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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開放政府資料各國經驗

第一節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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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開放政府資料各國經驗

隨著美國和英國陸續將開放政府資料納入國家資訊政策並建置入口網站釋出 政府資料,越來越多國家開始正視政府資料開放之重要性,相繼建置資料庫及資 料釋出機制,期許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釋放政府資料供一般人採用。

參酌各式文獻介紹開放政府資料各國政府實施經驗之討論93及學者對於各國 開放政府資料政策及入口網站研究報告之結果94,選擇以美國、英國、加拿大、

澳洲、台灣和開放政府聯盟推行開放政府資料之經驗做介紹並總結其中差異。

第一節 美國

美國總統歐巴馬自 2009 年 1 月 9 日就任當天在白宮簽署了《透明與開放政府 備忘錄》(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認為開放將會強 化民主和提升政府的施政效率,為了讓美國政府在營運上達到前所未有的開放程 度,該文件揭示了「政務透明(Transparency)」、「公眾參與(Participation)」以 及「協同合作的政府(Collaboration)」三項準則作為美國聯邦政府之施政目標95, 以下將介紹美國聯邦政府執行開放政府資料之重要措施。

壹、 美國聯邦政府對於政府資料開放的指導方針

歐巴馬於 2009 年 1 月 21 日簽署的《資訊自由法》備忘錄中援引美國著名大 法官 Louis Brandeis 名言「陽光為最好的防腐劑(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指出美國政府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即是對這個理念最有力的承諾與表達並以此作為要求政府資料開放的法源依據。

歐巴馬更進一步詮釋,若政府施政面臨價值衝突等疑義進而有所懷疑時,應以開

93 參照陳舜伶、林珈宏、莊庭瑞,藏智於民-開放政府資料的原則與現況,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

創新研究中心-台灣創用 CC 計畫,頁 11-19,2013 年 1 月,available at

http://creativecommons.tw/downloads/handbook_open_gov_data_2012.pdf(最後瀏覽日:2014 年 6 月 16 日);蕭景燈,資料開放發展現況與展望,研考雙月刊,第 36 卷第 4 期,頁 23-37,2012 年 8 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加值應用研究分析書面報告,頁 10-21,

http://www.ndc.gov.tw/m1.aspx?sNo=0027929 (最後瀏覽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94 項靖,前揭註 22,頁 31-52。

95 WHITE HOUSE, 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 (Jan. 21, 2009),

http://www.whitehouse.gov/the_press_office/TransparencyandOpenGovernment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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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作為第一遵循之準則,政府機關不得因為懼怕開放後可能使政府官員陷入難堪、

暴露施政錯誤和失敗,或者因為莫名擔心和害怕為由,進而將政府資訊保密96。 於同年 3 月 19 日,美國法務部長依據前述備忘錄之指示,對美國聯邦政府各 部會機關發布了《資訊自由法》備忘錄,除了重申前述歐巴馬總統於備忘錄強調 政府機關應積極開放政府資訊為原則,本文件更進一步詮釋,若政府資料之性質 無法作完全揭露時,應做部分揭露,而部分揭露所公開的資料不得附加法律或技 術等使用限制。此外,政府資訊自由法的訴求並非絕對,在國家安全、個人隱私、

具有國家特權之紀錄以及法律執行之利益下等政府資訊得例外不開放97

於 2009 年 12 月 8 日,在歐巴馬總統首度任命聯邦資訊部部長和聯邦科技部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of the United States, CTO)部長之領銜下,在公眾諮詢 程序完成後,聯邦政府發布《開放政府指令》(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以「網 路出版政府資訊」、「增進政府資訊品質」、「創造開放政府的文化氛圍並且予以制 度化」以及「建立開放政府政策架構」作為四大主軸,要求美國行政預算和管理 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針對聯邦各級單位明確訂立落實前 述三大準則之確切期間及落實步驟,並且搭配前述的資訊自由法指導方針,使美 國開放政府資料政策落實更為全面98

貳、 美國開放政府資料入口網站「Data. gov」建置

為了讓政府資料更加公開透明,實際落實前述美國政府揭示之三項準則,於 2009 年 5 月 21 日「Data.gov」正式上線發布,為美國開放政府資料入口網站,隸 屬與美國總務管理局(US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該網站採用開放原始碼模式經營,使用者得在網站上接近使用美國聯邦政府 以及地方政府的資料、工具以及其他開放政府資料相關資源並且提供了應用程式 及社群討論平台,使用者得將前述資源用來從事研究、製作 APP 應用程式以及設 計資料視覺化(Data Visualization)以及其他用途99

96 WHITE HOUSE, Memorandum on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Jan. 21,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the_press_office/Freedom_of_Information_Act/,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97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Mar. 19, 2009), 1, available at http://www.justice.gov/ag/foia-memo-march2009.pdf,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98 Peter R. Orszag, Memorandum on 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 (Dec.8,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omb/assets/memoranda_2010/m10-06.pdf,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99 DATA.GOV,https://www.data.gov/,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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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成立初期,Data.gov 按原始資料、地理資料以及資料工具三個分類開 放資料,由於隱私、資訊安全以及法律問題之考量,因此首先開放的資料為較不 具爭議性又對外界有價值之政府資料,像是美國內政部(US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的地理空間相關資訊、人口普查局、疾病管制中心和環保局之資料,此 項措施成功減少開放政府資料政策推行阻力100

