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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綜合分析

第四章 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分析

第四節 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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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綜合分析

綜合前述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所採用之授權條款和使用規則統計結果、並參照 前述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之要件比較結果,以下將從開放政府 資料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與既有軟體程式碼或著作內容物所設計之開放式授權條 款之差異出發,分析現行開放政府資料授權議題面臨之難題以及既有授權條款或 使用規則在要件制定的因應措施。

壹、 政府資料授權規定要件設計之挑戰

開放政府資料釋出內容物包括了資料、資料集、資料庫以及其他政府出版品。

資料為零散構成資訊的客觀之事實描述的符號紀錄,「資料集」為大量相同類型資 料之集合,二者皆構成了資料庫之內容,由於資料與資料集皆未經過人為之編排 與意念投入,僅是勞務性質的素材(Sweat of Brow),不具著作權法明定著作須具 備原創性之要求,因此在目前各國著作權法制中皆認為二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50

反之,由大量資料與資料集組成的「資料庫」,得將資料以電腦快速讀取之形 式儲存在特定處所,讓使用者得對於資料庫中的特定資料執行新增、擷取、更新、

刪除等操作,並且透過一定資料儲存方式讓多個使用者得共享資料。目前大多數 國家皆肯認資料庫受到權利保護,但其權利保護之法源依據不一,像是台灣實務 見解即認為電子資料庫對於收編資料之選擇與編排具有創作性,為著作權法中明 定之編輯著作,具有著作權保護251,歐盟則對於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資料庫特別創 設資料庫權之規定,於歐洲資料庫保護指令(Directive 96/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1996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第三章中的第 7 條至第 11 條明文承認在著作權法外特別針對資料庫保護創設資料 庫權規定,當資料庫建立在質與量上有重大投資,不問該資料庫是否具創作性,

250 林誠夏,從開源軟體到開放資料-論 Open Database License v1.0,OpenFoundry 自由軟體鑄造 廠,2012 年 10 月 20 日,

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8832&Itemid=4;isletter=1

(最後瀏覽日:2014 年 6 月 15 日)。

251 前述台灣實務見解得參照,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6 號判決以及台灣智慧財產法 院刑事判決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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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賦予資料庫建立者享有資料庫權之保護252

由於開放政府資料釋出之政府資料涉及不受權利保護之資料或資料集以及具 有權利保護之資料庫,規範資料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與傳統針對軟體程式碼與著 作內容物規範之開放式授權條款最大的差異,在於授權條款運作之前提必須要有 完整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存在,當透過授權條款釋出資料或資料集等不受著作權 法及其相關法律保護之內容物,將會與授權的法律本質相違背,形成以授權條款 釋出該等不受制法律上權利保護之資料或資料集,在使用時是否必須遵循授權條 款之規定之疑義。

此外,資料庫使用行為態樣非常多元,像是資料庫內容提取和資料庫內容產 出物之作成,既有著作權法無法完全規範資料相關的運用之行為,而各國目前對 於資料庫保護之法制規範不一,使得資料庫授權條款規定之設計面臨與傳統軟體 程式碼或著作內容物開放授權不一樣的挑戰。

再者,目前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於條款要件上大多直接援用或是效仿過去 民間社群所設計之開放式授權條款,此類條款運用政府資料授權時,面臨到如何 與各國政府既有的法規或行政規則,像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自由法、國賠法 以及侵權行為相關民事法律規定進行調和,又同時兼顧政府資料開放與流通之原 則,為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選擇與制定之一大難題。

貳、 現行開放政府資料授權的因應措施

本文統計目前各國政府實施開放政府資料所採用的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類型

253並針對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之要件進行比較254,發現目前開放政府資料所採用 的授權條款大多採用允許較大改作幅度的「開放式授權條款」255。本文自創用 CC 授權條款中的 CC-BY 以及 CC-BY-SA、ODbL 以及英國 OGL、加拿大 OGL、法 國 Licence ouverte 以及挪威 NLOD 等現行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採用的授權條款或使

252 條款原文得參照 Directive 96/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1996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Article 7, Article 8, Article 9, Article 10, Article 11, avi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6L0009:EN:HTML,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對於資料庫各國相關立法的詳盡介紹,得參照謝銘洋,智慧財產權基本問題研究,

頁 90-94,2002 年 3 月。

253 參照本文表 4 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清單以及圖 11 各國中央政府資料釋出機制。

254 參照本文表 9 創用 CC 授權條款、ODbL 以及各國自定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差異比較表。

255 即圖 9 所示之創造性公眾授權條款以及圖 10 所示之標準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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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規則要件比較中,大致上歸納出以下特色:

一、 運用民間社群制定的授權條款進行政府資料釋出

目前有部分國家採用由民間社群所制定的開放式授權條款,像是創 用 CC 授權條款中的 CC-BY 以及 CC-BY-SA 以及由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 制定的 ODbL 進行政府資料釋出。以下將針對此類條款運用到政府資料 授權的特色進行綜合分析。

