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靈性與宗教之界定
宗教與靈性是人類經驗及文化系統中重要且深刻的面向,雜揉著多元而豐富 的內涵,舉凡生理、情感、認知、人格、自我認同、倫理道德、社會生活都可能 涉及宗教與靈性。雖然任何有關宗教或靈性的特定解釋,僅是反映出對宗教/靈性 的片面觀點與有限理解(Geertz, 1973;Hill et al., 2000;Zinnbauer & Pargament, 2005),但研究者仍需對宗教與靈性有所釐清,以確立本研究所指之靈性意涵,並 建構本研究與其他相關研究之對話平台。
一、靈性與宗教之字詞意義
靈性(spirituality)的字源為拉丁文「spiritus」,意指呼吸、氣息(breath)。 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000)將靈性定義為「超自 然存在的狀態」;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1989)則以 10 頁的篇幅描述靈性,
Miller 與 Thoresen(2003)將其歸納為兩大主題:1.靈性賦予人類身體生命力與能 量。2.靈性包含人類生活的非物質層面,例如超越性、神聖性、神性(divine)。透 過西方字典對於靈性的界定,可發現靈性的詞義主要指涉人的生命氣息與超自然 力量。
宗教(religion)的英文字根源自於拉丁文「religio」,意思為聯繫(tie)或約 束(bind),衍生有責任、義務、敬畏之意。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1989)
將宗教定義為「對超個人控制力量的信仰與崇敬」、「關於信仰與崇敬的特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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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000)對宗教的解 釋則為「對超自然力量或創造、掌管宇宙之力量的信仰及敬畏」、「基於對超自然 力量的信仰與崇敬,而形成的個人或制度性系統」。由此可知,宗教的核心意義係 指人與超自然力量之間產生一種具有敬畏情感的連結,並建構出個人性或制度性 的相關系統。
綜上,靈性與宗教都和超越性力量有關,宗教源於人類對超越性力量的敬畏,
進而衍生相關的制度或系統;靈性則是超越性力量本身,並且是人類生命及非物 質生活的來源。
二、心理學對於靈性與宗教之界定
靈性與宗教在詞義解釋上有交織重疊之處,在二十世紀中期以前,心理學對 於靈性、宗教的概念也處於模糊未分化狀態。James(1994)將宗教定義為「個體 在孤獨狀態中,感知到自己與所認定的神祇之間,產生某種聯繫時的感覺、行動 與經驗(p. 36)」。Fromm(1950)將宗教分為有神論的威權主義宗教(authoritarian religion)及無神論的人文主義宗教(humanistic religion),其中威權主義宗教意指
「個人認知到自己的命運被某個不可見的至高力量所操控,於是必須對至高力量 表現順服、敬畏與崇拜,進而獲得安全感與力量(pp. 34-35)」。人文主義宗教則是
「將上帝視為個人自我實現力量的象徵,而非某個凌駕人類的操控力量(p. 37)」。
Allport 與 Ross(1967)根據信仰者的動機將宗教分為外誘性宗教(extrinsic religion)
與內發性宗教(intrinsic religion),其中外誘性信仰者偏向功利主義,將宗教視為 獲得慰藉、安全感、社交、地位、休閒娛樂之工具,故信仰者為使用宗教(uses his religion);內發性的信仰者則是活在宗教內(lives his religion),宗教本身就是終極 意義與價值之所在。
綜合 James、Fromm、Allport 與 Ross 對於宗教的闡述,可發現宗教概念涵蓋 至高力量、人和至高力量之間的關係與主體經驗,以及自我實現、終極目標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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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且靈性概念寄居於宗教概念之下,靈性一詞被用來描繪具有深刻宗教情操與 實踐宗教信念者,對於此種界定靈性與宗教之觀點,Koenig(2008)稱為傳統歷 史觀點(tradition-historical version),靈性與宗教之關係如圖 2-1-1 所示。
圖 2-1-1 靈性與宗教界定之傳統歷史觀點示意圖
資料來源:節錄自“ Concerns about measuring "spirituality" in research,” by H. G.
