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2014 年-2018 年台灣的抗爭事件:抗爭個案分析
第三節 性別團體之婚姻平權運動
壹、背景:2008 年前性別團體婚姻平權的爭取與同志運動的 初萌
2009 年底,致力於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多元家庭法制化的台灣伴侶權益 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TAPCPR)(以下簡 稱伴侶盟)成立,伴侶盟於 2010 年開始,即積極進行有關婚姻平權的法案研擬、
舉辦各種公開座談會並說明運動方向,試圖喚起同志團體與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同 志權益的重視,此後同性婚姻平權逐漸成為台灣社會重要的公共議題。然而,有 關同性婚姻議題的公開訴求,最早其實可追溯至 1986 年,當時同志平權運動者 祁家威與其同性伴侶至法院要求公證結婚遭拒絕後,他們雖轉向立法院請願,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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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前,同志團體對於婚姻平權議題的發展,無論在爭取司法訴訟方面,抑或在 立法端的探詢,多半僅停留在被動回應政府機關或政治人物提出的法案或政策,
並未擁有主動推動議題、議程的能力,從而去從事長期社會倡議、持續組織宣傳 與立法遊說等工作。
貳、同志權利的發展:2009 年後婚姻平權的推行與運動歷程
在以往台灣社會,同志團體處於弱勢族群的地位,長期被排拒於婚姻制度之 外,然而為保持組織運動的主體性與中立性,同志團體並未經營其與政黨或政治 人物的關係,僅除了在處理特定議題時,偶爾尋求支持與援助,其餘大多時間選 擇與政黨或政治人物保持距離。直到 2009 年底,婦女新知基金會、同志諮詢熱 線協會以及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等多個性別團體共同成立伴侶盟,而過去積極參與 婦女運動的女同志女性主義者,亦逐步發揮力量連結婦女與同志運動的政治資源 與議程。193其後,伴侶盟花費約三年時間,積極投入具備法律專業與運動專長的 律師研究多國立法例,並融合台灣本土社群經驗,終於在 2012 年七月,草擬完 成「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多人家屬」的民法修正草案,亦即所謂「多元成家三 法」。194該法律案在同年八月正式立案後,伴侶盟緊接著於九月發起一項「多元 成家,我支持!」百萬人連署活動,此舉引發同志團體與台灣社會進行正反雙方 大規模且激烈的辯論。之後同年十月,同志團體更舉辦「革命婚姻──婚姻平權,
伴侶多元」為主題的遊行活動,除批判台灣現存婚姻制度壓迫弱勢群體外,更希 望達到爭取同志婚姻平等權的訴求。195
因我國大法官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作出釋字第 748 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解 釋,解釋文中敘明同性婚姻應在 2 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加以平等保護,196故有論
193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伴侶盟沿革及組織簡介」,查詢日期 2018 年 4 月 21 日。https://tapcpr.org/english/about-us
194 同註 182,頁 194。
195 聯合報, 2012/10/28, A11.
196 同註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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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為,2017 年成為台灣的「婚姻平權元年」,然而在此之前,台灣同性婚姻合 法化的推動歷程並非如此順遂。早於 2013 年十月,伴侶盟為達成同性婚姻平權 以及保障多元家庭成家的理想,將研擬兩年餘的《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立 法院審查時,立法院雖立即將該草案第一部分的修正案一讀通過,並交付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審查。197然而,同年十一月,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召開法案公聽 會時,此草案卻引發反對同性婚姻團體的強烈反彈,對同性婚姻持正反雙方意見 的團體並陸續動員支持者,走上凱達格蘭大道表達各自的訴求。198此後,因司法 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廖正井堅持不將《婚姻平權修正草案》排入立法院議程,
此草案遂延宕至 2016 年初,始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產生屆期不連續原則而無疾 而終。
自從台灣於 2003 年舉辦亞洲首次同志大遊行以降,儘管立法院尚未通過同 性婚姻合法化,然而台灣的婚姻平權與同志運動已獲得初步成果。2016 年十月,
第 14 屆台灣同志遊行前夕,同志團體的婚姻平權議題再度受到社會注目,立法 院包含各黨派部分立法委員皆宣告將再次推動婚姻平權法案,蔡英文總統更首度 以總統身分在個人臉書表達支持婚姻平權修法,並尊重立法院決議,其後第 14 屆同志遊行「一起FUN 出來──打破『假友善』,你我撐自在」,參與人數高達 8 萬 2,000 人次。199待同年十一月,《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一讀通過 並進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於十二月完成一讀送交黨團協商。我國大法官更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作出釋字第 748 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解釋,釋憲內文明白要 求現行《民法》對同性婚姻保障不足,相關機關應在 2 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加以 平等保護。
總結而言,在 2009 年之後,由於伴侶盟的成立,使得婚姻平權議題的發展 開始受到台灣社會廣大公民的重視,其中 2014 年至 2016 年,《多元家庭民法修
197 聯合報, 2013/10/26, A6.
198 聯合報, 2013/12/01, A1.
