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分析
第五節 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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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小結
從目前開放政府資料授權實務運作中發現,目前各國所採用開放政府資料授 權條款的趨勢大致上可分為採用民間社群制定的授權條款,像是創用 CC 授權條 款和 ODbL,或採用政府機關自行訂立的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
透過各國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比較和綜合分析中發現,創用 CC 授權條款 在條款架構設計以及用語規範最為成熟,但礙於該條款以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 為條款設計為前提,使得創用 CC 條款無法全然滿足資料以及資料庫授權時規範 使用需求;ODbL 雖然是特別針對資料庫授權設計之授權條款,但是條款用語和 設計過於繁複,使得一般人在解讀上存在困難,加上 ODbL 允許以契約約定法律 未明文規定的資料使用規範,更增添條款適用之不確定性。創用 CC 授權條款中 的 CC-BY-SA 與 ODbL 皆具有「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此種授權要素存在以 不同授權條款釋出資料時使得授權條款進行授權之資料存在條款相容性之隱憂。
各國政府自定的授權條款的最大優勢為透過官方制定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解 決既有資料庫法制規範不足之處,並且得有效將各國政府資料相關法制與政府資 料授條款結合,讓開放政府資料授權規範得配合國家政策與法制作成因地制宜之 調整。但是過度寬範的條款規定以及各國授權條款規範欠缺統一性,使得授權條 款適用的預見可能性與條款相容性都存在不確定性。
第五節 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之建議
從前述各國授權條款比較暨綜合分析中,可以發現當政府機關實際從事政府 資料開放時,礙於現有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律對於資料庫及資料保護規範不足、
各國授權條款設計欠缺統一性以及既有規範政府資訊使用之法律,使得開放政府 資料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無法在實際運作中全部落實開放知識以及開放政府資料 八原則所定義之開放原則。授權機制在各國實施開放政府資料的侷限性,實質上 也反應了開放原則之訴求與目前各國政府資料規範機制存在價值衝突。
綜合前述條款比較以及分析結果以及開放政府資料授權實務之現況,本文將 針對既有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暨使用規則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制定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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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授權機制或其他公眾領域工具之採用
除了如前述所介紹的各式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機制外,目前已多個開放資料民 間倡議組織,像是陽光基金會、開放知識基金會以及創用 CC 組織共同發起聲明,
支持採用像是 CC0 或是 PDDL(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se)267等協助 將內容物之權利釋出於公眾領域的法律工具,讓資訊提供者直接透過自願性拋棄 其在政府資料上相關的任何權利,使得政府資料得直接歸屬於公眾領域,即可免 除任何繁瑣的授權條款規定,讓資料之使用可以更自由開放不受拘束268。
對此本文以為,CC0 等公眾領域法律工具最大的優勢為讓資料運用彈性以及 自由程度極大化,在條款設計上比一般授權條款都更簡潔易懂,為最接近開放原 則訴求的法律工具。但由於 CC0 涉及將內容物上之權利做絕對性的拋棄,並非所 有權利人在情感上都能接受其著作無條件奉獻至公眾領域,而目前已有許多不同 種類的授權條款或公眾領域法律工具協助各式不同需求之權利人釋出著作,CC0 能否在各式授權或協助權利釋出公眾領域法律工具中占得一席之地,仍需要繼續 觀察269。
就目前各國政府釋出政府資料之實務運作觀之,目前美國白宮將部分政府機 關文件以 CC0 釋出270,但大多數國家仍採用授權機制,可能的原因為在文化上並 非每個國家機關在擬定政策時都能接受權利拋棄之概念,而開放政府資料在政策 執行上,必須配合當地的政策與政府資料釋出相關法規進行,始得有效推行相關 政策,CC0 條款未來能否被更多不同政府機關採用仍有待觀察。
現有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於著作權其相關權利之開放程度雖然 不如 CC0,但也因為如此,該等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讓政府機關在推行開放政府 資料政策中存有一定限制政府資料之釋出之種類與方式之餘地,使得政府機關在 擬定政策時能夠藉由授權條款規範中更有彈性控制政府資料開放的程度,容易與
267 由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研擬的法律工具,其運作方式與公眾授權條款有別,為將資料庫一切權
利拋棄之公眾領域的法律工具,詳細介紹得參照 ODC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and Licence (PDDL), OPEN DATA COMMONS, http://opendatacommons.org/licenses/pddl/1-0/,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268 Joshua Tauberer et al., Open Government Data: Best-Practices Language for Making Data
“License-Free”, (Dec. 12, 2013) http://theunitedstates.io/licensing/,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269 Jonathan Bailey, CC0: Waiving Copyrights, (Feb. 25, 2009),
