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明知違背法令之解析
第四節 圖利罪之主觀犯意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7
原則,亦屬行政手段之失當,應僅審究行政責任,是以,公務員所擔負之刑 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之分野,在此處宜再有明確的界線,當可避免一有利害關 係人向偵查機關檢舉,即可以揣測之詞,使行政機關陷入刑事追訴之困境。
第四節 圖利罪之主觀犯意
圖利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學者認為圖利罪所規定之行為人主觀犯意,
包含明知違背法令及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即行為時明確認識其行 為違背法令,且必須獲得不法利益是進行違背法令行為時所預見之結果、積 極追求之對象,並有意藉由違背法令行為,獲得不法利益之結果225。即學理 上所闡述「直接故意」之「認識」與「意欲」,指行為人對於所有客觀構成 要件要素有所認識,以及意欲、希望客觀構成要件適時得以實現的心理情緒。
而「意欲」係行為人內在心理態度及情緒,實有證明之困難,故學理上有採 取「意欲客觀說」,即藉由客觀之事實或行為人之客觀行動,證明或推論行 為人具有實現客觀構成要件之「意欲」226。
在實務判決對於圖利罪之犯意,向來如「意欲客觀說」之見解,認為圖 利罪以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而表現於外,
始為相當,至有無此項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不能僅以 公務員所為失當行為之結果,使人獲取利益,為事後之觀察,據以推定公務 員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而且行為人必須有積極的意思及積極的行為 始足當之227。另外,圖利罪規定於 90 年修正前為舉動犯,並且處罰未遂,
故修正前實務判決則以圖利罪祇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違反執行職務所 應遵守之法令,主觀上有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 行為即屬既遂228。
圖利罪之成立,必須證明行為人有圖利犯意之存在,且需有積極證據,
足以認定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益而表現於外之行為。有實 務人士指出,該主觀犯意之舉證門檻高,且認定心證空間大,圖利犯意之證
225 蔡惠芳,同註 122,頁 85~86
226 王皇玉,同註 29,頁 218,220
227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4159 號、87 年度台上字第 2083 號、97 年度台上字第 6317 號、97 年度台 上字第 5829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 3316 號刑事判決
228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250 號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8
明常為法院與檢察官間認知上之差異,也是圖利案判決無罪的主因之一229。 學者將圖利犯意分明知違背法令及意圖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二 個層次,其實務上常用以認定之證據如下230:
一、公務員的自白
二、透過通訊監察截聽的公務員自知違法之言詞 三、記載違法之書面陳述
四、證人之證言,如共同被告、廠商,行為態樣可能有 1.公務員先拒絕核 准,後改變立場同意辦理 2.個案明知不符規定,約定賄賂後核准 3.洩 漏底標 4.公務員開立告發單,再於公務系統將告發資料刪除 5.計畫性 為規避法令之脫法行為
行為人之主觀意圖,需藉由表現於外之行為推論證立,且必須掌握顯 現圖利犯意之行為證據,確實是具有相當高之困難度,故實務上可能逕以 使他人獲利之結果,即推論公務員有違背法令之圖利犯意,但以下案例以 社會生活經驗之合理推論,認定被告圖利犯意之有無,可視為指標性之判 斷原則:
一、執行公務時受壓迫於不得已情況所為,屬無圖利之犯意231
被告鎮公所里幹事甲負責查報鎮公所推動九二一地震救災、賑災業 務,原依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鑑定結果,判定受災戶之房屋均 未達半倒程度,受災戶群起至鎮公所抗議,鎮公所於 88 年 10 月 20 日召 開協調會,經鎮長裁示認定受災戶之房屋為半倒後,里幹事甲仍依國工 局人員鑑定結果,在其所製作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簽註,受災戶之房 屋未達半倒,經鎮長訓斥後,鎮長另指派其他人員重新抄寫謄錄「住屋 災害勘查報表」,由各受災戶自行於該勘查報表上勾填受損情形為半倒,
里幹事甲未參與重新謄寫,因其不同意簽章,受災戶聞訊後再度群起抗 議。鎮公所復於 88 年 10 月 21 日召開協調會,抗議民眾(多達 80 幾人)