Koenig, 2008, Journal of Nervous and Mental Disease, 196, p. 350.
七零年代的西方社會對宗教組織逐漸失去信心與理想破滅,世俗主義在個人 主義的文化脈絡中則持續發酵。1980 年的靈性覺醒運動方興未艾,提倡宗教個人 化、去機構化的論述蔚為風潮(Zinnbauer, Pargament, & Scott, 1999),靈性不再只 存在於傳統宗教(尤其是基督宗教),任何和個人認同、信念或生命意義有關的表 達或活動都可以標榜為一種「靈性形式」,例如東方靈性、地球生態靈性;而新興 宗教或東方宗教的儀式也在西方社會掀起熱潮,例如新世紀(New Age)、禪坐、
瑜珈、占星術,於是每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偏好的靈性追尋方式,並經驗個人專屬 的靈性旅程(Elkins, 1998;Hill et al., 2000;Wulff, 1997a;Zinnbauer & Pargament,
靈性 宗教
世俗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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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Zinnbauer et al., 1999)。
普羅大眾對於靈性與宗教的認知轉變也反映在心理學領域,心理學家發展出 不同的概念性定義來區辨靈性與宗教。Richards 與 Bergin(1997)視宗教為靈性的 部分集合,主張宗教是和特定組織或教派有關之有神論信念與作為;而靈性則是 關乎生命中的超越性與存在性。根據 Richards 與 Bergin 的觀點,宗教屬於公開、
外在、認知、行為與儀式層次;靈性則是深入個人的內在與情感,具有自發性與 私密性特徵。Miller 與 Thoresen(1999)認為宗教與靈性都涉及個人對於神聖的尋 求,並與上帝或宇宙能量形成超越性關係,而兩者最明顯的差異在於宗教是有組 織的社會實體(social entity)或社會現象,重視制度化的教義、儀式與行為表現;
靈性則關注個人與神聖力量之間的主體經驗。Del Rio 與 White(2012)主張宗教 與靈性應有明確劃分,宗教為透過信仰體系的建立限定人們該如何思、言、行為,
靈性則是關於個人對生命的態度、生命意義的建構、與他人的連結以及天人合一。
誠如 Smith(2007)、Zinnbauer 與 Pargament(2005)、Zinnbauer 等人(1999)
的分析指出,近二十年來心理學家對於宗教的解釋變得越來越狹隘,對於靈性與 宗教的界定也出現兩極化趨勢。整體而言,心理學家對於宗教的定義多指涉實質 性要素(substantive elements),包括特定教派、組織、教義、戒律、傳統、倫理、
儀式;對於靈性的定義則傾向功能性要素(functional elements),亦即個人對於神 聖或終極目標的追求,例如實踐個人的內在潛能與自我超越、發現生命的存在意 義與完滿、和宇宙萬物的連結與和諧等。相對於靈性的特徵為個人化、私密性、
以經驗為基礎、情感性、動態且積極,宗教的特徵則是制度化、社會性、以教義 為基礎、認知性、靜態且消極。於是,在人為界定的兩極化下,靈性概念已經跨 越宗教範疇,靈性變得更多元與異質,個人也開始出現「有靈性但無宗教」的自 我認同類別,Koenig(2008)稱為現代觀點(modern version),靈性與宗教之關係 如圖 2-1-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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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2 靈性與宗教界定之現代觀點示意圖
資料來源:節錄自“ Concerns about measuring "spirituality" in research,” by H. G.
Koenig, 2008, Journal of Nervous and Mental Disease, 196, p. 350.
