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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基督宗教之信仰內涵與靈性觀

本研究所指之靈性為基督宗教靈性,故本節先探討基督宗教的神觀、人觀,

再聚焦於基督宗教的靈性觀。

一、基督宗教的神觀

(一)三位一體的神(triune God)

基督宗教為一神論,所信仰的對象為上帝,以聖經作為根基,咸信聖經是由 上帝默示先知、使徒而寫成,聖經的內容即為上帝的話語,是需要謹守遵行的真 理,在基督宗教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與神聖性。基督宗教的信仰內涵可見於「使 徒信經」(the Apostles' Creed):「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我信我主 耶穌基督,上帝獨生的子;因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在本丟彼拉多手 下受難,被釘於十字架,受死,埋葬;降在陰間,第三天從死人中復活;升天,

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邊;將來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我信聖靈;我信聖 而公之教會;我信聖徒相通;我信罪得赦免;我信身體復活;我信永生。阿們」。 根據使徒信經中的信仰表述,基督宗教宣告:1.相信有神。2.相信上帝是創造天地 萬物之主。3.相信耶穌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4.相信耶穌的救贖工作,包括 降生、受苦、釘死、復活、升天。5.相信耶穌基督再來。6.相信聖靈。7.相信教會。

8.相信罪得赦免。9.相信復活。10.相信永生。由此可知,基督宗教的信仰核心即為 相信聖父、聖子耶穌基督、聖靈(Holy Spirit),基督宗教稱此教義為「三位一體」

(Trinity)(李天德譯, 1934/1967;周聯華,1979;郭俊豪、李清義合譯, 1998/2002)。 「三位一體的上帝」或「三一真神」一詞並未直接出現在聖經中,而是在二 世紀時由神學家所提出。根據聖經的啟示,上帝是獨一真神,神的本體只有一個

(one substance),並彰顯為聖父、聖子、聖靈三個不同的位格(three -personal),

而每個位格都是相同(sameness)、相等(equality)且完整的上帝本體,無分先後,

無別尊卑(李天德譯, 1934/1967;周聯華,1979)。簡言之,在基督宗教中,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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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神,聖子耶穌基督是神,聖靈也是神,且聖父、聖子、聖靈是同一位神。

(二)神的工作與神的屬性

根據神在聖經中的自我啟示,聖父、聖子、聖靈雖是一體,卻是可以區分的 三位,有各自的位格特性(personal properties)、行動與工作。聖父是全能者,是 創造、掌管萬物之主。聖子是救贖主,為拯救世人而道成肉身,以無罪之軀代替 全人類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自獻為祭以完成贖罪的工作,使人恢復與神的關 係。聖靈則是保惠師(counselor, comforter or helper),耶穌升天後賜下聖靈,聖靈 的主要工作為帶領人漸進成聖(sanctification)(李天德譯, 1934/1967;郭俊豪、李 清義合譯, 1998/2002;Kirwan, 2007)。

在基督宗教的信仰體系中,神的工作主要包括創造、救贖、揀選與審判,而 神的工作則和神的本質及屬性有關。聖經敘述上帝具有絕對且神聖的本質與屬 性,上帝的神聖性本質包括:1.全知:即無所不知,指上帝有無窮的智慧與知識,

能鑒察人心且參透萬事,通曉過去、現在及未來之事。2.全能:即無所不能,指上 帝有無盡的能力與謀略,能行各樣的神蹟奇事。3.全在:即無所不在,指上帝能超 越空間的限制,充滿萬有,無遠弗屆。4.永有:即無始無終,指上帝是永生神,能 超越時間的限制,永遠長存且永不改變。5.無限無量:指上帝不能被任何有限事物 衡量,亦無法侷限在任何有限事物之內。按此本質,上帝有無限量的知識、智慧、

恩典、慈愛、權柄,故人無法單憑自己有限的聰明才智與理性來認識上帝,而需 倚靠聖靈的啟示。在上帝的屬性方面,最常見或顯著的屬性包括聖潔、榮耀、公 義、信實、良善、慈愛、憐憫、恩惠(李天德譯, 1934/1967)。

綜上,基督宗教的神觀為相信上帝是獨一真神,自顯為聖父、聖子、聖神三 個位格,具有全知、全能、全在、永有、無限量等神聖性本質,且是一切美善的 源頭(聖經,雅各書 1 章 17 節)。其次,上帝是創造萬物、救贖罪人、領人成聖 的神,由此可知,上帝創造人之後,並非對人掩面不顧,而是繼續與人同在,行 公義也施憐憫,是人在患難中隨時的幫助(聖經,詩篇 46 章 1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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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督宗教的人觀

基督宗教以聖經作為信仰的依據,按照聖經的啟示,可將基督宗教的人性觀、

問題觀、因應觀及改變觀整理如下。

(一)人性觀-人的受造中內含神性

聖經記載:「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 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聖經,

創世紀 1 章 26 節)。據此,人非在自然演化過程中偶然的生成,而是源於神的創 造,且是按著神的形像與樣式受造,故人的本質賦有部分對應的神屬性,例如聖 潔、理性、自由意志。此外,人雖同其他受造物一樣有其限制,需要依靠神的供 應,但人因有神的形像內住,故有別於其他受造物,人不但有權治理全地、管理 萬物,更能有意識的認識神、敬拜神,並與神建立個別性的關係(林瑜琳,2011;

