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保障法制之修正方向

第二節 關於所得保障法制之修正建議

第二節 關於所得保障法制之修正建議

目前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主要存在著定位不明、適用對象過於狹隘、保 障內容不足三個問題。此三問題不解決現行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對育齡勞動 者生育意思決定自由回復之效果勢將有限,故而如何對現行育嬰期間所得保障 法制進行修改勢將成為少子化對策勞動法制之重要課題。

第一項 所得保障法制規定應於勞動基準法增訂

現行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為規定於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之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惟此規定之定位是否即為回復育齡勞動者生育意思決定自由即有疑 問。首先,一般以為現行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4 項制定,惟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而制定,認為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係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要求而制定,易使人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性 別工作平等(甚或增進婦女勞動參與率)過度掛勾,而忽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回 復育齡勞動者生育意思決定自由之面向173。再者,育嬰留職停新津貼所以發放 6 個月,依據立法過程中勞動主管機關之說明,係衡酌雇主不能容忍員工不在 職期間,以及參考經濟發展暨合作組織(OECD)提供 20 週(約 5 到 6 個月)之有給

助之爭議問題〉,《政大法學評論》,101 期,頁 81-82。

173 此一情形在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法制草案研擬過程中即已出現,見黃佳穎(2006),前揭註 33 文,頁 51。

73

親職假,具有促進婦女勞動參與率效果之研究而定之174,也不禁令人質疑其是 否過度在意雇主意願而忽略育齡受雇者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之保障。名不正則言 不順,若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仍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般定位不明,則其 是否能達到回復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之效果實令人質疑,並且性別工作 平等法乃是專為性別間工作平等實現而制定之法律,相較於規範一切勞動基準 之法律實具特別法之性質175,而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之建置其目的除性別工 作平等外,應尚有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保障,故而本文認為未來育嬰期 間所得保障法制修正時,現今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4 項宜在勞動基準法 中增訂,使立法者除留意性別工作平等之外亦能對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 回復予以思考176。並且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4 項已在勞動基準法增 訂,該條之其他規定亦有在勞動基準法中增訂之必要,以確保育嬰留職停薪權 利法制論理上之連貫,準此,現規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之育嬰留職停薪 假等相關法制均有在勞動基準法中增訂之必要。

第二項 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應置於勞工保險條例

現行育齡勞動者親自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為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之育

174 立法院公報處(2008),前揭註 81 書,頁 341-342。

175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相對於勞基法是否為特別法學理上可能會有不同見解,蓋性別工作平等 法之適用對象尚包含公務人員,然如此之立法體例卻造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法制分別制定於勞 動法規與公務人員法規之分裂立法,是否妥當殊非無疑。關於此一分裂立法之質疑亦可見林炫 秋(2009),前揭註 78 文,頁 198-199。

176 在與性別工作平權之相關研究中,常會強調因女性職場所得較低導致夫妻決策之頃向由女性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如此之論理在女性經濟能力逐步自主,家庭決策型態轉變之今日是否合 適殊非無疑,故而育嬰留職停薪假之規定置於性別工昨平等法恐略有不洽之處。故本文認為本 於勞動基準法確定勞動條件,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精神,育嬰留職停薪 假之規定應制定於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前述家庭決策模式型態之轉變可見,陳慶銘(2012),前 揭註 11 文,頁 21-23。

74

嬰留職停薪津貼,此一規定之問題在於為何同樣是提供勞務換取所得以滿足自 己或家人需求,未受雇勞動者卻無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之適用177。台灣目前 與避免無法勞動而陷入經濟不安全相關之社會保險法制主要有勞工保險條例與 就業保險法兩者,前者係在避免因各種因素無法勞動取得所得而產生之經濟不 安全,後者則專為避免因非自願性離職所產生之經濟不安全。而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受雇者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仍然存在,故將育嬰留職期間所得保障法制納入 就業保險法中實有不洽,再者育嬰期間因無法提供勞務而無法換取所得導致陷 入經濟不安全之情形亦非受雇者獨有,所有勞動者均可能面臨此一情形,亦即 所有勞動者均可能因親自育嬰無法提供勞務換取所得而陷入經濟不安全178,故 而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若欲以社會預護措施為之,實應置於勞工保險條例 中,而非就業保險法中。此外將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置於勞工保險條例後無 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或漁會之甲類會員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者均可適用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此時因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之適用不再 必然與育嬰留職停薪假掛勾,故而其名稱中實不宜再出現留職停薪此四字179, 而應直接以育嬰保險給付稱之。

第三項 所得保障內容應能確實減輕育齡勞動者經濟機會成本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或母各得請領六個 月,請領額度為其育嬰留職停薪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此一規定存在著保 障期間過短180與保障水平過低之疑慮181。首先,就育嬰留職停薪休假期間而

