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課題設定
欠缺合適之勞動力而出走之現象5。而隨著產業之萎縮或出走,社會勢將面臨到 嚴重失業問題,並且隨著失業人口增加,社會問題必將叢生,進而影響社會秩 序,甚至導致整體社會結構崩潰,而此時國家亦可能因稅收之不足而對各種社 會問題束手無策,此一情形實非吾等所樂見,故而對少子化現象之正視、研究 與對策研擬實非吾輩所能忽視之課題。
第二節 課題設定
少子化現象之面向大致有未婚化與未產化、晚婚化與晚產化以及不產化、
難產化與少產化等面向,並且尚可更進一步認為此等少子化面向產生均與社會 中育齡男女生養子女意思決定自由,因各種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而遭受壓迫或剝 奪有關,故而若欲針對少子化現象在法制上擬定對策,自須從此等壓迫或剝奪 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之社會經濟變遷著手6。而若更進一步分析此等少 子化面向產生之社會經濟變遷,則大約可歸納出下面幾大原因;(一)職場與生育 保育難兩全、(二)生養子女經濟負擔沉重、(三)生養子女機會成本沉重(四) 育齡 男女經濟難以自立與(五)人口老化帶來之新危機等7。亦即吾人如欲針對少子化 現象研擬法制上之對策,無非須從上述原因著手,首先探討此等原因為何會壓 迫或剝奪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復而思考如何消除此等壓迫或剝奪育齡 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之社會經濟環境要素,以回復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之 自由。而法制上消除因上述社會經濟環境轉變而形成之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 自由壓迫或剝奪勢之法律課題極為眾多,其將涉及如何在保育法制中,提供實
5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16。
6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20-621。
7 相關分析亦可見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21-626。惟該篇文章之分析係以 20 世紀末,
21 世紀頭幾年之社會現象為分析對象,故而分析之結果與以 2015 年之社會現象為分析對象之 結果勢將略有不同,本文在後續文章脈絡中之少子化現象主要成因說明亦將以今日之社會現象 為說明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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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保育幼兒之保護者休息之時間與空間,以排除生育與保育為育齡男女帶來之 過重體力與精神負擔 ; 如何在租稅法制中之免稅額與扣減額,確實地反映生養 子實際上之經濟負擔,避免侵害育齡男女生存性或資本性財產權 ; 甚或提供生 養子女者租稅優惠以鼓勵生育 ; 如何在勞動法制中改善育齡男女所面臨以職場 與生養子女兩難為主以及因而衍生之各種困境 ; 如何在醫療保障法制中,改善 育齡男女因社會中高度競爭之各種壓力所致之不生與難生困境與 ; 如何在社會 保障法制中進一步充實各項父母與子女權利保障以減輕育齡男女體力、精神與 經濟負擔等眾多課題8。此等課題當非單一論文之篇幅能涵蓋,故而本文僅能 擇其中一部分進行研究。
人類社會進步始於分工9,而人類為了獲取經濟生產利益並且進一步組成經 濟生產組織從事經濟生產。而在市場經濟系統中對家庭之基本假設又是受雇者 與非受雇勞動者(通常以男性為主)以勞務換取薪資作為主要經濟來源,以滿足 個人及家屬物資需求,另一方面家務操持、保育與教養子女,傳統上則有賴於 女性成員從事家事活動來滿足10,亦即維持人類生存所必需之各種物資與服務 需先透過男性在外勞動之所得換取,其後由女性從事家務勞動以操持家務、保 育與教養子女。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隨著女性受高等教育機會增加以及學歷提
8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32-639。
9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 (2010),《經濟學:理論與實際》,6 版,頁 16,台北:翰 盧。
10 孫迺翊(2006),〈親屬法與社會法的交錯領域-一個教學構想的嘗試 -〉,《台灣本土法學》,89 期,頁 88。而此處需說明者為原本文獻中之文字係受雇者(通常以男性為主)以勞務換取薪資,
