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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現象在勞動法上之主要成因

第二章 少子化現象成因與勞動法之關聯

第一節 少子化現象在勞動法上之主要成因

少子化現象之成因有許多,舉凡工作與生育保育難兩全、家庭喪失保育輔 助功能、生養子女負擔沉重、生養子女機會成本沉重、育齡男女經濟難以自 立、以及人口老化帶來之新危機均屬之21。由於少子化對策下勞動法制其主要 涉及之領域在如何調整受雇者之工作時間,以及如何育齡男女不因生養子女勞 動所得減少以影響生存,故而少子化成因與勞動法制研究較具關連之處在於育 齡男女職場與生育保育難兩全、生養子女機會成本沉重與育齡男女經濟難以自

20 簡玉聰(2007),前揭註 4 文,頁 621。

21 關於人口老化帶來之新危機其何以成為少子化現象之要因,主要原因在於在老年長期照顧措 施與服務之不普及下,老年人口之照顧將會可能與幼年人口保育在人力上與金錢上產生資源排 擠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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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三者,本文自有必要對此等原因與少子化現象之關聯進行更進一步論述。而 其餘人口老化所帶來之新危機等少子化要因,因與本文勞動法制研究較無直接 關係,故而本文在此將其排除在進一步論述之對象外,但非謂對該等要因之瞭 解於少子化對策全面之擬定不具重要性,而係有待相關之文章進行更精確之論 述。

第一項 職場與生育保育難兩全

現代社會中女性高度參與勞動乃係少子化現象產生原因之一,蓋其將打破 傳統市場經濟系統對家庭「男性出外參與經濟生產取得所得以滿足家人需求,

女性在家操持家務、保育及教養子女」之基本假設22,造成家庭中原本主要由 女性承擔之家務勞動任務應由誰承擔之困擾,當然也將產生由誰保育與教養子 女之困境23。然而,婦女參與勞動權利之確保,為國際人權發展上不可逆之趨 勢,1951 年聯合國通過「男女同一報酬公約」(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為人權史上首度具體保障女性工作平等經濟權利之公約,其後 1975 年聯合國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議決議將 1975 年到 1985 年訂為「聯合國婦女十 年」,要求各會員國要在 10 年內廢除一切歧視女性之法律,並積極制定法律及 政策保障女性權益24,而近 20 年來關於女性就業權益之保障亦極受國際社會重 視25。而我國近 30 年關於民法親屬編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法,正好也反映此 一國際人權發展潮流,夫妻婚後財產制由共同財產制轉變為分別財產制、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法律之修訂,顯示女性經濟地位之獨立,家庭中之女性其角

22 孫迺翊(2006),前揭註 10 文,頁 88。

23 育齡男女因育嬰所面對之職場與生養子女兩難困境,亦可見陳慶銘(2012),前揭註11 文,頁 63-66。

24 施銀河(2008),〈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現況與展望〉,《研考雙月刊》,32 卷 4 期,頁 23-24。

25 劉梅君(2008),〈性別就業~兼檢討部分工時工作、育兒照顧政策及玻璃天花板現象~〉,

《研考雙月刊》,第32 卷第 4 期,頁 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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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不再僅從屬於男性,以男性在外勞動換取之所得,從事家務以及保育與教養 子女,並且打破「男人養家」之傳統市場經濟系統對家庭之「男主外」假 設26。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改,則改變了傳統家務由女性分擔之市場經濟系統 家庭假設,朝向兩性共同分擔邁進27

然如此之市場經濟對家庭假設之變化,也正好是少子化現象之重要成因,

蓋當家庭中男性與女性均投入經濟生產活動後,家庭中子女誕生後如何決定由 誰來保育,勢將成為夫妻馬上即必須共同克服之問題,而若職場環境與社會環 境對家庭保育及教養子女未提供應有之支持,此時育齡男女勢必得面臨職場與 生養子女兩難之困境28。此時若其均不願意放棄工作,其將面臨之困境則為子 女保育之人力極可能淪為真空,而子女保育之人力淪為真空後,現行民法 1084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 條均課予父母之保育及教養子女之義務 勢將無法履行,復配合刑法第 294 條規定,此時,父母對子女若未盡到應有之 養育或保護義務將可能被課予刑罰。而此一子女保育困境,亦會隨著家庭型態 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傳統農村大家庭生活形態下,親戚均住在一起,故而夫或 妻若均有事而無法自行保育幼年子女,較易在親戚間尋找代為保育幼年子女之 管道,其所面臨之職場與生養子女兩難困境自有較多解決可能。惟隨著家庭型 態從傳統農村大家庭過渡到以夫妻及子女組成之核心家庭,育齡男女所面臨之 職場與生養子女兩難困境解決途徑將可能減少,蓋此時除非親戚間居所極近 外,當夫或妻均無法親自保育幼年子女時,將再難以迅速地在親戚間尋找到合

26 民法親屬編修正與夫妻在家庭中角色轉變之關聯詳見洪慧芬(2003),〈「照顧者正義」:性別正 義不只是法律平等〉,《台灣社會研究季刊》,51 期,頁 101-124。

27 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與夫妻在家庭中角色轉變之關聯詳見洪慧芬(2003),前揭註文,頁 124

