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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德國刑事訴訟法沒收參與程序

第七節 單獨狹義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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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單獨狹義沒收程序

第一項 基本概念

德國法單獨狹義沒收程序規定在第 440 條,單獨利得沒收則由第 442 條第 1 項準用之。這規範規定了客體程序的前提要件、種類以及方法,而這客體程序的 沒收(或依第 442 條第 1 項同樣的附屬效果)在罪責問題上並不會同時裁判,而是 分別認定的351。這關係到獨立以及專屬的程序形式;一個獨立的附屬效果命令在 處刑令程序(Strafbefehlsverfahren)352是不合法的,附加訴訟(Nebenklage)353中亦同

354

第二項 前提要件

第一款 實體合法性

依據第 440 條第 1 項規定,客體程序以獨立命令的附屬效果在實體法上是合 法的為前提。這是基於德國刑法第 76a 條之規定,亦即,主體程序的實行不論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是不可能時。這種交替的特質在於法院有依照自由心證之方 法職權檢驗訴訟要件之義務 114。然而這是有爭議的,因為是否不能裁判,或主 體程序是否不可實行,是刑事執行機關的義務。並鑑於這些僅能在真實性檢驗的 框架被法院檢驗關於事實障礙的評估是可驗證的;或者,訴追或法院對一個特定 人判決的不可能性,必須且能夠被廣泛審查355

351 Meyer-Goßner, a.a.O. (Fn. 113), §440 Rn. 2.

352 處刑令程序規定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407 條以下,該制度相當於我國簡易程序。

353 附加訴訟為德國特殊制度,允許特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甚至被害人之親屬,參加已提起之 公訴或保安處分程序,並享有若干權利,如得選任律師,規定於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5 編被害 人參與訴訟第 2 章附加訴訟。

354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1.

355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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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主體程序的事實障礙

依據德國刑法第 76a 條,如果針對一個犯罪行為基於事實的原因沒有一個特 定人在主體程序可以被歸責,例如若行為人無法被查明或從幾名嫌疑犯中隱匿,

利得沒收、狹義沒收或替代價額追徵或銷毀可以被獨立判決。被告死亡同樣也被 規定為程序障礙356

若程序中無法追訴一個特定人,則是一個訴訟條件的欠缺,而法院在訴訟的 任何階段都應確保訴訟條件存在,包括事實審上訴階段(Berufungsinstanz)和法律 審上訴階段(Revisionsinstanz),依照職權以自由心證的方式確認,這種缺漏將導 致程序中止357

第二目 法律障礙

根據德國刑法第 76a 條,如果因為法律的原因沒有特定人被追訴(例如行為 人欠缺罪責能力、大赦、審理不能)以及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保安處分性質的沒 收及銷毀命令(德國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 項以及第 74d 條),在客體 程序也是允許的,但利得沒收並不適用第 76a 條第 2 項,因為其並不具保安處分 性質358

關 於 此 尚 包 含 追 訴 時 效 (Verfolgungsverjährung) 或 其 他 追 訴 障 礙 (Verfolgungshindernisse)例如無訴訟能力(Verhandlungsunfähigkeit)或缺乏德國審 判權(德國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第 19 條)359。最後請留意客體程序在刑法第 76a 條第 3 項這樣的案件中,一個特定人雖然可以被追訴,然而一個刑罰被放棄或程 序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第 153a 條、第 154 條、第 383 條第 2 項、少年 法院法第 45 條、第 47 條被中止(Einstellung)360,這樣的情況也算法律障礙361

356 Gössel, a.a.O. (Fn. 115), §440 Rn. 7;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3;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2.

357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3.

358 Meyer-Goßner, a.a.O.(Fn. 113), §440 Rn. 9;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9.

359 惟此有不同意見,認為豁免的案件,因欠缺德國審判權,從而客體程序亦被排除適用。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12.

