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遊民相關研究
國內關於遊民的相關研究並不多,石桂榕(2007)指出原因可能在於政府及 社會對遊民現象的忽略,以及對遊民人數、成因、結構特徵的不瞭解,並且加上 遊民污名化的影響,使遊民的相關權益愈加邊緣化。遊民是一個社會的現象,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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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就單一層面來理解,遊民研究的領域也橫跨了相當多的層面,舉凡經濟、社會、
警政、法律、社會工作、及醫療護理領域皆有不同面向的相關研究。因此,本節 整理了國內近十五年各領域中對遊民所進行的研究,不同領域中對遊民關懷面向 各有不同,藉著各領域過去不同的關懷面向可以幫助研究者用一種較為整體的方 式對遊民現象進行一個全面性的理解,以下研究者將過去研究依關懷面向分為四 點如下:
一、調查遊民生活現況與適應研究
遊民是無家可歸的人,大多以公共生活空間作為生活場所,缺乏一個穩定住 所,像是一群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在生活方面有許多的不便利及困難,遊民 生活面向的困難是較為顯著可見的面向,也是比較容易引發大眾關注的一個面 向,許多國內的研究便是以遊民的生活適應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進行調查。國內第 一篇研究遊民的是 1994 年林萬億的遊民問題之調查與分析,主要是針對全國遊民 的現況進行調查與分析,希望可以藉著研究結果,提供政府政策制定上的協助。
遊民現象並不是近代才有的,對於台灣而言,在明末及清代時,大量的人口 從大陸遷徙來台,由於當時政府對於屯墾台灣頒布禁令,禁止攜帶眷屬來台,當 時來台灣的大部分為單身青年男性,這些人一旦沒有工作,也沒有家庭資源的支 持,就可能成為遊民或者羅漢腳,這些人被視為台灣遊民的最初樣貌(呂炯昌,
2011)。在林萬億(1995)的遊民人口調查中,發現有一部分的遊民即是從大陸遷 徙來台的外省籍老兵,所以在台灣初期,外移人口曾是台灣遊民的重要組成份子。
但經過時間的變遷,台灣遊民人口並沒有因為老化或者落地生根而減少,有學者 提到隨著時間的變遷,台灣遊民的組成情況也越來越複雜,必須要從經濟、家庭、
及健康層面來進行探討與理解(郭慧明,2004)。
遊民一直是被視為是一群不事生產的人,根據當代漂泊協會行動聯盟(2011)
以台北車站為對象,訪問了 140 位遊民發現,高達 90%的遊民,之前都是有工作 的。江睿之(2011)注意到遊民被放在「遊民就是不工作」的污名與歸因下,被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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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種社會問題,作者以民族誌的研究方式,探討遊民從事勞力工作的樣貌,研 究發現遊民的身體狀況將會決定是否能夠繼續勞動工作,也影響了遊民的居住狀 態、及生產位置,在他的研究中發現遊民最主要的工作,大部分還是以打零工為 主,打零工的薪水很難提供一個穩定的收入,讓遊民擺脫遊民的狀態,一方面因 為社會對遊民的污名化,及因為不瞭解而造成的懼怕;另外遊民本身的自卑心,
及對於失敗經驗的恐懼,可能也是遊民不願意也不能夠重新去爭取擁有一個穩定 工作的原因。
另外,也有研究以關懷遊民在流浪的生活中適應的問題為主,黃玫玲(1995)
在「台北市遊民生活適應問題之硏究」中,針對台北市遊民的生活適應問題進行 了研究,探索遊民在生活適應上所遭遇的問題,其中包含了人際關係、生理及心 理健康問題,在此篇研究中除了關注到遊民生活物質上的匱乏之外,同時也注意 到了遊民心理健康上的困難,研究結果表示流浪的生活除了使遊民在生理上較為 不健康之外,同時也使其心理能量較為薄弱,人際關係也是脆弱的,研究提到了 遊民的心理狀況受到了流浪生活的影響,也是需要關注的一個部份。
而身體健康與照護方面,2002 年護理專業領域的李媚媚、李季宜、鍾聿琳在
「萬華地區遊民的生活狀況與健康問題」的研究中,以護理的觀點,採文獻查證 與觀察法,訪談了社區居民、提供遊民服務的社工人員及警察,並使用問卷調查,
對萬華的遊民進行生活狀況與健康問題調查與評估,研究結果顯示遊民屬於疾病 的高危險群,容易罹患多種疾病,遊民的生活條件較一般民眾來的困難,不僅較 容易罹患多種疾病及傳染病,同時因為醫療資源的取得不易、環境的舒適度不佳、
髒亂,更容易使疾病更加惡化或難以痊癒,形成一種惡性循環,使遊民的生理健 康每況愈下。另外,也有探討遊民生病的自我照護情況,在 2012 年鍾汶璇的「台 北市遊民健康自我照顧與生病因應策略之探討」研究中探討了遊民的自我照護情 況,及其因應疾病的方式及考量因素,研究發現遊民因身處在物質缺乏的環境中,
