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討論
第一節 基督徒諮商員靈性諮商概念形成之內涵
本節為針對研究問題 1:「基督徒諮商員對於基督徒當事人的靈性諮商概念形 成內涵為何?」之研究結果進行討論。首先討論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 涵之主要架構,以及在研究結果中所呈現的心理與靈性關係。接著討論研究結果 與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之異同,並針對研究結果的靈性相關類別進行討論。最後 則根據本節討論結果與發現,歸納出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之特點。
一、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以「心理-社會-靈性」為主要架構
本研究運用開放編碼與主軸編碼發展出四個靈性諮商概念形成的核心類別:
「當事人的心理-社會範疇」、「當事人的心理-靈性範疇」、「當事人的社會-靈性範 疇」、「諮商員的介入處理範疇」,由此觀之,研究結果所呈現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 內涵係以心理-社會-靈性為架構,表示基督徒諮商員在進行個案概念化時,會同時 考量當事人的心理層面、社會層面與靈性層面,相較於僅強調生理層面的生物醫 學模式(biomedical model)以及 Engel(1977)所提出的生理-心理-社會模式,擴 充了靈性層面,接近 Sperry(1986)的生理-心理-社會-靈性模式
(boi-psycho-socio-spiritual model),亦即針對當事人的健康狀態、心理困擾、心理 優勢與靈性發展等面向進行綜合性的評估與概念化。由於在心理諮商工作中,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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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師所面對的當事人問題常屬於定義不清且結構不佳的問題(Robinson & Halliday, 1988;Simon, 1973),故諮商師需要有更複雜的認知運作及多層面的認知基模來辨 識、組織及統整當事人所提供的各樣模糊訊息(Etringer, Hillerbrand, & Claiborn, 1995;Sakai & Nasserbakht, 1997)。目前已有諸多學者主張臨床工作者應跨越單一 模式,例如心理動力模式、行為模式、系統模式、醫療模式等,並採取多元觀點 來分析當事人的問題情境(Lazarus, 1981;Sakai & Nasserbakht, 1997;Sperry, 1988),進而能綜融性概念化當事人在生理、心理、社會、靈性等層面的問題、功 能與發展(Bufford, 1999;Farran, Fitchett, Quiring-Emblen, & Burck, 1989;Sperry, 2005)。本研究結果所呈現的「心理-社會-靈性」概念形成架構即符合此趨勢,惟 基督徒諮商員在概念化過程中,有關生理層面的概念較為缺乏,僅有兩個零階概 念涉及當事人的生理層面,包括「失眠」(B1S004)、「吃東西不舒服」(E3S001)。
究其原因,可能和督導團體主要為討論在諮商中的靈性議題與靈性處遇,相形之 下,對於生理層面即較少觸及,故在研究結果中並未形成有關「當事人的生理-心 理範疇」此一核心類別。
二、在研究結果中所呈現的心理與靈性關係
相較於二十世紀初期靈性在心理學、心理治療及諮商領域中不被認可且無立 足之地,時至今日,在諮商工作中融入靈性已具有正當性與倫理性(Aten & Leach, 2009a)。然而不同的諮商理論或治療取向對於諮商中的心理與靈性關係有不同的 觀點,反映出對心理與靈性的基本假設、範疇界定與側重程度有所差異(Sperry &
Mansager, 2007)。由於本研究之目的為探討融入靈性的諮商概念形成內涵,故以下 針對在研究結果中所呈現的心理與靈性關係進行討論。
首先,本研究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是在既有的諮商概念化架構中(即「當 事人的心理-社會範疇」)增加靈性觀點,並發展出「當事人的心理-靈性範疇」以 及「當事人社會-靈性範疇」,表示心理-社會與靈性可能有交織重疊之處,此種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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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與基督宗教的人觀及靈性觀相符,亦即將人視為具有身、心、靈三種不同功能 的整體,且靈、魂、體彼此關聯與影響(林瑜琳,2011;張宰金,2005)。
其次,在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中,心理相關範疇(即「當事人 的心理-社會範疇」)與靈性相關範疇(包括「當事人的心理-靈性範疇」、「當事人 的社會-靈性範疇」)併列為概念形成內涵的核心類別,心理與靈性之間似乎沒有明 顯的次序性及階層性。在心理與靈性的次序關係部分,Sperry 與 Mansager(2007)
整理出五種在諮商中融入靈性的實務觀點:
1.心理化約主義(psychological reductionism):視靈性與心理為人類經驗中本質相 同的兩個範疇,並側重於心理範疇。以此觀點,靈性成長屬於心理成長的面向 之一,而隨著當事人在心理範疇的成長,靈性問題也將獲得改善,故在臨床工 作中應優先處理心理議題,而無須有靈性處遇。
2.靈性化約主義(spiritual reductionism):視靈性與心理為人類經驗中本質相同的 兩個範疇,並側重於靈性範疇。以此觀點,所有的心理問題都是靈性問題的表 徵,故在臨床工作中應優先處理靈性議題。
3.平行關係(parallel relationship):視靈性與心理為人類經驗中異質且平行發展的 兩個範疇,並側重於心理範疇。以此觀點,靈性發展必須以心理發展為基礎,
故在臨床工作中應優先處理心理問題,待心理成熟後再處理靈性發展問題。
4.重疊關係(overlapping relationship):視靈性與心理為人類經驗中異質且重疊發 展的兩個範疇,並側重於靈性範疇。以此觀點,靈性發展無須以心理發展為基 礎,心理成熟也不必然能達到靈性成熟,而唯有當靈性層面產生改變與成長時,
才能達到真正而持久的改變。因此,諮商師在臨床工作中雖然會同時處理心理 問題與靈性問題,但靈性仍為優先考量與核心。
5.全人導向(holistic orientation):視靈性與心理為人類經驗中異質的兩個範疇,
兩者之間無優先順序,也無法彼此化約。以此觀點,臨床工作必須以當事人的 主訴問題與諮商目標為依據,從而決定心理處遇與靈性處遇之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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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與靈性的階層性關係部分,Farran 等人(1989)針對靈性層面與生理、
心理、社會等層面的關係提出兩種觀點:整合取向(integrated approach)與統一取 向(unifying approach),整合取向將靈性層面視為人類整體功能的一部分,與生理、
心理、社會層面屬於同一層次,彼此關聯且相互影響;統一取向則是將靈性層面 視為掌管生理、心理與社會層面的整體功能本身,詳參圖 5-1-1。
圖 5-1-1 靈性層面與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互動關係圖 資料來源:引自“ Development of a model for spiritual assessment and
intervention,“ by C. J. Farran, G. Fitchett, J. D. Quiring-Emblen,& J. R. Burck, 1989, Journal of Religion and Health, 28, p. 187.