在網站成立時可以從該網站上找到來自 47 個資料集和 27 個資料分析工具101, 隨著時間演進,資料集數量、品質與種類都有大幅度的增長,在 2014 年 4 月檢索 時,已超過 9 萬個資料集,資料種類有農業、氣候、消費、能源、財務、地理資 訊、全球發展、健康、工作技能、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天氣、商業、城市、國 家、道德、法律、製造、海洋以及美國各州之資料102。前述《開放政府指令》的 具體落實結果,亦得在「Data.gov」網站上取得103

值得注意的是,在 2012 年 12 月,於 Data.gov 開站三週年時,美國聯邦政府 宣布將 Data.gov 改造成開放原始碼平台,並將美國總務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與印度國家資訊中心(National Informatics Centre)共同合作的自 由開源軟體:Open Government Platform(OGPL),即 Data.gov 網站的程式碼釋出 讓任何國家皆可免費使用,目前 OGPL 由美國 Data.gov 與印度 India. gov.in 所採 用104,這項決定讓美國站在全世界開放政府資料與創新的前鋒,也將開放政府工 具向世界推廣,未來 Data.gov 的發展值得繼續關注。

參、 資料格式暨其他原則要求

2013 年 5 月 9 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發布一則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政府之資訊應 公開並且以機器可讀之形式呈現105。於同日美國白宮亦發布一則名為《開放資料 政策-如同資產般管理資訊》(Open Data Policy-Managing Information as an Asset)

100 OFFICE OF E-GOVERNMENT AND IT&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DATA.GOV CONCEPT OF OPERATIONS V 1.0, 27-28(2009), available at

http://zh.scribd.com/doc/42664156/Data-gov-Concept-of-Operations-v-1-0,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101 徐子沛,前揭註 29,頁 223。

102 DATA.GOV , supra note 98.

103 蕭景燈,前揭註 28,頁 24。

104 陳舜伶、林珈宏、莊庭瑞,前揭註 53,頁 14。

105 WHITE HOUSE, Executive Order: Making Open and Machine Readable the New Default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3/05/09/executive-order-making-open-and-machine-rea dable-new-default-government-,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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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備忘錄,解釋聯邦政府如何執行此項開放資料新政策。

政府資訊對於聯邦政府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以及社會大眾而言,為具有策略 性之國家重要資產。為了讓各個政府得全方位運用政府資訊,因此本備忘錄揭示 應採用管理資產(Asset)的態度和方式看待政府資訊管理,加強政府資訊的開放 性和相容性,進而讓政府運作之效率提升、減少營運成本、增進服務、確保個資 安全以及增加公眾接近使用有價值政府資訊之途徑106

本備忘錄要求政府機關於蒐集與創建資料時,應採用機器可讀和開放格式、

資料標準並且將前述開放之核心概念拓展至具有延展性的後設資料處理暨傳輸活 動,而政府機關在資料管理上,應採用開放式授權以及審核資料的隱密性、機密 性、安全性或其他相關限制之考量後,再進行政府資料釋出。

相關機構在考量法規以及政策等多項配套措施下,研擬出以下聯邦政府執行 開放政府資料政策之指導原則107

「開放資料」於本備忘錄之定義為公眾得以任何方式取得資料結構,讓資料 得便利使用者查詢檢索,通常開放資料具備下述原則:

 公開(Public)

為了符合 OMB 的開放政府指令(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政府機 關必須在法律規範範疇以及隱私、保密、安全及其他限制考量下,盡可 能開放政府資料。

 容易取得暨應用(Accessible)

開放資料必須採用方便可得、便於修改以及開放之格式,讓資料得以開 放之格式為檢索、下載、指引以及搜尋。該格式必須具備機器可讀之特 性,像是讓機器可以自動處理資料結構。開放資料結構不應有任何對象 上限制,應盡可能讓最廣泛使用者不論基於何種用途皆得取得資料。在

106 Sylvia M. Burwell et al., Open Data Policy-Managing Information as an Asset, (May 9, 2013),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omb/memoranda/2013/m-13-13.pdf,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關於本備忘錄之中文介紹及後續追蹤,得參照,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主要國家「政府開放資料」(Open Government Data)機制與作法追蹤觀察報告(一)— 美國,

頁 15-17,2014 年 1 月,

http://opendata.tca.org.tw/spaw2/uploads/images/Open%20Government%20Data%202014/2014Open%

20Government%20Data-U.S..pdf (最後瀏覽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107 Timothy Vollmer, Obama issues Executive Order in support of open data (May 10, 2013),

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38269, last visited June 16, 2014. 本報導之中文翻譯得參照 劉芊影,美國總統歐巴馬發布行政命令支持開放資料,台灣創用 CC 計畫,2013 年 7 月 1 日,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30701-1(最後瀏覽日:20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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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些格式必須為非專屬特定人所有、公開使大眾可 取得並在使用上沒有任何限制。

 充分說明(Described)

開放資料應充分說明,讓資料使用者得充分了解資料之優勢、劣勢、分 析限制、安全性以及運作處理方式。這涉及後設資料之使用,透過完整 資料文件、資料字典以及在可行範圍下增加描述資料收集目的、感興趣 人數、樣本特色以及資料收集的方法。

 再次使用(Reusable)

開放資料應採用開放式授權(open licenses)之方式公開使人民取得資料,

不應加諸任何使用上限制,讓資料得用於各式商業性及非商業性之用 途。

 完整(Complete)

開放資料應以最原始之格式發布,在法律以及其他規定所允許最佳實行 粒度(granularity)水平。開放資料的衍生資料或資料聚集(aggregate)

亦應參照原始資料之格式發布。

 及時(Timely)

開放資料應盡快開放始讓使用者取用以便保存資料價值。資料釋出之頻

開放資料應盡快開放始讓使用者取用以便保存資料價值。資料釋出之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