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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資料基本原則

第二章 開放政府資料介紹

第二節 開放政府資料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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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在開放政府與開放資料二個概念整合過程中,也陸續將公眾參與、透明政 府等政府治理的原則與資料管理、網站管理、開放原則以及公眾授權等不同領域 概念慢慢匯聚在一起,透過開放政府資料運動更有效率實踐傳統開放政府強調公 眾參與、施政透明度以及國家可課責性之概念。配合近年因為電腦資訊處理技術 進步所生的巨量資料的概念,有論者觀察發現同時兼具巨量和開放性質的政府資 料所能釋出潛在經濟價值更是不容小覷。

第二節 開放政府資料基本原則

從開放政府資料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此項概念最初由民間社群推廣,直到近 年才受到政府機關採納並制定相關政策,這段過程中透過各式民間社群之觀點交 流與激盪下,逐漸形塑開放政府資料在實踐上應具備之基本原則與內涵,各國擬 定開放政府資料政策時也陸續採納民間社群倡議之基本原則並在政策中實踐。

以下整理出在開放政府資料運動中較具有代表性的民間倡議組織對於開放政 府資料基本原則之詮釋,像是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對於「開放」之完整定義、美 國加州 Sebastopol 會議後整理出的開放政府資料八原則以及美國陽光基金會對前 述八原則之補充。

壹、 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開放定義

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OKF)在國際上長年致力 於提倡開放資料和開放內容發展,在集結了公眾授權領域專才和各方學者之協助 下,合力撰擬了「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該解釋於 2005 年公諸於世,對 於開放資料可簡要詮釋為:「符合開放定義之資料,即任何人得對資料自由使用

(freely use)、再利用(reused)以及重新散布(redistributed),至多須受到姓名 標示或相同方式分享資料之限制」。隨著開放資料運動越來越蓬勃發展,有越來越 多政府機關漸漸將政府資料以符合開放定義的標準加以釋出,更突顯了資料開放 的前景與重要性46

以下將介紹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倡議的開放定義及其適用範圍。

46 Laura James, Defining Open Data,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BLOG (Oct. 3, 2013), http://blog.okfn.org/2013/10/03/defining-open-data/,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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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開放定義

開放為開放運動的核心概念。為了使確保開放資料及開放內容(open content)等不同類型開放運動中,開放的素材(material)之間具有互用性

(interoperability),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對於開放有以下完整定義47

「在滿足以下條件散布時,作品(work)為開放:

(一)方便近用(Access)

作品在整體上應當讓使用者方便取得(available)並且使用者在 利用時所支出的成本不得高於合理重製成本,最好能透過網路免 費下載之形式為之。該著作必須以方便修改的格式供使用者使 用。

(二)可再散布(Redistribution)

授權條款不應限制任一方自行販賣或散布作品或將該作品以套件

(package)方式與其他來源之著作搭售或散布。本授權條款的應 明定不得對作品的後續販賣或散布,要求限定授權對象、授權時 間、授權地域的授權金或其他相類似的費用。

(三)可再利用(Reuse)

授權條款之內容,必須容許使用者有權嗣後修改作品及其衍生作 品,也必須至少容許該修改物與衍生作品,在標示原著作的名稱 的授權條件下接續散布。

(四)不得以技術設限制(Absence of Technological Restriction)

作品必須以無技術限制前述方便近用性、再散布性以及再利用性 之格式提供。若散布時採用開放資料共通格式提供資料,即可落 實此項定義之目標。換言之,格式須為公開且能自由使用,而該 作品必須置於沒有金錢或其他使用限制之處。

(五)簡要姓名標示(Attribution)

授權條款於重新散布和重新使用的情況下需要標示貢獻者及創作

47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Open Definition Version 1.1 , http://opendefinition.org/od/,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中文翻譯參照李治安、林誠夏、莊庭瑞,開放政府資料的基本原則與相關政 策議題,公共治理季刊,第 2 卷第 1 期,頁 68-70,2014 年 3 月,available at

https://www.openfoundry.org/of/download/openlegal/2014.03-Basic_Principles_of_Open_Government_

Data/2014.03-Basic_Principles_of_Open_Government_Data.html,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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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姓名於作品上。然而此一顯名標示課與之附加責任必須合情 合理,不得過於繁複,例如,當授權條款要求顯名標示時,散布 者羅列一份所有顯名要求者之名單與作品一同提供,就是一種處 理方式。

(六)原件完整(Integrity)

授權條款應規定於散布著作時若有修改其格式,應於該著作上特 別標示不同名字或版本來命名修改物,讓修改物與原版作品之間 具有區隔性。

(七)無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

授權條款不應不歧視任何人或團體。

(八)不限目的(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

授權條款不應限制任何人將作品使用在特定領域。例如,不得以 授權條款之內容限制,規定著作不得用於商業用途或基因研究。

(九)明示授權條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

作品散布時授與使用者的權利係依散布時之授權條款內容為準,

無須再受任何其他當事人所制定的額外條款另行拘束。故再散布 作品之人得自行主張原著作上的附屬權利,原先制定授權條款之 雙方對此無須額外制定授權條款。

(十)不因所散布的套件訂做授權條款(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ackage)

