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靈性諮商概念形成之內涵
本節為探討靈性諮商概念形成之內涵,首先回顧目前諮商專業領域已建構的 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再討論融入基督宗教靈性之概念形成內涵,最後提出本研 究靈性諮商概念形成內涵之初始類別表。
一、一般性概念形成之內涵(generic counseling case formulation)
(一)一般性概念形成之界定
對於心理專業人員而言,個案概念化是專業訓練過程中必須建立的核心知 能,尤其當代的諮商實務充斥著各種處遇模式與介入技巧,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及 專業責信(accountability),諮商師需要有能力為當事人選擇適合的處遇策略,而 概念化的功能之一即為在諮商歷程中引導諮商師進行策略選擇,並能提升諮商效 能(Eells et al., 1998;Kendjilic & Eells, 2007;Sturmey, 2009)。
雖然概念化的重要性已獲得諮商教學與心理專業組織的認可(Sturmey, 2009),但學者們對於概念形成的界定與指涉內涵不盡相同,例如相較於精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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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向以當事人的人格結構作為概念形成的核心(McWilliams, 1999),行為主義或 認知行為學派則側重於當事人的問題行為(Cormier & Cormier, 1998;O'Brien, Collins, & Kaplar, 2003),顯見以特定理論為導向的概念形成雖然提供諮商師紮實 的理論基礎來理解當事人問題,但同時也侷限了個案概念化的視框。因此,有學 者嘗試跳脫特定的諮商理論架構,以泛理論(pantheoretical)觀點來界定概念形成。
在本研究中,研究者將此種採取非特定諮商理論、亦未融入靈性觀點的概念形成 稱為「一般性概念形成」,以有別於「靈性諮商概念形成」。
在一般性概念形成的界定部分,Loganbill 與 Stoltenberg(1983)認為概念形 成意指「蒐集並統整有關當事人認知、行為、情感、人際關係等資訊,建構對當 事人目前功能的綜合性理解,從而發展適切的處遇目標與計劃」。Weerasekera
(1996)採取綜融取向,將概念形成界定為「針對當事人的主訴問題提供生理、
心理與系統性的成因解釋或假設」。Eells(1997)則將概念形成界定為「根據諮商 師的諮商理論統整當事人的各項資訊,並對當事人的心理、人際與行為問題之成 因、誘因及持續性影響形成假設,進而發展處遇策略」。
整體而言,學者們對於一般性概念形成之界定具有兩個共同特徵:1.概念形成 的屬性包括描述性與推論性,前者係指諮商師對當事人的主訴問題及相關資訊進 行客觀陳述;後者則為諮商師根據諮商理論與專業訓練形成對問題的解釋與假 設。2.概念形成的焦點包括當事人的表徵問題與諮商師的處遇計畫,前者為問題發 生的前因、後果與影響,以及當事人的生理、心理與社會因素;後者則聚焦在諮 商師的工作假設、處遇目標與介入策略。
(二)一般性概念形成之內涵
雖然各家各派的概念形成架構與內涵大相逕庭,但不乏有相同、相似或相通 的概念類別。有學者基於專業訓練或教學考量,嘗試將不同的概念形成類別加以 分析與整合,從中萃取共同且普遍的類別,並建構出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Cormier
& Cormier, 1998;Loganbill & Stoltenberg, 1983;Stevens & Morris, 1995)。茲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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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者所提出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整理如下。
1. Loganbill 與 Stoltenberg 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
Loganbill 與 Stoltenberg(1983)為協助實習諮商師系統性學習個案概念化,
遂發展出「個案概念化格式」(case conceptualization format),以作為訓練與督導 之用。「個案概念化格式」共包含七項類別:當事人的基本資料、表徵問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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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節錄自“ The case conceptualization format:A training device for practicum,“ by C.
Loganbill & C. Stoltenberg, 1983, Counselor Education and Supervision, 22, pp. 237-238.
