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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少子化現象成因與勞動法之關聯

第二節 因應少子化成因之勞動法對策

縱使不打算自有住處,而在都市地區租房子,目前桃園市、新竹市、台中 市、台南市與高雄市 2 房 1 廳 1 衛之房屋租金約為一個月 6000 元到 25000 元,

新北市人口集中地區約為 9000 元到 30000 元,台北市為 15000 元到 60000 元47。租房子之支出,最少占夫或妻其中一人勞動所得 22%以上,在台北市甚 至可能占勞動所得 55﹪。在大都市中,租房子之花費即可能占去夫或妻其中一 人所得之 50﹪,夫與妻均參與勞動獲取所得,其所得方可能滿足恰恰滿足在都 市地區租房子、確保自己生活水平、與保育及教養子女之要求,若僅夫或妻其 中一人參與勞動獲取所得,則其是否有能力生養下一代將不無疑問。

第二節 因應少子化成因之勞動法對策

少子化現象成因包含工作與生育保育難兩全、家庭喪失保育輔助機能、生 養子女經濟負擔沉重、經濟自立不安定、以及生養子女機會成本高等等,而針 對此等少子化要因擬定改善對策之法制,則包含保育法制、租稅法制、勞動法 制、醫療保障法制及社會保障法制,各法制領域各自均有許多課題有待探 討48。而上述少子化成因與勞動法制較具關連者有職場與生育保育子女難兩 全、生養子女機會成本沉重、育齡男女經濟難以自立三者,故欲在勞動法制上 擬定少子化對策,自有必要從此三要因著手,以消除此三要因下在有無生養子 女之育齡男女間所面臨之立足點不同,與因生養子女所面臨之生活水平難以維 持與生存無所保障,對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之剝奪與壓迫。以下則針對 對應此三要因之應有勞動法制對策進行更詳盡之說明。

47 以上房租資料出處為永慶房仲網,http://rent.yungching.com.tw/最後瀏覽日期(12/29/2015)。查詢 條件:以上各地區與 2 房。

48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3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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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改善職場與生育保育難兩全

自 1950 年代起,女性參與經濟活動之權利逐漸受到保障,家庭中之男性與 女性均高度參與勞動49,並且配合上勞動契約人格從屬性之特性,家庭中的男 性與女性勢必均喪失對自己部份時間自由支配之可能。可進一步說明者,此處 家庭中男性與女性無法自由支配之時間,即是其需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經濟 生產之時間,亦即勞動法上所謂之工作時間。此時若復配合子女三歲前,隨時 需保育之需求及由父母保育對子女未來發展可能較佳之研究結果,育齡男女勢 必難以同時兼顧職場與生養子女。若欲改善育齡男女所面對之職場與保育子女 無法兼顧困境,法制上可行之道為建立妥善且充足之公共托(嬰)兒措施與服 務,並落實育齡男女使用該服務之權利,使育齡男女在工作時能無後顧之憂50 ; 除此之外,法制上另一可行之道,則在於建立妥適之工時調整制度,使育齡男 女於需要親自照顧幼年子女時可以暫時或短暫脫離生產組織照顧子女51。如何 建立妥善且充足之公共托(嬰)兒措施與服務,並落實育齡男女使用該服務之權 利應屬幼(嬰)兒保育法制之探討範疇 52,而如何建立妥適之工時調整制度,則為 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研究之一大重心所在,故而本文實有必要對能改善育齡男 女職場與保育子女兩難困境之勞動法制,為更進一步之說明。

首先,為了使育齡男女臨時需要親自保育幼年子女時,可以暫時或短暫脫

49 自 1951 年聯合國通過「男女同一報酬公約」(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後,女性參 與勞動即為不可逆之趨勢,而我國103 年男性與女性勞動參與率分別為 66.8﹪與 50.6﹪,若扣 除15 歲到 22 歲尚在學之人口以及 60 歲以上逐步淡出職場之人口,23 歲到 59 歲之間男性與女 性勞動參與率應比上述數字更高,而此一年紀正巧亦是生兒育女之年紀。關於前述 103 年勞動 參與率之資料引自楊玉如、王韻婷(2015),〈從性別統計看我國兩性就業平等進展概況〉,《台 灣勞工季刊》,44 期,頁 15。