360 在德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不追訴的決定與我國不起訴處分意義並不相同,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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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54d 條之程序中止並不屬於於德國刑法第 76a 條 第 3 項之情形,蓋有民事或行政程序的先決問題待解決,單獨沒收命令也會面臨 同樣的先決問題,因此不適用客體程序362

第二款 優越蓋然性(Ü berwiegende Wahrscheinlichkeit)363

命令之發布必須依據偵查所預期之結果;這意味著,如同一個訴訟的提起,

聲請沒收命令必須存有一個優越蓋然性364

聲請的法律性質與提起訴訟的種類是相同一致的(參照德國刑訴第 170 條第 1 項、第 203 條)。如果預期無法沒收具有極高的可能性(例如因為被請求的措施 明顯的違反比例原則),則聲請根據第 204 條將被否決;反之,如果預期沒收是 合理的,則不須裁定開啟程序,直接開始客體程序即可365

第三項 聲請

第一款 起訴裁量原則(Opportunitätsprinzip)

縱使措施依實體法已經明定了,檢察官在客體程序的聲請仍保有起訴裁量原 則。檢察官的裁量有一個重要作用,衡量是否需要一個措施,例如一個立即的公 共利益(如利得沒收)如犯罪獲利的平衡稅,或危險防阻(如沒收),還是該程序將 產生一個不合理費用。從而檢察官可以依據其裁量權,限縮聲請的範圍,以符合 比例原則366

訴的決定如第 153 條微罪不追訴、第 153a 條科予負擔及指示時之不追訴、第 154 條數犯罪之 部分不追訴決定,嗣後檢察官仍可再次提起公訴,故雖連孟琦所譯之德國刑事訴訟法一書譯 為「終止」,本文譯為「中止」。

361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4; Gössel, a.a.O. (Fn. 115), §440 Rn. 13-14.

362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15.

363 「Ü berwiegende Wahrscheinlichkeit」在國內有翻譯為「優勢可能性」者,如蔡惠芳,從危險 理論論不能安全駕駛罪,國立台灣大學博士論文,頁 33,2000 年 6 月。惟另有譯為「優越蓋 然性」者,如姜世明,證明度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98 期,頁 360,2007 年 8 月。

364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5;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18.

365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7.

366 Meyer-Goßner, a.a.O.(Fn. 113), §440 Rn. 3;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4; Temming,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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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內容與形式

客體程序的聲請是一種起訴(參照第 440 條第 2 項)。聲請是立基於偵查結果 的預期,亦即結論是很有可能。這也適用於自訴人提出聲請;在這種情況下也適 用第 374 條第 3 項367。附加訴訟在客體程序不被允許368。刑事處刑令程序從客體 程序排除。如果請求某客體程序的實施是基於一個告訴乃論之罪,則一個有效的 刑事告訴是一個程序要件(德國刑法第 76a 條第 2 項第 2 款)。自訴人可以在程序 的任何階段撤回其聲請,檢察官及稅務機關亦同。相當於第 156 條369的效果僅有 當實體判決在客體程序中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時才有適用370

依據第 440 條第 2 項,聲請必須說明構成合法單獨沒收的事實以及明確標明 沒收標的。在此,聲請必須與正式的起訴書在內容方面相符,特別是標記關於事 實以及法律的行為動機。因為在客體程序中,聲請直接提出單獨沒收命令或同樣 的措施,沒有預期中間程序371

第四項 在程序類型中轉換

一個從主體到客體程序或相反的轉變是不可預見的。然而,主體程序只要滿 足第 440 條的聲請即能作為客體程序繼續,當前者因為一個程序障礙而必須被中 止,依照客體程序所作的措施不受影響。這也適用於被告死亡372

(Fn. 114), §440 Rn. 6;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23-24.

367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374 條第 3 項「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時,應透過法定代理人行使提起自訴 之權,若被害人係於民事訴訟中能起訴之團體、公司或協會,應透過其於民事訴訟中之同一 代理人行使提起自訴之權。」連孟琦譯,同註 121,頁 343。

368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21.

369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審判程序開啟後,公訴不得撤回。」連孟琦譯,同註 121,頁 210。

370 Meyer-Goßner, a.a.O.(Fn. 113), §440 Rn. 4-5;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6;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27-29.

371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7; Meyer-Goßner, a.a.O.(Fn. 113), §440 Rn. 6;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25.