http://www.plagiarismtoday.com/2009/02/25/cc0-waiving-copyrights/,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270 Timothy Vollmer, White House supports CC0 for federal government datasets, CREATIVE COMMONS (May 9, 2014),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42643,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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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其他既有政府資料相關法制、行政規則甚至是其他政策考量因素做更密切的 結合,配合既有各國法律與政策之差異,將開放政府資料在政策推行時能夠與既 有政府機關的工作模式結合,讓政府資料能夠以漸進式的方式釋出,逐步落實開 放原則之訴求並更有彈性配合其他開放政府資料考量因素。從目前各國政府採用 自行制定的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進行政府資料釋出為大宗,亦得印證就目前實務 現況而言,授權機制為較能跟既有政府政策推行結合之資料釋出之途徑。故以下 僅就既有授權機制的運作方式提出更進一步之建議。
貳、 既有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暨使用規則之選擇
政府資料釋出涉及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律、資料使用相關法律、資料處理、
開放原則以及政府治理等多方面之考量,相較於過去軟體程式碼或著作內容物之 授權,政府資料授權涉及的層面與議題過於廣泛,採用由民間社群制定像是創用 CC 授權條款或 ODbL 的優勢,在於該等由社群自發性創作的授權條款對於開放 的定義與條款設計較為完整,比較能確保開放原則之訴求在條款設計的架構中得 以實踐,像是澳洲政府所作成之報告書亦指出,創用 CC 條款為具有國際公認性 的授權條款,並有廣大條款使用者,透過社群反饋得更有效率針對使用者之需求 作條款要件之調整271;採用由政府機關自行制定的授權條款的優點為得配合政府 資料授權之需求以及該國國情、文化以及既有制度考量下進行資料開放,為目前 最多國家採用之授權機制。
本文以為,選擇何等授權條款進行資料釋出之關鍵,應取決於該國法律制度 以及國家政策執行之綜合考量,因此選擇最能配合政府機關施政措施與法律制度 的開放式授權條款為優先,讓開放原則能夠與既有的政府機關運行方式結合,才 能成功在實際上逐步落實政府資料開放之目標。
因此,綜觀目前開放政府資料的授權機制,採用各國政府自行制定的授權條 款或使用規則之方式,對於政府機關而言,較能夠輕易將將政府資料開放之概念 與該國既有著作權法制以及相關政府資料使用法制結合並形成配套措施,使得開 放政府資料的理念得順利在政府政策推行中實際落實。
若欲採用民間社群制定的開放式授權條款進行政府資料釋出,建議得效仿澳
271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FINANCE, supra note 132, at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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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政府以創用 CC 授權條款中的 CC-BY3.0 版作為政府資料釋出授權條款之經驗,
建立相關授權政策、流程架構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讓各個執行開放政府資料之政 府機關對於開放式授權條款的運作流程有一定了解程度並願意將政府資料以此類 授權條款釋出。
參、 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之配套措施制定建議
承前所述,採用民間制定的公眾授權條款或是政府機關制定的授權條款或使 用規則,均有一定之利與弊,二者授權模式若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無論採取哪 種途徑,均能兼顧開放政府資料訴求以及各國政府資料使用法制規定。
考量開放政府資料的訴求與本質,在於透過政府資料開放便利使用者對政府 所釋出之資料進行不受任何方式限制之使用與改作,而在現有政府資料授權條款 或使用規則種類繁多的情況下,欲在授權機制的框架下達到使用資料的自由程度 極大化,應著重不同條款之間的相容性。因此本文建議,在自行擬定或選用開放 政府資料授權條款或使用規則時,應盡量提升不同授權條款間的相容性,讓採取 不同條款所釋出之資料具有改作或重混可能性。觀察目前各國對於授權條款的實 踐經驗以及各國條款比較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一) 在條款要件設計中增設相容性條款
相容性授權條款早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規範中即存在272,近期的案 例為法國政府機關共同推動的 CeCILL(CER CNRS INRIA Logiciel Libre)授權 條款,該條款為法國原子能委員會(Commissariat à l'É nergie Atomique)、法 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以及法國電
272 指標性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多已預設相當的授權轉換機制,例如,BSD、MIT 授權的程式 碼,幾可被直接轉換為任何其他的授權方式進行運用。得參照,OpenFoundry 自由軟體鑄造廠,
相容性,2012 年 9 月 25 日,http://www.openfoundry.org/tw/compatibility-of-licenses(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6 月 12 日)。Apache-2.0 授權的程式碼,可以被轉換為 GPL-3.0 來進行使用。See THE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Apache License v2.0 and GPL Compatibility,
2014 年 6 月 12 日)。Apache-2.0 授權的程式碼,可以被轉換為 GPL-3.0 來進行使用。See THE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Apache License v2.0 and GPL Compati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