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建議
本節為根據研究結果與限制,針對未來相關研究、諮商專業訓練與督導、諮 商實務工作等三方面提出建議。
一、未來有關靈性諮商概念形成研究之建議
(一)擴充研究參與者的異質性與樣本數
本研究屬於初探性質,透過小樣本研究探討基督徒諮商員的靈性諮商概念形 成內涵。由於基督徒諮商員的靈性諮商訓練背景有較高的同質性,故所呈現的靈 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可能具有較高的相似性,且相較於其他實務工作者的靈性諮 商概念形成內涵,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建議未來相關研究可考慮放寬招募 條件,將所有已在諮商實務工作中融入靈性之基督徒諮商師視為潛在的研究參與 者,一方面能擴充研究參與者的人數,另方面能增加研究參與者在靈性諮商訓練 經驗、靈性諮商工作經驗與年資等變項的異質性,進而能對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 涵有更豐富與多元的探討。
(二)輔以團體訪談的資料蒐集方式以增加脈絡性與整合性資訊
相較於個別實施的概念構圖法,以團體施測方式進行概念構圖法的優點為節 省人力與時間成本,但由於省略 Martin 等人(1989)所設計的 1 分鐘放聲思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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驟,故較難精確掌握基督徒諮商員在進行靈性諮商概念化時的思考歷程與脈絡性 資訊,亦不易蒐集到基督徒諮商員對當事人的整合性觀點;而無時間限制的概念 構圖法則可能擴大資料的離散範圍,並容易有極端值產生。因此,建議未來相關 研究在資料蒐集方法上,除可沿用團體施測的概念構圖法外,亦可限定概念構圖 法的繪製時間,並在小組成員於時限內完成一般諮商情境與特定問題情境的概念 構圖後,以小團體形式帶領每位成員說明個人所繪製的概念構圖,而執行概念構 圖的主試者可立刻針對有疑問之處加以澄清,並將團體訪談過程全程錄音。此種 結合團體施測與團體訪談的方式,或許可改善原本以團體方式進行概念構圖法之 限制,將團體施測過程中所遺失的脈絡性與整合性資訊,透過團體訪談的內容分 析加以補足。
(三)在不同督導團體階段的特定問題情境概念構圖中,以相同個案作為概念化 對象
本研究關於特定問題情境概念構圖之指導語為:「針對你最近接的這個基督徒 個案的問題,你認為有哪些是重要的?」,故基督徒諮商員在不同督導團體階段繪 製概念構圖時,可能是以不同的基督徒當事人作為概念化對象,而當事人問題的 性質與複雜度,可能會對基督徒諮商員的概念構圖結果產生影響。因此,建議未 來相關研究可在特定問題情境的指導語中,增加說明為針對同一位當事人進行概 念化,以排除當事人問題因素對諮商員概念形成改變之可能干擾。
(四)考量研究參與者的宗教背景對研究結果之影響
本研究在蒐集研究參與者的宗教背景資料時,並未請研究參與者填寫所屬教 派,故僅知研究參與者為天主教徒或基督教徒。然而,基督宗教有許多教派,例 如羅馬天主教、長老會、浸信會、衛理公會,而不同宗派或教會傳統對於靈性之 認知與教導不同(Austad, 2010),並可能影響基督徒諮商員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 涵。因此,建議未來相關研究在蒐集研究參與者的宗教背景資料時,可增加教派 部分,以對研究結果有更周延的討論及更完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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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諮商員的專業背景因素與認知能力因素納入研究變項
本研究為探討基督徒諮商員在不同督導團體階段之概念形成的變化情形,但 影響諮商員概念形成之因素不僅是督導經驗,還包括:1.諮商專業之學科學習經 驗,即諮商員為教牧諮商背景或心理諮商背景;2.實務經驗,即諮商員是否有靈性 諮商實務工作經驗以及經驗多寡;3.專業發展層次,即諮商員為學士層級、碩士層 級或博士層級,以及為資深諮商員或新手諮商員;4.認知水準層次,即諮商員認知 複雜度之高低,其中認知複雜度高的諮商員較能進行擴散性與開放性思考(賀孝 銘,1999)。建議未來相關研究能將諮商員的專業背景因素與認知能力因素納入研 究變項,一方面可探究影響諮商員靈性諮商概念形成之相關因素;另方面亦可探 究靈性諮商督導團體對於不同專業背景、不同認知能力諮商員的靈性諮商概念化 之影響。
二、靈性諮商專業訓練與督導之建議
(一)在個別或團體督導中增加靈性觀點