當作品為整體套件其中一部分時,個別散布此作品時授與後手的 權利內容,必須不專屬此一特定套件。也就是說,當此一作品被 從套件裡抽離出出來,並依其授權條款進行利用或在散布時,此 時利用者與再散布者所能得到的授權權利,應等同於原本將該作 品置於套件裡一併散布的權利完全一致。

(十一) 授權不得對其他隨同散布之著作之增添額外限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the Distribution of Other Works)

授權條款之內容,不應對於其他隨同授權著作散布之作品加諸限 制。例如,授權條款的內容不應堅持透過個儲存媒體散布的其他 作品,都必須依開放知識、開放資料定義的方式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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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知識基金會的 CEO Laura James 從前述完整開放定義中又歸納出二 大組成開放的重要要件以及三個讓開放資料具有極大影響力的原則48

(一)二大開放要件

1. 法律上開放(Legal Openness)

使用者必須以合法取得資料為前提,始得將資料再次利用和分 享資料。法律上開放通常會搭配適當的(開放式)授權條款作 為配套,或者是將資料釋出至公眾領域,讓使用者得自由接近 使用資料。

2. 技術上開放(Technical Openness)

認為資料的使用不應有任何技術上障礙。例如,將資料以紙本 方式呈現(或以 pdf 檔儲存)都會讓資訊的相容性降低,不利 重組不同資訊。因此開放定義明定了許多「技術上開放」之規 定,像是資料在格式呈現上需具機器可讀性(machine readable)

並且讓使用者能夠大量取得(available in bulk)。

(二)三個讓開放資料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重要原則

1. 資料便利取得暨接近使用(availability and access):讓使用者 得取得資料。

2. 資料再次使用暨再次散佈(re-use and redistribution):讓使用 者可以重新使用和分享資料。

3. 普遍參與(universal participation):讓任何人得使用資料。

二、 開放定義的運用範圍

前述開放定義得適用於各式來源和各種類型之資料,任何人或機構,像 是政府機關、公司、大學、非營利組織、新創公司、慈善機構、社群組織 以及個人,皆得將資料以符合開放之定義釋出,但目前較為廣為人知的為 開放政府資料,即任何由政府機關或政府控制之實體(entity)所生產或委 託製造之資料,以符合開放定義的方式釋出49

48 Laura James, supra note 46.

49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Welcome to Open Government Data, http://opengovernmentdata.org/,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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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以下議題都有開放資料之應用,像是交通、科學、產品、教育、

永續(sustainability)、地圖、立法、圖書館藏書、經濟、文化、研發製程、

商業、設計以及財務等資料。而開放定義亦得適用在巨量資料以及小型資 料(small data),甚至是像影像、文字和音樂等內容(content)都有開放 定義之適用。

圖 2 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整理開放資料的各式類型50

(圖片來源:http://blog.okfn.org/2013/10/03/defining-open-data/)

貳、 美國 Sebastopol 會議:開放政府資料八原則

美國民間組織 Public. Resource. Org 的 Carl Malamud 以及 O’Reilly Media 公司 中的Tim O’Reilly 匯集了 30 名關注開放政府資料發展之民間人士於 2007 年 12 月 7 日和 8 日間於加州 Sebastopol 舉行一大型會議,本活動之目的在於透過與會 人士之參與和討論更深入了開放政府資料內涵。

於本次會議結束後,在 Carl Malamud、Tim O’Reilly 及 Lawrence Lessig 的主 導下,本次會議之與會者整理出八項開放政府資料原則(8 open government data

50 Laura James, supra note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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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s)51

政府資料在符合以下原則公開,應視為開放:

一、 全面開放(Complete)

所有公開資料都必須讓使用者方便取得。公開資料是指不受隱私、安全 或其他特別權利限制的資料。

二、 原始資料(Primary)

資料應以其原始來源之形式及最精細的資料單位來公開政府資料,不得 使用加總或修改後的格式。

三、 及時發布(Timely)

資料應盡可能迅速提供讓使用者容易取得,以便保留資料價值。

四、 容易取得暨應用(Accessible)

應向最廣泛使用者揭示資料取得來源並容許使用者就資料進行最廣泛之 應用。

五、 機器處理(Machine processable)

資料必須合理組織成可被電腦自動化處理之形式。

六、 非歧視性(Non-discriminatory)

資料必須公開提供任何人使用,無須任何註冊登記。

七、 非專屬性(Non-proprietary)

必須以不得為特定人控制之格式發佈資料。

八、 不受智慧財產權限制(License-free)

資料不受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營業秘密規定之管制,但在基於 隱私、安全或其他特別權利考量下可做合理限制。

51 THE ANNOTATED 8PRINCIPLE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The 8 principle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http://opengovdata.org/, June 16, 2014. 中文翻譯參照陳舜伶、林珈宏、莊庭瑞,藏智於民-開 放政府資料的原則與現況,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台灣創用 CC 計畫,頁 11,2013

51 THE ANNOTATED 8PRINCIPLE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The 8 principle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http://opengovdata.org/, June 16, 2014. 中文翻譯參照陳舜伶、林珈宏、莊庭瑞,藏智於民-開 放政府資料的原則與現況,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台灣創用 CC 計畫,頁 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