177 林炫秋(2009),前揭註 78 文,頁 198。

178 林炫秋(2009),前揭註 78 文,頁 198。

179 林炫秋(2009),前揭註 78 文,頁 198。

180 黃佳穎(2006),前揭註 33 文,頁 51。

181 相關訪談研究資料陳慶銘(2012),前揭註11 文,頁86-87。陳文吉(2015),前揭註94 文,頁 95-97。

75

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 2 年育嬰留職停薪休假對育齡男女之生育 意願保障已有不周,進而,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規定父或母各僅得請領 6 個 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實將更進一步影響育齡男女之意願,甚至限縮育齡男女 願意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休假之長短,此一規定非但可能於育齡勞動著生育意思 決定自由回復無所助益,甚至可能有害。故而未來修正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法制 時實應刪除此一規定,改正為依育齡勞動者於子女滿三歲前因親自保育子女無 法提供勞務換取所得期間之長短給予育嬰期間所得保障182

其次就所得保障水平為育齡男女育嬰留職停薪前 6 個月之月平均投保薪資 六成而言,此一所得保障水平亦有過低之嫌。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所得,除 為當下育齡男女及其子女生活與生存所必須,更可能育齡男女追求老年生活水 平所必需。若自維持育齡勞動者生活水平以回復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言 之,單是房屋租金就已可能占原本薪資之 55%,若復考慮到近年來總物價指數 成長普遍高於社會新鮮人起薪成長,尤其攸關基本生活之食物、瓦斯、油料之 物價指數成長更分別較總物價指數成長高出極多,育齡男女以原本薪資維持一 定生活水平已有困難,更何況薪資之六成,若欲以此一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水平 回復育齡男女生育意思決定自由以落實積極生育權保障將無異於癡人說夢183

復若配合現行所得稅法觀察,所得稅中之免稅額與扣除額設計,旨在確保 納稅人生存及經營各種經濟活動之自由,進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保障水平

182 對於女性可能因收入較低而被迫成為必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疑慮,本文要提出之回應除了 前述於註腳中提及之家庭決策型態改變外,必須更進一部提到者為縱使是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其在決策過程做成中也可能面臨龐大刻板印象、長輩、同儕甚或上司所帶來之壓力。見陳文 吉(2015),前揭註 94 文,頁 57-65。

183 低薪資對育齡男女生活可能造成之影響賴偉文(2016),前揭註 37 文,頁 43-44。

76

自不應低於現行所得稅免稅額與扣除額之總和184。吾人縱以現行勞工保險最高 投保薪資 43900 元乘以 12 個月計算,再減去各種免稅額及扣除額,其得課徵所 得稅之淨所得嬰不超過 20 萬,復考量現行所得稅法所設定之免稅額與扣除額並 無法正確反應納稅人生存及經營各種經濟活動之自由185,吾人實可認為縱若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保障水平為育嬰留職停薪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亦不為 過 ; 若考量現今社會新鮮人起薪大約 25000 元之水平,一年收入大約為 30 萬,

減去各種免稅額與扣除額已所剩無幾,若僅保障期育嬰留職停薪前之育投保薪 資之六成,則極有可能侵害其生存權及其他經濟自由權。縱上所述,若考慮到 育齡勞動者親自育嬰對社會之貢獻、社會新鮮人起薪成長,物價指數成長、現 行勞工保險最高投保薪資及所得稅稅率等因素,育嬰期間原薪資六成之所得保 障水平實為過低,應予調高,育嬰期間所得保障保險給付水平理想狀況應為原 薪資之百分之百,現行之六成實讓人難以接受。並且,若以社會保險給付作為 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手段,其給付水平理想狀況應理想狀況應為投保薪資之掰分 之百,則以津貼作為育嬰期間所得保障給付手段,則其給付水平理想狀況亦應

減去各種免稅額與扣除額已所剩無幾,若僅保障期育嬰留職停薪前之育投保薪 資之六成,則極有可能侵害其生存權及其他經濟自由權。縱上所述,若考慮到 育齡勞動者親自育嬰對社會之貢獻、社會新鮮人起薪成長,物價指數成長、現 行勞工保險最高投保薪資及所得稅稅率等因素,育嬰期間原薪資六成之所得保 障水平實為過低,應予調高,育嬰期間所得保障保險給付水平理想狀況應為原 薪資之百分之百,現行之六成實讓人難以接受。並且,若以社會保險給付作為 育嬰期間所得保障手段,其給付水平理想狀況應理想狀況應為投保薪資之掰分 之百,則以津貼作為育嬰期間所得保障給付手段,則其給付水平理想狀況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