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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志願服務意涵及其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國際志願服務意涵及其相關研究

本節回顧臺灣推展國際志願服務的歷史,包括國際志工年的推動,以及發 布志願服務法,開啟對海外服務的熱潮,特別是近年來許多非營利組織及大專 校院,組隊參與國際救援或協助開發中國家的志願服務工作。主要內容分為四 個部分,即志願服務的發展、意涵,以及國際志願服務理念、種類、需求評估、

困境及相關研究等。

壹、 志願服務的發展

志願服務在我國的推展自古有之,見之於史實的有家族互助的「義莊」、

糧食互助的「社倉」、人際互助的「鄉約」、經濟互助的「錢會」,民間團體 的修橋、舖路、興學、濟貧等,都是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可謂均源自於人類 慈善互助的情感(陳武雄,1997)。包括社會福利領域運用志願服務者提供服 務,也有很長一段歷史,各種不同型態的志願服務,扮演社會功能維繫的角色,

例如:早期的造橋舖路、賑米救濟災民等善行。儘管經過了許多世代變遷,到 了現在這個資訊發達的世代,志願服務仍是維繫著人與人、社區與社區、政府 與民間單位及國家與國家間關係的重要一環。以下將我國志願服務的發展分為 幾個階段說明(林勝義,2006;曾華源、曾騰光,2003;蔡漢賢,2004、2008):

一、 萌芽期

早期的志願服務是基於宗教信仰來提供服務,在我國志願服務與佛教有關,

其佛教「悲田勝敬田」的觀念,就是強調對弱者的佈施(劉淑芬,2001)。故 傳統的助人服務雖有其溫情面,可惜是扶助多而協助其自立少;如今隨著科技 與經濟的發展,已轉變為張老師、救國團服務員及生命線服務等型式(蔡漢賢,

2004)。以救國團為例,於 1952 年建立志願服務體系,將志工分為輔導幹部和 服務員兩種,並強調志工為社會參與、亦是人才培育的方式。1965 年,政府提 倡社區發展工作以來,志願服務會大量運用在協助社區發展的推動上;1971 年,

中國國民黨成立「義務服務工作團」,並陸續在各縣市地區成立民眾服務站,

作為國民黨服務民眾的據點,當時的志願服務難免會有政治色彩在內。同時,

開始運用社會熱心人士及大專學生參與社區發展、法院觀護工作(林勝義,

2006)。

二、 倡導期

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自1981 年起陸續訂定與志願 服務相關法規做有系統的整合,1982 年 8 月 5 日「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成立,

它是全國第一個以「志願服務」為名稱,正式依照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規定向主 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組織立案的志願服務團體(呂朝賢,2002)。

自1984 年起配合每年 12 月 5 日「國際志工日」,首創志願服務楷模「金舵獎」

選拔與表揚。而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臺灣分會在1983 年成立展愛隊;由此可 知,志願服務是靠著政府及民間的配合能陸續開展,政府機關是推動志願服務 的主體,民間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多(林勝義,2006),大多是傾向於輔助性質。

三、 發展期

1990 年代臺灣的志願服務由原先辦理的內政、文化及環保等部門,逐漸擴

展到勞工、青年輔導及學校教育等領域,並成立全國性志工組織(蔡漢賢,2008)。 尤其1995 年內政部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並鼓 勵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特訂定「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並自7 月 1 日起實施。自 2000 年開始,臺灣各級學校相繼推動勞作教育、服務 課程及公共服務教育等措施,讓學生在勞動服務或社區服務的過程,獲得服務 經驗,體會學習的意義,並自 2000 年 11 月修正為服務學習。由此可見 1992 年至2000 年期間是我國志願服務發展時期,此階段除民間外,政府對於志願服 務的議題,亦逐漸重視。

在志願服務法未通過前,我國對志願服務領域還不明確(蔡漢賢,2008)

從2000 年開始,外部有聯合國推動國際志工年的風潮,內部有陳水扁總統宣示

「志工臺灣」的政策,以實際行動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林勝義,2006)。2001 年配合「國際志工年」推動,我國制訂了「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有關志工 相關機構權責、教育訓練及權利義務,還有法律責任及相關保障等都有明文規 定,為我國志願服務推展轉捩點。在「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後,有賴政府的 主導,以及民間的配合,志願服務工作日漸上了軌道,並輔于青年各項志願服 務補助計畫等(呂朝賢,2002)。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招募、籌組義工開始,政 府部門及各縣市政府也漸漸有屬於自己的志工團隊,而學校為推動學生參與社 會服務,關懷社會議題,從志願服務開始走向服務學習的階段。