靈性概念與宗教脫勾的同時,也逐漸朝向世俗化邁進,靈性不再只侷限於神 聖性之中,也存在於人性之中,前者係指個人與神或超越性力量的關係,後者則 單指個人的自我實現、成長與超越(Helminiak, 2008;Wulff, 1997a),亦即人本主 義靈性(humanistic spirituality)。Frankl(趙可式、沈錦惠合譯, 1962/1989)在闡述 所創建的意義治療學派(Logotherapy)時,說明希臘字的 loges 兼具「意義」及「靈 性」之意,在意義治療學派的架構中,「靈性」和宗教或外在的超越性力量沒有明 顯關聯,而是代表著人對生命意義及存在價值的渴望與追尋意志,每個人的人格 都具有靈性層次,驅使個人有能力為自己的生命意義負責,並在自我實現的過程 中,得以自我超越,包括超越外在環境加諸的壓迫與苦難,以及超越生命本質的 短暫性與有限性。Maslow(1970)則主張任何靈性或宗教性經驗都屬於高峰經驗
(peak experiences),即個人經驗到物我合一、忘卻自我、無欲無求、剎那即是永 恆的圓滿與統整。根據 Maslow 的觀點,每個人都可能在自我實現的過程中經歷高 峰經驗,即使是無神論者或沒有特定宗教信仰者,都可以在高峰經驗中感受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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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的宗教情懷。因此,靈性經驗可能和宗教有關,也可能無關;可能和神聖性、
超自然連結,也可能單純由世俗事物所誘發。ASERVIC 亦延續人本主義的基調,
將靈性闡明為「由呼吸、氣息、活力、勇氣等意象所表徵,由宗教性、超自然
(spiritual)、超個人所圍繞。…靈性是所有人類內在固有的獨特能力與傾向,包括 創造、成長、發展價值系統等能力,使人朝向知識、愛、意義、希望、超越、連 結與憐憫」(G. Miller, 1999)。
綜上可知,心理學專業對於靈性的界定已經漫無邊際,從特殊的神秘經驗到 普存的高峰經驗;從宇宙至高力量到人類固有的內在潛能,不論有宗教信仰或無 宗教信仰、有神論或無神論、神聖性或世俗性,都涵蓋在靈性的範疇之內,Koenig
(2008)稱為現代臨床觀點(modern clinical version),靈性與宗教之關係如圖 2-1-3 所示。
圖 2-1-3 靈性與宗教界定之現代臨床觀點示意圖
資料來源:節錄自“ Concerns about measuring "spirituality" in research,” by H. G.
Koenig, 2008, Journal of Nervous and Mental Disease, 196, p. 351.
當靈性概念變得無遠弗屆時,心理學對於靈性的探究也變得曖昧矛盾與缺乏 效度(Helminiak, 2008;Koenig, 2008),為了處理靈性概念混淆問題,心理學家提 出不同的見解。Helminiak(2008)認為靈性中的神性或神聖性屬於神學領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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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對於靈性的探討應聚焦在人類的心靈層次(mind dimension),將無法否證
(non-falsifiable)的「神」或「神聖」置於括弧內,存而不論,以免阻礙心理學對 於靈性的科學性分析與解釋。舉例而言,探討「人神關係本質」屬於神學主題,
而「人如何詮釋與意義化人神關係」才是心理學應當關切的靈性內涵。Helminiak
(1998, 2008)基於科學實證論的考量,主張靈性概念應排除神聖性,並將靈性視 為人類普存的高層次心理功能與認知能力,因此,靈性概念是以人類潛能為核心,
且和宗教完全無涉。然而,有學者持完全相反的立論,並質疑將靈性化約為純粹 的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有扭曲靈性之虞。Hill 等人(2000)、Pargament(2007)、
Pargament 與 Mahoney(2002, 2005)、Zinnbaure 與 Pargament(2005)、Zinnbauer 等人(1999)強調靈性必須保留神聖性本質,方能與哲學問題、存在議題、心理
Pargament 與 Mahoney(2002, 2005)、Zinnbaure 與 Pargament(2005)、Zinnbauer 等人(1999)強調靈性必須保留神聖性本質,方能與哲學問題、存在議題、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