(一)創用 CC 授權條款

創用 CC 授權條款中的 CC-BY 授權條款於 4.0 改版中放寬著作之使 用行為規範並將資料庫權之規定納入條款規範中,擴大使用人對於著作 以及資料庫改作之範疇,讓具有資料庫立法規定之國家亦得採用創用 CC 條款進行資料庫授權。而創用 CC 授權條款於改版後亦簡化姓名標示與 資料來源要求,讓使用者對資料庫為各式使用行為時,僅須附上原授權 條款全文之網路鏈結並得依授權人之意思簡化姓名標示之要求,對於資 料庫授權之規範相較於舊版更為完善。

惟從目前各國政府中央政府採用政府資料授權現況觀之,創用 CC 授權條款並非各國政府使用之首選,從前述各國授權條款要件比較之結 果,大致上可以歸納出以下原因:

1.

以著作權法為基礎設計之條款無法全盤規範資料釋出 從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發展歷程以及規範要件中,可以發現創 用 CC 條款係以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制之規定為基礎所設計之授權 條款,在資料和資料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及各國對於資料庫權法 律保護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以創用 CC 條款進行資料授權,將會 面臨無權利保護之資料和資料集是否應受到授權條款規範拘束之條 款解釋之爭議。縱使 4.0 版新增了資料庫權之規定,惟目前世界上 並非每個國家都如歐盟設有資料庫權特別保護之規定,使得以創用 CC 條款進行資料釋出時將會產生規範不足之處。

例如,知名地理資料協作組織 OSM 基金會過取採用創用 CC 條款進行地理資料之授權,但在歷經多年使用經驗,發現創用 CC 條款無法全方位解決資料授權需要的考量事項,故於 2012 年 9 月 12 日將過去 CC-BY-SA2.0 版轉換為 ODbL1.0 版進行地理資料授權

Audrey Watters, Choosing the right license for open data: Why OpenStreetMap is moving from Creative Commons to the Open Database License,

http://strata.oreilly.com/2011/06/openstreetmap-creative-commons-open-database-license.html,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其他資料亦指出其他創用 CC 條款適用於資料庫授權之使用上之問題,像 OSM 資料庫製作往往有多名貢獻者,但舊版的創用 CC 條款對於姓名標示規範在面對資料庫姓名 標示並未有簡化或彈性規定,形成實際適用上之不便利;資料庫的使用行為與一般著作使用有別,

以創用 CC 授權款授權將產生使用上灰色地帶;以及所有資料庫相關的應用行為是否都必須受到 CC-BY-SA 之拘束,See Jonathan Corbet, OpenStreetMap contemplates licensing (Oct. 22, 2008), LWN.NET, http://lwn.net/Articles/304218/,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OSM 基金會於 2012 年 9 月 12 日 改採 ODbL1.0 版進行地理資訊授權,在轉換授權條款的過程中付出了轉換成本,像是部分國家地 圖資料遺失,See OPENSTREETMAP BLOG, Automated redactions complete,

https://blog.openstreetmap.org/2012/07/26/automated-redactions-complete/,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257 李治安、林懿萱,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 CC 授權條款及 GFDL 為中心,科技法學 評論,第七卷第二期,頁 1-18,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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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衍生著作的授權條款選擇範圍,除了原著作適用的授權條款(或 其後續版本)之外,更可以採用與前述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

(的版本或後續版本)之尚未本地化(unported)或任一司法管轄 領域之創用 CC 授權條款258。但至今 CC 組織尚未認可任何一種條 款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259,使得 3.0 版新增「相容授權條款」

規定能否真正降低各個授權條款間不相容之問題,仍需要時間繼續 觀察。

(二) ODbL

由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所制定之 ODbL 為專門針對資料庫使用性質 所制定之授權條款,採用了姓名標示以及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在資 料庫使用上具有非常細膩之規範260。但從前述各國中央政府開放政府資 料授權實務可以發現,運用 ODbL 進行政府資料授權的國家為少數。

ODbL 目前仍是處於發展初期階段,從 ODbL 條款規範制定方法以 及嚴謹程度觀之,可以發現 ODbL 的條款設計仍有許多進步空間。創用 CC 組織認為 ODbL 並非最合適的資料庫授權條款,其理由如下261

1.

無法促進資料庫使用在法律上可預見性與確定性

實施開放資料的首要原則在於讓資料提供者與使用者對於雙方 權利與義務關係均享有最高程度的法律上預見性與確定性,許多科 學資料使用者建議在資料授權相關條款設計上應盡可能降低複雜法

實施開放資料的首要原則在於讓資料提供者與使用者對於雙方 權利與義務關係均享有最高程度的法律上預見性與確定性,許多科 學資料使用者建議在資料授權相關條款設計上應盡可能降低複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