由表 2-3-1 可知,Loganbill 與 Stoltenberg(1983)所發展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 涵包括主訴問題的前因後果,相關的心理、人際與環境因素,諮商師的綜合性評 估與假設等,然未涉及處遇計畫部分,亦未明確區分描述性與推論性資訊。
2. Stevens 與 Morris 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
Stevens 與 Morris(1995)以 Loganbill 與 Stoltenberg(1983)的個案概念化格 式為基礎,並融合 Biggs(1988)所提出的三項概念化任務:1.確認與區辨臨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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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徵議題:包括問題的先前發生狀況、本次發生情況、持續時間、頻率、嚴 重性、危機程度、問題相關之環境阻力與助力等,並以當事人觀點為基礎,
辨識和問題有關之情感、行為、認知與人際特徵,以及當事人的問題因應方 式、對諮商的期待、對改變的承諾等。
(3)口語內容:包括單次晤談的主題、每次晤談的共同主題及關聯性等。
(4)口語風格:有關當事人口語表達之性質,包括音調、音量、聲音特徵,以及 語言表達的量、語速、流暢性、生動性、語法複雜性等。
(5)非口語行為:包括當事人的眼神接觸、面部表情、身體動作、獨特的舉止、
姿勢、坐姿、在不同時間與情境的行為改變等。
(6)當事人的情緒經驗:屬於推論性的資料,為諮商師根據自身的觀察推測當事 人在晤談時的情緒狀態,包括情緒的持續性、強度、範圍,以及情緒表達的 適切性、與口語內容的一致性等。
(7)諮商師對當事人的經驗:根據諮商師對當事人的主觀感受與反應,形成對當 事人人際關係的可能假設。
(8)當事人與諮商師的互動:即當事人在諮商關係中的角色、責任、貢獻、互動 型態、重大人際事件等,諮商師可據此形成有關當事人人際風格的可能假設。
(9)測驗資料與支持性資料:根據評估目的選擇適合的測驗方法與相關資料,包 括各種心理測驗工具、行為評估資料、心智狀態檢查,以及教育、法律、醫 療與心理方面之紀錄,當事人的個人書寫資料等,並檢核不同資料之異同。
(10)診斷:根據最新版的心理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以下簡稱 DSM)思考臨床資料,並判斷當事人 的精神病理與心智功能。
(11)推論與假設:根據人格理論、精神病理學與諮商理論發展工作假設,並針 對當事人問題背後的心理運作機制與成因進行推論。
(12)處遇目標:包括短期目標、長期目標、目標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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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諮商介入:包括諮商策略與技巧,並考量處遇介入的正當性與倫理性。
(14)結果評估:運用客觀的評量指標、他人報告、當事人自我報告、測驗資料、
諮商師自我評估等方法,判斷諮商進展與處遇成效。
Stevens 與 Morris(1995)所建構的概念形成內涵較 Loganbill 與 Stoltenberg
(1983)的個案概念化格式更為豐富且細緻,除清楚區分描述性與推論性資訊,
並增加處遇計畫與結果評估等類別外,也將諮商師對當事人的主觀經驗、諮商關 係以及評估工具列為概念形成的類別。不同於賀孝銘(1999)主張諮商關係屬於 判斷臨床資訊的過程性工具,應視為影響諮商師概念化的中介變項,而非概念形 成的內涵,Stevens 與 Morris 則顯然認可將臨床判斷之依據(包括當事人的諮商表 現、測驗資料、諮商關係、諮商師的主觀經驗等)納入概念形成的內涵中。
3.Eells 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
Loganbill 與 Stoltenberg(1983)、Stevens 與 Morris(1995)的概念形成內涵皆 涉及對當事人問題的描述與推論,Eells(1997)則直接指出概念形成是由描述性
(descriptive information)、推論性(inferential information)與規範性(prescriptive information)等三種不同性質的資訊所組成,說明如下:
(1)描述性資訊:有關當事人生活與問題之客觀資訊,包括主訴問題、問題發展 史、先前的心理問題與處遇、心理社會發展史、心理社會壓力源、因應方式 或防衛機制、人際風格、行為模式、一般醫療史、心智狀態檢查結果等。
(2)推論性資訊:以描述性資訊為基礎,並根據特定諮商理論或精神病理學,形 成對當事人問題成因、誘因之假設,例如生物或基因影響、不適應的認知基 模與信念、行為的後效增強、社會文化影響等。
(3)規範性資訊:根據描述性資訊與推論性資訊形成處遇計畫,包括建議的處遇 方式、晤談頻率與次數、諮商目標、可能的諮商阻力、預後、轉介資源等。
Eells(1997)的概念形成內涵在描述性與推論性資訊部分並未提出新的觀點
(cf. Loganbill & Stoltenberg, 1983;Stevens & Morris, 1995),但在規範性資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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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出現較細緻的內容,包括晤談頻率與次數、諮商阻力及轉介資源等。
4.Sperry 等人的一般性概念形成內涵
除了 Eells(1997)的分類方式外,Sperry 等人(2003)則是將概念形成分為 診斷性(diagnostic formulation)、臨床性(clinical formulation)與處遇性(treatment formulation)三種類型,敘述如下:
(1)診斷性概念形成:「診斷」是一種個案概念化的方式,常運用於精神醫療專 業,主要以 DSM 作為依據(Cormier & Cormier, 1998;Sturmey, 2009)。診斷 性概念形成的內涵即是根據診斷結果說明當事人的精神病理狀況,包括精神 病理的本質屬於精神病(psychotic)、精神官能(neurotic)或人格性
(characterological);精神病理的病因偏向器質性(organic)或心因性 (psychogenic);精神病理的嚴重度、病程與預後等(Sperry et al., 2003)。
(2)臨床性概念形成:針對當事人主訴問題之發展與維持,運用特定理論或臨床 觀點進行解釋。以折衷取向的生理-心理-社會模式為例,臨床性概念形成之 內涵包括:
A.生理性因素:蒐集當事人的一般醫療狀況、疾病症狀、心智狀態、健康史、遺 傳、家族病史等資訊,評估當事人的心智功能、症狀嚴重度與健康行為,並從 心理-生理性(psychobiological)的失衡觀點解釋當事人的症狀或問題。
B.心理性因素:蒐集當事人的生命發展史、精神病史、藥物濫用史等資訊,評估當 事人的人格動力、心理資源、心理壓力源與因應模式,並採取特定的諮商心理 學觀點形成對當事人症狀或問題的解釋與假設。
C.社會性因素:蒐集當事人的社會發展史,包括家庭狀況、外在壓力、社會支持、
社會情境與文化等資訊,評估當事人的家庭動力、社會與文化脈絡,並從人際 關係、家庭系統、社經階層、文化價值等觀點解釋當事人的症狀或問題。
社會情境與文化等資訊,評估當事人的家庭動力、社會與文化脈絡,並從人際 關係、家庭系統、社經階層、文化價值等觀點解釋當事人的症狀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