對於生活的要求僅能以最低基本的個人生存需求為主,在經濟、生活環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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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也讓他們幾乎碰不到醫療,長期的流浪生活讓遊民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遊 民生活適應困難方面,大部分的研究仍然將焦點放在外在生理需求相關上,而少 有研究遊民心理需求的情況。
二、遊民服務及相關法令適切性的研究
此部分研究主要是從遊民相關法令的變遷,探討台灣對於遊民現象的關注層 面的變化,政府在民國五十七年頒布「台灣省遊民取締辦法」,當時負責處理遊民 事務的機關為警察局,以維護治安為目的,將遊民視為需要驅趕、消除的對象,
主張派遣警員強制取締,以限制自由的半監禁方式將遊民「收容」於收容所中,
涉及侵犯遊民人權的問題(呂炯昌,2011)。在 1980 年代,西方工業國家遊民現 象也越來越嚴重,引起政府及學術界開始關注遊民現象,開始了西方國家對遊民 的關懷潮,這波對遊民的關注關懷也傳到台灣來,1988 年台灣社會對遊民現象的 艱難處境開始有了關注,重新以一種關懷而非取締的角度來看待遊民的問題,因 而也使政府對於遊民的政策有了不同的方向,在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省政府將「台灣省遊民取締辦法」修訂為「台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將原 本隸屬於警局管轄的遊民收容所改為隸屬於社會科管理,將遊民的問題由破壞社 會秩序轉為社會福利問題(呂炯昌,2011)。而後台北縣、高雄市各級機關分別設 立「台北縣遊民收容輔導要點」及「高雄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以處理遊民 事務,也顯示內政部由各縣市政府各自為政,遊民問題沒有一個全國整合的處理 方式,無法做有效的連結。雖然各法令是以收容輔導為名,但實則側重收容,僅 能在其危機緊急狀況下給予住處,尚無足夠資源予以輔導,協助其處理較為長遠 的計畫。這部分的研究注意到政府對遊民政策上的變化,在機構上從警政單位轉 為社會局,可以得知政策及社會氛圍開始注意到遊民人權的部分,處理上也開始 由管制到收容,成為一種以關懷協助的態度。
因此,遊民的公民權益也開始成為被關注的重點,遊民同樣也是公民的一部 分,在法律上享有同樣的權利,但因為遊民的生活情況及他們的身份難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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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他們的權益容易被邊緣化。高召恩(2003)在「性別、勞動與公民權:以國家 建構的遊民公民狀態為例」研究中以台中為田野,藉由分析遊民的生命型態及國 家對待遊民的方式,探索遊民在台灣社會中的公民身份,並建構此公民身份的社 會及文化邏輯,以及爭取此公民權力的可能與限制,研究表示雖然遊民擁有公民 身份,但卻因為不符合國家對公民的文化想像,以至於遊民常被排除在國家福利 的資源之外,加上遊民所欠缺的社會資本,也使他難以取得相關的物質、資訊及 支援。潘淑滿(2005)也提到我國社會救助體制在審查或者給付上,都是以家戶 為單位,遊民因為居無定所,有很多人甚至是沒有設立戶籍,或者是在戶籍所在 地以外區域流浪,申請低收入戶需要有設立戶籍,使用戶口名簿才能申請,但是 遊民通常沒有居住的地方,所以也不符合申請資格,造成遊民很難使用相關政府 資源,甚至是被排除在社會救助體系之外,同時遊民戶籍不明加上弱勢也很難成 為政治人物所關注的焦點,也強化了遊民權益邊緣化的原因之一。陳兆民(2012)
在「遊民的社會問題及充權倡導可行性之研究」的研究中,透過文獻來探索遊民 造成的社會問題及其所面對的社會問題為何,研究發現遊民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及 其所需要面對的社會問題是環環相扣的,所以要解決遊民問題必須要統整資源,
遊民充權並且也需要提供限制。
另外,遊民的權益也包含了工作權,郭盈靖(2009)注意到許多遊民從事勞 動工作,他關注到遊民勞動權益的部分,在其「看不見的勞動者--台灣遊民勞動 權益剝奪的意識型態與建制分析」中探討了關於遊民勞動上的權益及位置,研究 中指出大部分的遊民具有工作意願,實際也從事工作,但卻容易因為身份的關係 被視為一種接受救助者的身份,一方面因為刻板印象而使得大眾容易將遊民視為 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或者是從事社會救助單位所提供的勞動,另外則是遊民從
另外,遊民的權益也包含了工作權,郭盈靖(2009)注意到許多遊民從事勞 動工作,他關注到遊民勞動權益的部分,在其「看不見的勞動者--台灣遊民勞動 權益剝奪的意識型態與建制分析」中探討了關於遊民勞動上的權益及位置,研究 中指出大部分的遊民具有工作意願,實際也從事工作,但卻容易因為身份的關係 被視為一種接受救助者的身份,一方面因為刻板印象而使得大眾容易將遊民視為 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或者是從事社會救助單位所提供的勞動,另外則是遊民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