此一敘述通常為歐陸之情況,而在台灣參與經濟活動換取所得者並不僅受雇者(本文中亦可稱為 勞工)外,尚有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雇主實際從事勞動者等非受雇勞動者,為使本文之論述 合於台灣之情形故而本文在此將受雇者與非受雇勞動者並列。事實上區分受雇者與非受雇勞動 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保障法制建構上也確有其必要,蓋受雇者尚有育嬰留職停薪假與復職保 護問題,非受雇勞動者則僅有育嬰期間所得保障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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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性亦逐步參與到經濟生產組織中參與分工合作從事經濟生產以勞務換取 所得,此一市場經濟系統對家庭之假設即面臨到嚴峻考驗,此一考驗即子女之 保育與教養應由誰負責,蓋此時家庭中男性與女性均參與經濟生產活動獲取所 得,家庭中保育與教養子女所必要之人力勢必淪於真空,此時育齡男女是否願 意由其中一人退出生產組織以保育子女?若願意,則對退出經濟生產組織之育 齡男女,其未來之收入與社會地位是否會有影響?並且少了該份所得之後育齡 男女之生活是否將陷於困頓而致無法生存?又僅憑單獨一份所得是否足以維持 子女出生一家人之生存?諸多困境將會接踵而來11。如此之現象法制上若不予 以足夠重視,則勢將影響育齡男女生養子女之意願,進而對育齡男女生育意思 決定自由造成壓迫與剝奪,造成育齡婦女總生育率下降之現象。若一個社會育 齡婦女總生育率下降到低於人口維持水平之 2.06 人後,該社會即為所謂之少子 化社會,而當一個社會面臨到嚴重且快速之少子化現象,其背後即預示著該社 會未來將面臨到勞動人口大幅減少,受扶養人口--尤其是老年人口之比重--大幅 增加之情形,當扶養負擔超出勞動人口所能承擔之程度,人民藉由經濟活動所 得到之經濟生產總值將無法作為人民自我實現之基礎,甚或無法維持人民之生 存,此時社會問題將會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亦即該社會即將面臨崩解之危機,
進而該國家也面臨破敗之可能,而台灣自 1980 年代中期以來快速嚴重之少子化 現象也正預示著此一危機與可能。
人類組成經濟生產組織分工合作進行經濟生產活動,然人類藉以組成經濟 生產組織之法律關係有許多不同面貌,舉例來說,人類可能經由合夥契約、委 任契約、承攬契約與通常存在於受雇者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等各種不同契約關 係,組成經濟生產組織從事經濟生產活動,而藉由不同契約組成之經濟生產組
11關於育齡男女於育嬰留職停薪決策醞釀時所面對之困惱,亦可見陳慶銘(2012),《夫妻育嬰留 職停薪之決策研究》,頁63-66,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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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其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亦將不同,其與少子化現象主要成因之連結,也將會 有所不同。勞動契約與其他人類藉以組成經濟生產組織之契約最大不同點在於 勞動契約中受雇者加入雇主之經濟生產組織以雇主提供之生產工具在雇主指揮 監督下從事經濟生產提供勞務以換取所得,學理上稱此為勞動契約之從屬性,
而也正是因為受雇者係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事經濟生產活動,受雇者勢必會 喪失對一部分時間之支配,學理上更進一步稱之為勞動契約人格上之從屬 性12。保育子女勢必需要育齡男女花費許多時間,惟勞動契約下受雇者又喪失 對一部分時間之支配,因此在家庭中的男性與女性均高度參與經濟生產活動之 今日,育齡男女如何在受雇參與經濟生產活動同時保育與教養子女,遂成為一 大問題,是否有一人願意暫時退出經濟生產組織,放棄勞動所換取之所得以保 育與教養子女?由誰退出經濟生產活動,又退出多久?此一退出經濟生產活動 以保育幼年子女者,其未來之收入與地位是否會受影響?如退出經濟生產組織 者係受雇者,則雇主又是否會同意其復職回到經濟生產組織提供勞務換取所 得?其退出經濟生產組織減少家庭所得收入時,育齡男女之生存甚或生活水平 能否維持?僅靠一人從事經濟生產活動以勞務換取之所得,又是否能在維持生 存之同時,盡到保育與叫養子女之義務?諸多問題將接續而來13,均可能對育 齡男女生養下一代之意願產生影響。
12 黃越欽(2006),《勞動法新論》,3 版,頁 121-125,台北:翰盧。
13 以上關於育齡男女因生育子女所面對之職場與工作兩難以及因育嬰留職停薪可能面對之經濟 機會成本考量,詳見陳慶銘(2012),前揭註 11 論文,頁 63-66。因育嬰留職停薪可能面對之無 法回到職場之困境,詳見同篇論文,頁95-97。而關於育齡男女因兒童保育可能面臨之經濟壓 迫可見陳筱蓉(2009),《論少子化時代之兒童保育津貼》,頁 17-19,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 所碩士論文。關於育齡男女因兒童保育所可能面對之職場與生養子女兩難困境,詳見張婉萍 (2006),《幼兒托育法制與法理論研究-台日少子化對策之探討》,頁 30-32,國立高雄大學法律 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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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或稱工作權)作為社會權之一種,其內涵向來即應在確保勞動者能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條件 ; 能在社會生活與經濟秩序中享有相同之立足 點,並隨其個人能力之發揮與努力程度而獲致相當之經濟收入與社會地位 ; 並
勞動權(或稱工作權)作為社會權之一種,其內涵向來即應在確保勞動者能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條件 ; 能在社會生活與經濟秩序中享有相同之立足 點,並隨其個人能力之發揮與努力程度而獲致相當之經濟收入與社會地位 ; 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