郭俊豪、李清義合譯, 1998/2002;張宰金,2005)。

按聖經所載,人性中內含神性,人雖是有限的受造,但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

「甚好」(聖經,創世紀 1 章 31 節),換言之,在人類犯罪墮落之前,人性的本質 為純全而美好,正直而無敗壞,並能討神喜悅。

(二)問題觀-人偏離神的真理而犯罪墮落

聖經記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聖經,羅馬書 3 章 23 節)。 在基督宗教中,罪意指「偏離靶心」(missing the ideal mark)或「偏離正軌」(lack of integrity),亦即偏離神的標準,在思想、行為、情感或內在狀態上未能遵循神 的道德律。由於人是神的創造,目的為要榮耀神,故審斷人的標準非由人所訂定,

而必須按照神為人預定的旨意,不合乎神的標準即為「罪」(李天德譯, 1934/1967;

郭俊豪、李清義合譯, 1998/2002)。聖經記載亞當與夏娃是上帝創造的第一對人類,

為了滿足私慾而未遵循神的誡命,選擇聽從撒旦的引誘與謊言,吃了分別善惡樹 上的果子,於是以自己赤身露體為恥,並因心懷恐懼而躲避上帝,甚至為個人的 罪行相互推諉責任(聖經,創世紀 3 章 1-13 節),此為人類靈魂墮落與罪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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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之為原罪(original sin)。自此以後,人的內在滋生出有毒的羞愧感、焦慮、恐 懼、罪惡感,背離起初受造時的聖潔與榮耀,人不再以神的標準為標準,而是以 自我為中心設定準則。由此可知,罪的本質即是與神隔絕,不讓神當神(林瑜琳,

2011;周文章、薛豐旻、鄭超睿合譯, 1973/2004;郭俊豪、李清義合譯, 1998/2002;

Jones & Butman,1991)。

根據聖經所述,罪的結果會顯現在以下三個層面(江淑敏譯, 2000/2004;李天 德譯, 1934/1967;林瑜琳,2011;郭俊豪、李清義合譯, 1998/2002;張宰金,2005;

Kirwan, 2007):

1.人神關係:即得罪神,例如逃避神、不順服神、不愛神、不信有神、順從邪靈等。

罪會阻斷神與人的關係,並使人面臨神的審判與咒詛。

2.自我關係:即得罪自己,例如自欺、不安、恐懼、無知、狂妄、放縱私慾、心 懷惡念、自我中心等。由於罪有隱蔽性,故人有否認罪、將罪合理化及怪罪他 人之傾向;由於罪有習慣性,故人不會僅犯一罪,而會因一罪導致另一罪,且 逐漸對罪麻木。因此,人犯罪後即成為罪的奴僕,在罪的轄制之下,人遠離受 造時的真我形像。

3.人我關係:即得罪人,例如爭競、忌妒、仇恨、貪婪、詭詐、殘暴等。罪會破 壞人與人之間的團契關係(fellowship),使人干犯上帝「愛人如己」的誡命。

綜上,基督宗教認為人的一切問題源於罪,罪就是違背神的律法,而罪的本 質即是不承認上帝是主。因此,要解決人的問題就必須處理罪的問題,此涉及神 的赦罪與人的認罪,而耶穌基督作為神和人中間的中保(mediator)(聖經,提摩 太前書 2 章 5 節),其贖罪工作即為最重要的關鍵。

(三)因應觀-基督的救贖與人的悔改

聖經記載:「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 為義了」(聖經,羅馬書 5 章 19 節)。「一人的悖逆」意指從人類的始祖亞當違背 神的命令而犯罪後,再無人能滿足神的律法與要求,故世人都淪為罪人。由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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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質是完全的聖潔與公義,因此神不喜悅人犯罪,會對罪人發義怒並施予懲罰;

罪人亦無法仗著自己的意志、能力或聰明脫離罪,也無法靠著自己的行為免除神 的審判與咒詛。幸而,上帝不但是公義的審判者(聖經,詩篇 7 章 11 節),同時 也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慈愛的神(聖經,詩篇 103 章 8 節),

因此在人還作罪人的時候,上帝即差遣基督降世以拯救失喪的人。「因一人的順從」

係指耶穌基督甘心順服上帝的旨意,代替世人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以此作萬 人的贖價(ransom),使世人的罪債得蒙上帝赦免,並能因信稱義,在聖靈的牽引 下,人能透過相信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而與上帝和好。基督的贖罪工作顯明神 對人完全的愛(agape),且人的得救不是憑靠個人的品德、善功或修行,而是出於 神的恩典(李天德譯, 1934/1967;郭俊豪、李清義合譯, 1998/2002)。

要能脫離罪的轄制,解決人的各樣問題,除了需要倚靠神的救贖與赦罪之恩,

也需要人有認罪與悔改之心。不同於印度教或佛教的業報觀(karma),主張凡事 都有特定的因果循環,故沒有任何外力能破壞此因果關係,基督宗教中的救恩觀 強調在神的恩典之下,罪-罰序列可以藉由人的認罪和悔改(repentance)而中斷(郭 俊豪、李清義合譯, 1998/2002)。根據聖經對悔改的界定,悔改並不是指人透過行 為來止息神的憤怒,以補償罪過;也不是指人厭惡罪,而決定以善行來改變自己;

悔改意謂著人因受到聖靈的呼召(calling)而願意認罪,承認自己背離神的真理,

並回轉歸向神(conversion)(李天德譯, 1934/1967;Austad, 2010;Kirwan, 2007)。

綜上,基督宗教認為人的一切問題源於背離上帝真理的罪,而解決罪的唯一

綜上,基督宗教認為人的一切問題源於背離上帝真理的罪,而解決罪的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