在本研究中,研究者認為研究結果所呈現的心理與靈性關係可能比較近似於 Sperry 與 Mansager(2007)所提出的全人導向觀點,以及 Farran 等人(1989)所 提出的整合取向,然確切情況仍有待後續研究的探討與驗證。
生理 心理
社會 靈性
整合取向 統一取向 靈性
生理 心理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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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結果與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之比較
本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類別共有十四項,包括:1.與問題有關的身心 因素;2.當事人的關係議題;3.當事人的心理覺察與轉變;4.當事人的心理韌力;
5.外在壓力與調適問題;6.當事人的社會資源與環境助力;7.當事人尋求諮商專業;
8.當事人的宗教與靈性問題;9.當事人的正向靈性經驗;10.當事人的靈性發展與成 長;11.與問題有關的教會系統因素;12.當事人的宗教支持系統與資源;13.諮商員 的心理專業知能與介入;14.諮商員的靈性處遇知能與介入,而十四項類別又各自 涵蓋數項次類別(詳見表 4-1-1),共計五十三項次類別。這些次類別反映出基督徒 諮商員對於當事人概念化後的實質內容,例如「不適應的自我狀態」、「情緒困擾」、
「認知與思考模式問題」,因此相較於研究者在閱讀相關文獻後所整理出的「一般 性概念形成內涵統整表」,研究結果所呈現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更為具體明 確。以下即針對研究結果的「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一覽表」(詳見表 4-1-1)與文 獻探討結果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統整表」(詳見表 2-3-4)進行對照與討論,藉 此瞭解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與目前心理諮商領域已建構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 之異同。
(一)相同之處
研究結果與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皆有出現「和當事人問題有關之生理-心理-社會因素」(即研究結果的第 1、2、5 項類別)、「和問題有關之助力與阻力」
(即研究結果的第 4、6 項類別)、「諮商師的處遇計畫」(即研究結果的第 13 項類 別)、「當事人在諮商歷程中的相關要素」(即研究結果的第 7 項類別)等類別,表 示研究結果的概念形成內涵部分符合目前諮商領域對於概念形成之界定,包括概 念形成的類別皆涉及當事人的生理、心理、人際、社會等多面向資訊;概念形成 的焦點皆涵蓋當事人的表徵問題與諮商員的處遇計畫等。此外,本研究結果的第 4 項(「當事人的心理韌力」)與第 6 項類別(「當事人的社會資源與環境助力」),可 呼應 Sperry(1988)在生理-心理-社會治療模式中所提出的觀點,即諮商處遇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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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中心,諮商師在進行個案評估與概念化時,除聚焦於問題相關訊息外,
也需要對當事人的使能因子(enabling factors)與韌力有所瞭解;Sperry 等人(2003)
更將當事人所擁有的內、外在資源視為諮商歷程中的療效因子,主張一個有效能 的諮商師應加以辨識並善加運用。
(二)相異之處
1.研究結果未出現之概念類別:
在文獻閱讀後所建構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統整表」中,有出現「當事人 的主訴問題」、「諮商師對當事人心理社會功能之臨床判斷」、「諮商師的工作假 設」、「諮商師的個人狀態」等類別,但在本研究結果中並未出現上述四項類別,
究其原因,可能和本研究所使用的資料蒐集方法有關。本研究在執行概念構圖法 時,並未完全依循 Martin 等人(1989)的實施程序,Martin 等人(1989)所採取 的概念構圖程序是先請個別參與者根據指導語自由聯想,並由研究助理將參與者
究其原因,可能和本研究所使用的資料蒐集方法有關。本研究在執行概念構圖法 時,並未完全依循 Martin 等人(1989)的實施程序,Martin 等人(1989)所採取 的概念構圖程序是先請個別參與者根據指導語自由聯想,並由研究助理將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