50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33-634。

51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38。

52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3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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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經濟生產組織,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中,須建立各種彈性工時制度,使育齡 男女在臨需要數小時親自保育或教養子女時能短暫從經濟生產組織脫身。次 而,面對育齡男女臨時需要數日自行保育幼年子女之需求,則需充實育齡男女 為了各種休假權利,尤其為家庭照顧假等休假權利53

除此之外,在面對子女三歲前父母欲親自保育之需求時,由於此時子女須 隨時有他人保育,其情形與前述育齡男女臨時需要幾小時或幾日親自保育子女 之狀況自有不同,故有另行建置一套制度之必要,此一制度即為育嬰留職停薪 假制度。然少子化對策中妥適之育嬰留職停薪休假非即謂法制上有育嬰留職停 薪休假之文字即可,如何使育齡男女在育嬰留職停薪同時,生活水平與生存不 受有影響,並且與其他同事之間在獲取社會地位與所得之立足點不致不同,亦 為少子化對策下育嬰留職停薪休假法制建構時,應注意之重點。

第二項 減輕生養子女機會成本

生養子女之機會成本所指為,因生養子女而無法勞動減少之勞動所得與因 無法勞動而喪失之「最大價值」。準此,生養子女之機會成本將會包含,保育子 女無法勞動期間喪失之所得、保育子女無法勞動而喪失與同事在所得及社會地 位競爭上之相同立足點、甚或保育子女結束後無法回到經濟生產組織永久喪失 藉由勞動獲取所得之機會。而以上所喪失之所得,除可能為獲得所得當下之生 活水平與生存維繫之基礎外,更可能為育齡男女老年生活水平與生存維繫之基 礎。因此,為減輕育齡男女生養子女之機會成本,如何確保育齡男女親自保育 幼兒期間之所得,使其當下及老年之生活水平及生存水平能維持,甚或確保其 不致因親自保育幼兒,而喪失與其他同事在所得與社會地位競爭上之相同立足

53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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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即為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應為之事。而為確保與齡男女保育當下與老年之 生活水平與生存,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中,對育齡男女因保育幼年子女可能喪 失之所得,自應有所彌補,並避免其因親自保育三歲以下幼兒而永久無法回到 經濟生產組織。此外,為使有無生養子女之育齡男女在所得及社會地位之競爭 上,仍處於相同之立足點,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中應設法避免育齡男女因親自 保育子女,在憑自己能力與努力可能獲得之所得與社會地位之立足點,較未生 養子女者來得差。

第三項 確保育齡男女經濟自立之可能

育齡男女經濟無法自立此一社會經濟要因可能包含低薪、勞動權益未受保 障與都市地區偏高之房價及房租等,惟若仔細分析上述現象,應可發現該等現 象非少子化現象之要因,而係其他少子化要因形成之前提或背景。且此等困境 非僅僅是欲生養子女之育齡男女可能會面對到,而是所有人民均可能面對到。

故而此等問題之解決,可能無法單單置於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中探討,而應置 於探討範疇更為廣泛之民法、社會法、憲法、甚或通常之勞動法思考,並研擬 解決對策54。然而,相對與此,因親自保育幼(嬰)兒而使勞動條件更加惡化,導 致經濟更加難以自立,則僅為欲生養子女之育齡男女勢將面對之困境,未生養 子女者應不致面對到此一困境。故而如何使育齡男女不因親自保育或教養子 女,使勞動條件更加惡化,則勢必成為少子化對策下勞動法制須予解決之課 題。而此一課題之解決,勞動法制上除將涉及到如何避免有生養子女之受雇者 在職場環境中,受到比未生養子女者更差之待遇外,尚須涉及如何確保因親自 保育三歲以下子女兒暫時退出經濟生產組織者,回到該生產組織後之勞動條件 不比未暫時退出經濟生產組織前差。

54 例如本文前述提及之低薪問題,即可能須自通常之勞動法與憲法尋找解決之道。此外對於因 高房價對人民各種自由實現之影響可能須在社會保障法與憲法尋找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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