-132。

28關於因幼兒保育對職場生活造成之影響可見陳慶銘(2012),前揭註11 文,頁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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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替代保育管道。而隨著少子化現象進展,育齡男女所面臨之職場與生養子女 兩難困境也將持續惡化,蓋在少子化年代出生之子女本即較缺少兄弟姊妹,甚 或無兄弟姊妹,當其成年結婚生子後若夫或妻均無法自行保育幼年子女時,自 也較難以或無法在親戚中尋找代為保育幼年子女之管道。也因此,如何在勞動 法制上建立適當之措施,透過對雇主與受雇者間權利義務之調整,使育齡男女 免於因無法落實子女之保育而被課予刑罰,將成為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中一大 重要課題。

第二項 生養子女機會成本沉重

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們在各種機會中如何做出選擇以運用資源之學問29。 而經濟學上所謂機會成本是指將「資源」用於某一用途時,這些用途本來可以 用做之「其他用途」中,最有價值那個用途之「價值」30,故而經濟學上之機 會成本除包含從事該行為所投入之資源外,尚包括未將該等資源投入其他行為 可能喪失之「最高價值」。而對生養子女經濟機會成本之探討,除可以從因生養 子女所減少之勞動所得觀察外,亦可觀察其因生育子女所可能喪失之所得與同 事公平競之立足點。

生養子女勞動所得上之減少指的是育齡男女親自保育幼年子女從而無法參 與經濟生產活動提供勞務所換取之所得。而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為的婦女婚育 與就業調查報告顯示,2013 年 8 月時 15 歲至 64 歲已婚女性中,曾經在工作崗 位上離職者計 282 萬 7000 人或占 52.63﹪,其中曾因結婚離職者計 120 萬 1000 人,占已婚女性 22.36﹪,占婚前有工作之女性之比率(結婚離職率)則為 26.81

29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2010),前揭註 9 書,頁 17-19

30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2010),前揭註 9 書,頁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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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http://statdb.mol.gov.tw/statis/jspProxy.aspx?sys=100 最後 瀏覽日(12/28/2015)

35此處之數字乃是以2013 年 8 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分別乘以婦女因結婚離職再復職之間隔 7 年 1 個月,以及其因生產第一胎離職再復職之間隔 6 年 6 個月而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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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更進一步加以說明者為,育齡男女親自保育幼年子女從而無法參與經濟 生產活動其所喪失之「最高價值」,此一「最高價值」在法學上之概念內含可能 為何,蓋前述藉由平均薪資及因生育離職再復職期間計算之勞動所得喪失數 額,僅為較易進行量化說明之部分。在無法量化進行說明之部分,育齡男女生 養子女之機會成本,應尚包括各種因與未生養子女受雇者處與不同立足點,而 無法憑自己能力或努力獲得之所得、社會地位、或其他應得享有之權利。舉例 來說,此處之所得、社會地位、或其他應得享有之權利,可能為職場上應有之 職位或薪資、藉由參與勞動可獲得之老年生活水平保障、藉由參與勞動期間之 長短可獲得之特別休假權利等等。

第三項 育齡男女經濟難自立

針對上述職場與生養子女難兩全以及生養子女經濟成本沉重兩個困境外,

可能令人疑惑者在於,上述情形是否真存在,蓋上述情形存在尚包含一定前 提。此等前提有二,一為現今台灣社會中家庭生活水平之維持,需夫妻兩人均 參與勞動獲取所得方能維持,二為生養子女真的會造成有生養子女者與未生養 子女者,在憑藉個人努力與勞力獲取應有所得與地位方面,存在有立足點之不 同。而此二前提是否存在,綜觀我國近年各項勞動與經濟統計數據,吾人或可 藉由低薪造成生活負擔沉重、勞工權益未受妥適保障、與都市地區偏高之房價 與房租三個面向進行說明。

第一款 低薪造成生活負擔沉重

據勞動部我國大學以上學歷初任人員經常性薪資調查之結果,我國於 1995 年時大學以上學歷初任人員經常性薪資為 25616 元,2014 年時為 28702 元,

2014 年為 1995 年之 1.1 倍;而專科學歷初任人員經常性薪資於 1995 年為 2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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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00 年時為 25119 元,其後下降到 2011 年為最低之 23388 元復回升,惟亦 未回升到 2000 年之水平3637。而同一時期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中物價指數變 化,2014 年總體物價約為 1995 年的 1.2 倍,其中食物類方面為 1.47 倍,居住類 之子項目燃氣與電費分別為 2.17 倍與 1.17 倍,交通類之子項目油料費及運輸費 2.05 倍與 1.26 倍,醫療保健類為 1.47 倍,教養娛樂類 1.22 倍3839,均高於同時期 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歷初任人員經常性薪資成長比例。總體而言,相對於 1995

元,2000 年時為 25119 元,其後下降到 2011 年為最低之 23388 元復回升,惟亦 未回升到 2000 年之水平3637。而同一時期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中物價指數變 化,2014 年總體物價約為 1995 年的 1.2 倍,其中食物類方面為 1.47 倍,居住類 之子項目燃氣與電費分別為 2.17 倍與 1.17 倍,交通類之子項目油料費及運輸費 2.05 倍與 1.26 倍,醫療保健類為 1.47 倍,教養娛樂類 1.22 倍3839,均高於同時期 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歷初任人員經常性薪資成長比例。總體而言,相對於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