199 聯合報, 2016/10/30,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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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草案》雖曾一度遭召集委員阻擋法案排入議程並遭擱置,而使婚姻平權的議題 一度沉寂,然而伴侶盟奔走司法途徑,推行婚姻登記行政訴訟,也與多個關心婚 姻平權的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婚姻平權立委連線」,邀請全台立法委員候選人 具體允諾,如當選進入立法院擔任立法委員之後,願意成為婚姻平權草案的提案 人或連署人。200在各方團體的努力之下,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多元家庭法制化 已在大法官進行釋字 748 號解釋後取得少許成果,作者茲將我國有關性別團體爭 取婚姻平權的歷程整理如下表 5 所示。
200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2016 婚姻平權立委連線」,查詢日期 2018 年 4 月 21 日。https://election2016.tapcp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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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繪製。
參、分析:正反雙方的成功動員
綜觀我國性別團體爭取婚姻平權的正反雙方體制外動員抗爭,以及同志團體 遵循體制內研擬法案的行動,自 1986 年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公開出櫃至今已 綿延三十年之久。而台灣同志遊行活動從 2006 年第四屆舉辦主題為「一同去家 遊Go Together」,此次遊行參與人數首次突破 1 萬人次,成為亞洲地區最具規模 的同志遊行開始,其後每年參與人數不斷增加,至 2017 年十月舉辦的第 15 屆同 志遊行為止,參與人數已高達 12 萬 3,000 人次,成為歷年同志遊行人數最多的一 次。上述參與人數若以抗爭規模超過 1 萬人以上的人數,在馬政府第二任期執政 的最後兩年與蔡政府執政前兩年分別僅 7 件與 16 件相比,爭取婚姻平權運動的 動員數量可謂相當驚人。
而在這段期間,許多擁有實際行動參與經驗或對議題進行瞭解的學術著作與 論文也陸續出版與發表,例如張娟芬、許佑生、紀大偉、陳俊志等三十位長期參 與同志運動的人士集體描繪出台灣於 1990 年至 2001 年,同志團體是如何投入時 間、精力和情感,透過社團、電台、網路、活動、寫作和出版對外發聲,希望改 善同志基本人權處境的反抗經驗;201王嘉菲透過影像與文字紀錄台灣女同志的生 命故事,書中一共採訪 34 位女同志,分為 17 組受訪者,現身訴說她們由於台灣 同志婚姻尚未合法所面臨的難題。202喀飛則回顧了台北的同志文化;203陳盈臻則 進一步探討反制行動對社會運動產生的影響,並比較性別平等教育運動與多元成 家運動等兩案例的構框差異,思考學者將反制行動當作一種社會運動的狀況;204 劉家熙以深度報導書寫台灣同志運動路線的轉變,透過訪談數名同志運動人士,
201 張娟芬、許佑生、紀大偉、陳俊志等著,《揚起彩虹旗—我的同志運動經驗 1990-2001》(臺 北:心靈工坊,2002 年),頁 1-288。
202 王嘉菲著,《拉拉手,在一起: 女同志影像故事》(臺北:木馬文化,2015 年),頁 1-208。
203 喀飛著,《以進大同:台北同志生活誌》(臺北:文訊雜誌社,2017 年),頁 1-144。
204 陳盈臻,《同志運動的構框分析:以性別平等教育與多元成家為例》(嘉義:國立中正大學社 會科學院政治學系暨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 年)(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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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同志運動採取何種運動策略以達成運動目的,再定義了台灣同志運動的貢獻 與意義。205
上述各類探討有關同志文化或同志運動爭取人權議題的書籍與論文,不期而 同地呈現出同志團體是如何懇切追求社會對於他們的接受、包容與權利平等,即 便性別團體對權利運動的內涵、信念有不同想像而難以概括與歸納,不過通常其 參與成員皆相信:「每一個人的性傾向都應該予以包容,反對歧視;每一個人的 性傾向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所以即便社會中也有如下一代 幸福聯盟、搶救台灣希望聯盟與捍衛家庭學生聯盟這類不同的聲音出現,作者訪 談的一位支持同性婚姻工作者便認為:
對於婚姻平權大平台來說,婚姻平權的實踐其實有個很明確的標準,就是我 們必須透過修改民法,來達到實質的平權,而是否真的能誠如反同方所說的,透 過另立專法的方式,比如說同志伴侶家庭法、同志伴侶伴侶法的方式來達到大法 官釋憲所要求的實質平權,我們是打上非常大的問號,因為如果今天實質的平權 是代表權利一模一樣,那又何必另修專法?(訪談記錄 P03-180807)
對於婚姻平權的支持也促使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了捍衛權利平等的行列,誠如 支持同志運動的社運人士也認為以社會運動參與者的立場來看,無論怎樣行動都 可以去影響政府的政策,作者訪談一位支持同性婚姻工作者便認為:
如果我舉我們組織的例子,我們前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在台北市政府擔任女委 會的委員,同時也在行政院擔任性平會的委員,所以透過這些性平機制都可以去 影響政府的政策並跟運動理念做搭配,像許秀雯律師在性平會擔任委員時也會發
如果我舉我們組織的例子,我們前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在台北市政府擔任女委 會的委員,同時也在行政院擔任性平會的委員,所以透過這些性平機制都可以去 影響政府的政策並跟運動理念做搭配,像許秀雯律師在性平會擔任委員時也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