臺灣在近年來參與志願服務層面擴大,種類也更多樣化;政府機關也擴大 採用志工並推動志願服務方案,提供一般民眾參與增加服務項目。社會各層面 提供許多機會讓民眾及學生能有機會參與各項服務,更要重視服務品質;志願 服務不是提供免費人力,更要加強培訓及甄選,讓服務品質得以提昇。在「志 願服務法」中;強調要運用志工專長,讓服務更有其正當性外,也要保障被服 務者的權益,因此志工服務及運用機構之倫理也被強調(林勝義,2006)。「志 願服務法」第24 條提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遺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

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也適用該法規定,目的 在促使臺灣的志願服務能與國際發展接軌。

近年來也有許多非營利組織,如中華藝文資源發展協會、願景青年行動網 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會、ICYE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青年文化交 流協會及環宇國際文教基金會,及各大專校院學生組隊去參與國際救援或協助 開發中國家的志願服務工作,顯見國際志願服務已成為發展趨勢。

貳、 志願服務的意涵

志願服務法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 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 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Cnaan(1996)指出,志願服務的意涵可歸納成四大組成要素,分別為自由選 擇、報酬、結構、預期受益對象,每個要素有不同等級程度的區分,不同組合 以及所指的服務範疇也不一樣。換句話說,志願服務的「志」是「志在為他人、

社會公益,而非個人利益」(引自曾華源、曾騰光,2003)。

茲將志願服務的定義歸納如下三類(陳武雄,2001;曾華源、曾騰光,2003;

林勝義,2006):

一、 志願服務是一種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動

早期在西方,志願服務精神與基督教有關,特別是為宗教而戰的志願軍。

在中國志願服務則與佛教有關,佛教「悲田勝敬田」的觀念,就是強調對弱勢 者的佈施(劉淑芬,2001),較著重在強調利他的美德。另國內外學者對志願 服務的定義,常常從強化個人內在奉獻心理和對社會有利的角度,如 Levin 認 為志願服務是指人們出於自由奉獻、沒有報酬志願服務組織,從事各類型社會 福利活動,包括教育、家庭、兒童福利、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 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可見志願服務是自願付出時間及才能上的捐贈,

在無直接的財務報酬下,去進行服務的傳遞或任務的完成。包括公眾參與對其 他人進行服務的直接傳遞,以及一個廣泛的非正式的幫助活動(引自曾華源、

曾騰光,2003)。

臺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手冊」於1988 年對志願服務的定義:「是出於己 願,本著不求報償及人類互助美德,利用餘財、餘力、餘時來表達對社會的愛 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陸光(1994)認為各國推 動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自志願服務,意指民間為增加社會福址而自願提 供的不計報酬的各項服務。

總之,參與志願服務是貢獻個人一己之力,本著個人單純意願與興趣來表 達對社會的關懷。

二、 志願服務是組織性的利他行為

Heiderich (1991)指出,許多人視志願服務者為一群人願意貢獻個人時間、

精力,而不為酬勞地為他人做事。若以人本、社會連帶、關懷、公共利益及慈 善為基礎下定義時,一種出於自發意志,純為助人利他的奉獻工作認為是志願 服務;它是導自志工內心的善良與溫柔,秉持簡單、清楚、可行、明確、實際 的願景和使命,透過學習、參與和付出,為群體創造最大且最有效益的非正式 社會支持網絡;而 Smith (1982)認為志願服務者是指貢獻時間在各個領域直接 幫助他人的人,相信這些活動對他人有益,同時也可以滿足自己(引自陳武雄,

2001)。

志願服務自發、不求回報的精神,隨著時代及社會不斷發展仍未改變,其 定義擴展到以組織型態提供不計酬勞的服務,則不包括個人自發性的行動,如 美國社會工作協助認為一群人不計酬勞,追求公共利益,本著自我選擇與意願 而結合,稱之為志願團體,而參與這類團體工作者,稱為志願服務(陳武雄,

1997)。

以上的各學者的觀點反映了隨著社會時代的開放,志願服務者願意自發性 的參與服務,自己選擇適當且認同的非營利組織參與,且相信參與服務對他人 是有助益的。

三、 志願服務是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

此觀點強調從社會責任的價值觀作為社會參與的角度分析志願服務的本質,

此概念與民主社會發展之本質接軌,如Ellis 與 Noyes(1978)將志願服務者定 義為「是對被認識的需要採取行動,本著一種社會責任而非關心金錢利益的態 度,是超乎個人物質所需而從事的活動。」(引自曾華源等人,2003)

另從生命價值及人性的角度解釋志願服務這項助人的工作,強調志願服務 是生命價值的肯定、社會連帶的責任、是人間真愛的表示,人性至善的發揚及

另從生命價值及人性的角度解釋志願服務這項助人的工作,強調志願服務 是生命價值的肯定、社會連帶的責任、是人間真愛的表示,人性至善的發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