情緒激動,不友善舉止及粗俗言語譏諷,使甲承受極大壓力,致陷於恐 懼、臉色蒼白,法院認為足堪認甲無選擇不配合之餘地,因而在重新謄 寫之「住屋災害勘查報表」蓋章,係基於不得已情況所為,尚不能據甲於 勘查報表上蓋章,遽認其主觀上有與鎮長、鎮公所之秘書、課長共同圖
229 紀致光,同註 135,頁 175
230 蔡惠芳,同註 122,頁 85~88
231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52 號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9
利受災戶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判決甲無罪。
一個令人很感傷而且戲劇化的判決,本案承辦里幹事甲雖最終判決 無罪確定,但是從 88 年 9 月 21 日發生大地震,開始辦理賑災,一直到 100 年 5 月判決無罪確定,想必精神上承受極大的壓力,另外鎮長已於 101 年 11 月 22 日死亡,秘書、課長以犯主管事務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 貳年,均緩刑伍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萬元,並褫奪公權參年,
雖然免去牢獄之災,但是公職生涯就此結束,以秘書、課長在職時之薪 資微薄,想必生活將陷入困頓。
判決書記載 921 地震後,受災戶之房屋確有受損,內心不免惶恐不 安,被告等人體恤災民之痛苦,且為舒緩本身受災戶抗爭所遭受的壓力,
並同情受災戶之遭遇,乃違法發放受災住屋半倒慰助金每戶 17 萬元、租 金補助每戶每人每月 3 千元,其等圖利之行為雖法所不容,但其情可憫。
就 921 地震後,全國各地受災情況慘重,受災戶之房屋既有受損,縱未 達半倒,想必也須修繕,除了財產上之損失,身心遭受之創傷,亦待撫 平,住屋半倒慰助金每戶 17 萬元,也只是些許的補助,故以鎮長身為行 政首長,敢勇於發放慰助金,以安定災後紛亂的社會不安情緒,於情於 理值得喝采,但是無法通過法令這道關卡的考驗,必須面對刑事訴訟程 序的折磨,連帶秘書、課長最終工作不保,唯一企圖堅守法令防線的承 辦員,也因為承受不了群眾壓力而棄守,當然必定需面對追訴程序的重 重考驗,幸而有熱心證人願意作證其所面對的群眾壓力,而逃過一劫。
這場訴訟浩劫被告之行為誰是誰非很難定論,以鎮長之職務體恤民 眾遭遇災難的困頓,勇於擔當發放慰助金,這是身為行政首長該有的施 政高度與歷練思考,里幹事甲企圖堅守依法行政的職責,卻又必須有極 大的勇氣,一夫當關萬人莫敵,這是超人也無法完成的任務。這是目前 行政機關經常要面對的公務縮影,尤其是在法令規定不明確,並且涉及 眾多民眾利益的案件,如何抵擋群眾的抗爭壓力,日後面對司法偵查又 能夠全身而退,是目前行政機關想要達到依法行政的使命,必須通過的 考驗也是迫切的危機。一般人談到圖利罪被告,聯想到的是貪贓枉法的 官吏,但是事實上,起訴的背後,卻是一段又一段辛酸故事,其不為人知 的磨練,只有被告獨自承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0
二、不能因處理結果有利特定人民推定公務員有圖利他人之犯意232
鄉長甲受村長乙之請託於村辦公室(房屋所有權人為村長乙)前土 地以公務經費施作擋土牆等工程,經以圖利村長乙遭起訴,最高法院認 為興建擋土牆等設施,其目的倘在防止災害之發生,以防衛人民之生命、
財產安全,不論其興建處所係在公有或私人土地上,其主觀上既出自於 維護公共安全之全般考量,縱因而附隨使特定之人民獲得利益,仍不得 以圖利罪相繩。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 管機關陳情,公務員依法有處理之義務,不能僅因其處理之結果有利或 興利於特定之人民,從事後結果之觀察,據以推定公務員自始即有圖利 他人之犯意。其後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認為,鄉長主管各項公共工程之 預算編列、發包、施工及監驗等職務,在預算範圍內,關於在何處施作何 種工程,仍屬其職務範圍內之職權,縱有裁量不當或不符比例原則而未 具違法性時,僅須依其情節論究其行政責任。縱認村長乙因此得利,應 僅屬附隨之反射利益,殊難遽認被告圖利村長。最高法院最終審判結果,
重申村長之房屋作為村里辦公室使用,為防止土石坍落,便利附近居民 進出村里辦公室,擋土牆工程確實有施作之必要且具有一定公共利益,
不能以該擋土牆工程施作地點所有權屬村長所有,逕認該擋土牆工程與 公共利益無涉,既與公共利益有關,即與圖利私人無涉。
本案原審之有罪判決,其不同見解在於村辦公室設置在村長住處,常 會有土石流發生,擋土牆興建處與外界已無聯絡道路,為村長私人住處使 用範圍,因為村長住處是最後一戶,該項工程施作主要用意係為了村長之 私人利益,亦即該工程之施作旨在保障私人之財產等安全,即便附隨地使 被告所稱之前往洽公、飲茶酒聚會村民亦同受安全保障,亦屬圖利私人可 能使他人(不論 1 人或多人)一併受惠之反射利益效果,要不能導果為因 而謂對他人之反射利益等同於公共利益,而能解免圖利私人不法利益之罪
本案原審之有罪判決,其不同見解在於村辦公室設置在村長住處,常 會有土石流發生,擋土牆興建處與外界已無聯絡道路,為村長私人住處使 用範圍,因為村長住處是最後一戶,該項工程施作主要用意係為了村長之 私人利益,亦即該工程之施作旨在保障私人之財產等安全,即便附隨地使 被告所稱之前往洽公、飲茶酒聚會村民亦同受安全保障,亦屬圖利私人可 能使他人(不論 1 人或多人)一併受惠之反射利益效果,要不能導果為因 而謂對他人之反射利益等同於公共利益,而能解免圖利私人不法利益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