本研究結果發現靈性諮商督導團體有助於基督徒諮商員增加正向的靈性觀 點,而其他有關宗教/靈性與督導的研究亦指出在督導中融入靈性議題有其重要性 與適切性,能幫助受督者學習辨識當事人在諮商歷程中所浮現的靈性問題與靈性 資源(Hage, Hopson, Siegel, Payton, & DeFanti, 2006)。因此,研究者建議當諮商師 所協助的當事人具有內隱或外顯的靈性議題時,或當事人本身具有基督宗教背景 時,諮商師可適時尋求融入靈性的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協助;督導者亦可在專業 督導過程中增加靈性觀點,以幫助受督者辨識當事人的靈性問題、靈性經驗、靈 性發展狀況以及靈性社群關係,並從中發現當事人可能擁有的靈性資源,進而能 在處遇過程中結合心理與靈性介入方式,以提供當事人有效能的靈性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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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用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作為靈性諮商概念化訓練與督導 之工具
Stoltenberg(1981)指出對於專業發展初期的諮商員而言,結構化的訓練與督 導有助於降低學習焦慮。因此,研究者建議在實務訓練或督導中,可運用本研究 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作為訓練靈性諮商概念化能力之工具,尤其當受訓 者或受督者處於發展靈性諮商工作模式初期時,本研究結果可幫助受訓者或受督 者學習系統性蒐集、組織與意義化當事人在心理-社會-靈性等層面的資訊,並結合 心理諮商理論與基督宗教的靈性觀,形成對基督徒當事人問題的推論性假設,進 而發展融入靈性的處遇計畫。
三、在諮商實務中應用本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之建議
(一)以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作為概念化之參考架構
諮商師在進行靈性諮商概念化時,可參考本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 涵,研究者並有以下三點建議與提醒:
1.覺察可能的倫理議題與價值偏見
基於諮商專業的倫理考量,若諮商師要在諮商中融入靈性,包括進行靈性評 估、概念化與靈性處遇,應充分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同意(Kelly, 1995)。此外,由 於本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是以諮商心理學與基督教神學作為理論基 礎,其中靈性相關類別與次類別為依循基督宗教的價值觀與倫理原則,故當諮商 師運用研究結果的靈性相關類別來概念化基督徒當事人的靈性議題與發展時,需 要對基督宗教的內涵有所認識,並能覺察個人基於宗教/靈性觀點而對當事人產生 的價值判斷與可能偏見(Hage, 2006)。
2.使用與主訴問題及諮商目標關聯性高的概念類別
本研究結果所呈現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是一個多面向的架構,關注當事 人在心理-社會-靈性層面的問題、成長發展與資源,然而在實務應用上,諮商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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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的主訴問題與諮商目標,以及諮商師的諮商理論與工作模式,使用關 聯性較高的概念類別進行概念化,並發展相關的處遇計畫,而非概括性地使用所 有概念類別,卻失去概念化的焦點與介入方向(Bieling & Kuyken, 2003)。
3.彈性調整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中的心理與靈性比重
諮商師在實務工作中應用本研究結果進行靈性諮商概念化時,應根據當事人 的宗教信仰、宗教信奉程度、靈性與主訴問題之關聯性、靈性與問題解決之關聯 性,從而決定在個案概念化中對於靈性的關注程度。換言之,諮商師針對不同當 事人所發展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心理與靈性比重。
(二)以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作為自我評量之工具
本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共包含四項核心類別、十四項類別與五 十三項次類別,諮商師可運用本研究結果檢核個人在進行個案概念化時,較常使 用、較少使用及未曾使用之類別,並根據檢核結果評量個人在概念化中須留意或 加強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