372 Meyer-Goßner, a.a.O.(Fn. 113), §440 R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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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從客體程序到主體程序的轉變則是不可能的373。除非是第 416 條的案件,

該條規定保安處分程序中,若被告顯示為有責任能力,法院應為如何之作為374。 基於程序經濟的原因,避免反覆證據調查等,主體刑事程序大體上可以轉換 成客體程序,如果刑事程序的實行最終是一個程序障礙,而此阻礙同時與措施無 關。單獨沒收命令或銷毀命令,一般說來這些措施有保安處分性質,例如德國刑 法第 74d 條,如果被告基於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被宣告無罪,或其程序因程序障 礙而中止,同樣能夠在尚未確定的刑事程序被實踐。主體程序繼續進行或轉換成 客體程序,則是取決於檢察官之聲請。若是存有一個程序障礙,以致於一個主體 程序被中止,如果檢察官聲請的話,該程序可以作為客體程序繼續進行375

第五項 裁判

法院裁判是依照簡單多數(法院組織法第 196 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63 條

376則沒有適用,因為沒有被告存在377。決定透過裁定(第 441 條第 2 項)或判決(第 441 條第 3 項)發布378。在客體程序,只要沒有特別規定干預,郵件扣押是禁止的。

一個違反秘密通信權(基本法第 10 條)的郵件,不能在客體程序作為證據使用379。 若合法性要件有欠缺,則聲請將因不合法被駁回(Verwerfung);如果聲請措 施的實質前提要件沒有存在,則該聲請應撤銷發回(Zurückweisung)380。若聲請被 駁 回 是 因 為 不 合 法 (unzulässig) , 則 僅 生 形 式 確 定 力 , 因 此 除 去 受 理 障 礙 (Zulässigkeitsbarriere)即可以相同內容再聲請;反之,若駁回是因為無理由

373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15;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9.

374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71.

375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15;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9;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68-70.

376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有關罪責問題及犯罪法律效果之任何不利於被告之裁判,

均需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連孟琦譯,同註 121,頁 281。

377 Gössel, a.a.O.(Fn. 115), §440 Rn. 50.

378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10;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11-12.

379 Schmidt, a.a.O. (Fn. 114), §440 Rn. 11.

380 Temming, a.a.O. (Fn. 114), §440 R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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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egründet)則駁回產生實體確定力,除非基於不同行為或不同標的為聲請,否 則再聲請還是不會受理381

如果聲請成功,則聲請的附帶效果(德國刑法第 74b 條第 2、3 項)或一個較 溫和的措施被命令或一個補償的聲明將被作成(第 436 條第 3 項第 1、2 句)。如 果檢察官僅聲請沒收文件的特定副本,法院不用裁判命沒收文件的全部。一個程 序要件的缺乏,準用第 260 條第 3 項382,在判決書中宣示程序中止,法律審上訴 階段亦同383

關於沒收命令的聲明,必須明確特定沒收標的,以使全部參加人及執行機關 知悉,僅標明證明有罪部分清單或是證據清單是不足夠的。如沒收化學物質以及 相似的材料,種類及性質必須被指明。文件的沒收必須在判決描述重要內容或至 少闡述核心。如果沒收的標的都沒有在判決或裁定形式中或一個宣告附件判決聲 明被標明,作為一般性的要求,在任何情下況必須得自裁判之基礎,而與案件產 生連結,單純引用聲請書是不合法的。沒收如果在第一次裁判不是被不慎地作成,

則若有充足的證據以及一個不同的排除決定出現,其可在法律審上訴法院 (Revisionsgericht)救濟384

第六項 第三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程序參與(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第 1 項第 1 句),基於單獨狹義沒收聲請 的開啟僅能由管轄法院命令,因為該聲請取代了起訴。當程序參與透過裁定被命 令,附屬參加人在此時點獲得被告的權限(第 433 條第 1 項第 1 句)。如果法院在 考慮使用裁定程序裁判(第 441 條第 2 項),狹義沒收參加人依據第 440 條第 3

程序參與(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第 1 項第 1 句),基於單獨狹義沒收聲請 的開啟僅能由管轄法院命令,因為該聲請取代了起訴。當程序參與透過裁定被命 令,附屬參加人在此時點獲得被告的權限(第 433 條第 1 項第 1 句)。如果法院在 考慮使用裁定程序裁判(第 441 條第 2 項),狹義沒收參加人依據第 440 條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