服從」抗議遊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派出近九百名警力佈署維持秩序;2018 年五月,立法院排審軍人年改草案,警方在立法院周遭部署逾千警力並擺設大量 拒馬,以因應反年改團體八百壯士的抗議強度;甚至迭至 2018 年六月,因立法 院臨時會再度審議軍人年改案,立法院為此啟動最高規格維安因應,不僅立法院 周圍架設起蛇籠、拒馬,並實施交通管制。150

不過作者在此想要關注的是,透過對於以上兩項標準所篩選出的抗爭個案,

不僅是基於特定目的且有特定意圖的一群人以其特定信念,公開地表達其具有利 益衝突性的訴求,並具備一定數量從事體制外的集體行動方式,進而在一段期間 進行抗爭性行動的行為,並吸引各界關注,還為橫跨馬政府第二任期執政的最後 兩年到 2016 年上台的蔡政府時期前兩年具有代表性的抗爭案例。易言之,這九 項抗爭個案不僅符合社會運動研究中研究「社會運動」的狹義定義,進而能清楚 呈現第三次政黨輪替前後時期,政治機會結構及社會經濟背景的轉變。

九項重要的社會運動抗爭個案包括:性別團體為了喚起同志團體與一般社會 大眾對於同志權益的重視,積極爭取同性婚姻平權運動;工鬥團體、台灣高等教 育產業工會以及五一行動聯盟等相關勞工團體,為了提升全體勞工勞動條件,積 極爭取整體勞工權益;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復興航空、遠東航空及威航等空服 員職業工會,為了改善空服員勞動條件,積極透過抗議、罷工等手段爭取空服員 權益;前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則是因 2013 年 12 月 30 日,國道全部改變為以計 程收費後,原收費員認為遠通電收公司協助轉置方式和資遣金有所爭議,為了爭 取年資及工作轉置權益所進行的長期抗爭;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及相關移工團體為

149 2016 年 5 月 20 日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共發生 47 起退休軍公教人員對政府年金改革政策的抗 議活動,其中發生於 2016 年 9 月 3 日的軍公教九三大遊行為抗爭規模最大,高達 11 萬 7,000 人次參與。

150 聯合報, 2018/04/24, A4、聯合報, 2018/05/09, A4、聯合報, 2018/06/11,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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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爭取外籍移工基本人權,積極透過抗議、召開記者會等手段爭取移工權益;消 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為了維護消防員之工作權益,積極爭取消防員安全與合理的 工作環境;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為了改善台鐵員工人力不足、長期過勞,以及日夜 班輪班等問題,在 2017 年春節期間發動「依法休假」,積極透過抗議等手段爭取 勞動權益;由台灣永豐餘集團旗下元太科技收購持有的南韓液晶面板公司Hydis 於 2015 年初,永豐餘集團因公司虧損,關閉 Hydis 生產線,使得 Hydis 公司 9 成以上南韓職員失去工作,來台積極爭取工作權益;華隆紡織公司從 2001 年起 積欠退休、離職員工之退休、退職金未支付,其中 336 名員工於 2012 年 10 月 9 日成立了華隆自救會,積極爭取退休金權益。

總結而言,以上九項社會運動重要抗爭個案,呈現了近四年來社會運動大致 上以性別團體爭取婚姻平權運動、勞工團體爭取整體或個別勞工權益這兩大類抗 爭事件為主,且主要抗爭地點雖以台北市為最多,惟仍跨越北、中、南多個縣市,

其中僅韓國Hydis 工人爭取工作權益的抗爭地點僅發生在台北市而已。我們可以 這樣解讀,這些在近四年來社會運動中相對受到關注的事件,同樣表現出社運團 體傾向以議題凝聚共識的形式來解決特定問題,而逐漸取代草根化在地抗爭模式,

由 1,681 起抗爭事件中,所篩選出馬政府第二任期執政的最後兩年到 2016 年上台 的蔡政府時期前兩年重要的社會運動抗爭個案,幫助我們再次確認近四年社會運 動發展的幾個趨勢:首先,是抗爭更趨於全國議題性;其次,是趨勢集中於向中 央政府機關訴求抗議;最後,則為抗爭規模的日益增強,抗爭人數在 10,000 人以 上的抗爭事件,從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共發生 23 件,其中性別 團體爭取婚姻平權運動佔 9 件、勞工團體爭取整體或個別勞工權益佔 6 件。至於,

9 個符合社會運動狹義定義的代表性抗爭個案,因可分類為性別團體爭取婚姻平

9 個符合社會運動狹義定義的代表性抗爭個案,因可分類為性別團體爭取婚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