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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刑法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沒收條文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亦於 2016 年 5 月 27 日三讀通過修正案。此次刑事法大幅修正,除於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將沒收列入適用裁判時法,從而產生溯及效外,並於刑法施行 法第 10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舊法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 再適用。本次修法對我國整體刑事法體系影響重大,其中最為學者所盛讚者,新 刑法將沒收「去從刑化」,於第 2 條及第 38 條等立法理由中明文指出「沒收為獨 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擺脫「從刑枷鎖」,從而得以展開無罪責 沒收、第三人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等重大突破1

然而,新法將沒收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2,既非刑罰,亦非保安處分,從 而無「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等刑事法則適用,惟「獨立法律效果」實質 內容究何所指則有待進一步釐清。而現行法下之「罰金刑」性質為「刑罰」,其 實質內容係犯罪人須交出特定財產將所有權移轉為國家所有,此與刑法第 38 條 之 3,沒收裁判確定時,犯罪所得之「所有權就移轉為國家所有」,兩者法律效 果近似,所須遵守之刑事法原則卻不同,原因何在?再者,沒收除干預人民財產 權外,新法並有溯及既往效力,對於人民既有財產權之影響重大,而其相關程序 保障及合憲審查皆有賴其定性3

面對沒收新制的到來,開啟了一個新的時代,一個針對財經犯罪的時代,於

1 李聖傑,沒不沒收有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 160 期,頁 28-29,2016 年 2 月;林鈺雄,綜 覽沒收新舊法,載: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頁 1-2,2016 年 7 月。

2 德國刑法將 Einziehung 與 Verfall 安排於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外之範疇,稱之為「附屬效果」

(Nebenfolge)。薛智仁,沒收之定位與從屬性(上)-最高法院相關裁判綜合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 誌,第 98 期,頁 26,2007 年 9 月;李聖傑,犯罪物沒收,載: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

頁 50,2016 年 7 月;Hans-Jürgen Kerner 著,許澤天、薛智仁譯,德國刑事追訴與制裁,頁 63,

2008 年 11 月。

3 林臻嫻,沒收新法-雷神索爾的戰錘?台灣法學雜誌,第 292 期,頁 1-2,201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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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面向上與過往多有不同。因此,本次刑事訴訟法大幅度的修正,除增訂第七 編之二特別沒收程序外,原有程序與沒收相關部分亦多有修正。本文認為,程序 的規範密度深深影響當事人以及第三人權利,雖然特別沒收程序增訂 26 個條文 以規範,在內部靈魂及實務操作上仍有許多探討空間。值此新制甫通過施行之際,

正適合為文探討。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刑事訴訟法新制最重大變革即在於配合實體法擴大沒收範圍,從而在程序面 向上須有使第三人參與的配套程序,以確保第三人之權利。然而為避免第三人拖 延程序進行,因此一連串關於第三人之通知、程序地位、上訴爭執範圍等皆有明 文規定,同時亦為本論文重心。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次刑事法重大變革,顛覆了原有對於「沒收」僅為從刑的想像,新刑法中 利得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等制度,更遑論洗錢防制法引進的「擴大沒收」制度,

顯示出單純的沒收定性已無法充分理解沒收制度。而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必然存 有相當程序關聯性,因此本論文結構安排上,除首章為緒論,內容涵蓋有研究動 機、研究題目之提出及說明、研究範圍、架構及研究方法外;第二章則談到目前 國際上的趨勢以及實體法上有何變革。

第三章則一併援引德國文獻於此比較對照,因為此次修法大量參考德國法。

惟本文所引述之德國法為 2017 年 6 月 30 日之前有效施行之舊法,一方面囿於寫 作時間的限制,另一方面考量我國修法所參照的是德國舊法,且我國甫修法後,

下次修法日期無法預知,故認為效益最高的作法應研究德國舊法。

第四章則回過頭檢視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收第三人參與程序,並與第三章作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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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第五章則為本論文結論並統整第三、四章之比較結果。

第四節 研究方法

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主要為文獻探討法,探討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除將國 內學者文獻整理,探討各見解之異同。並參考德國註釋書對於德國沒收程序之規 定與實行,期能作為我國法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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