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增能及學歷達標階段(1977-1990 年)

第二章 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法令之沿革

第一節 增能及學歷達標階段(1977-1990 年)

文革結束後,在進修政策與法令方面,中國大陸亟欲恢復教師教育體制及解 決文革期間大量素質不佳的中小學教師問題,此階段頒布的法令以「恢復教師教 育體制」及「在職進修工作推展」兩大宗旨雙軌交錯並行,前者為基礎,後者為 具體解決之道。

探討 1977-1990 年中國大陸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法令時,無法單論「在職進修 工作推展」部分,而忽略其「恢復教師教育體制」的歷史背景,因此,本節分為 兩大點,其一探討 1977-1990 中國大陸恢復小學教師教育體制歷史沿革,其二探 討 1977-1990 年中國大陸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相關政策法令的沿革。

此外,中國大陸針對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所發佈的相關法令 文件,實施對象多將中小學教師一貫視之,但本研究對象為中國大陸小學教師,

為使資料聚焦於本研究探討議題,因此對相關法令文件的擷取與探討以小學教師 在職進修部分為主。

壹、中國大陸恢復小學教師教育體制歷史沿革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大陸師範教育發展嚴重停滯,1978 年 1 月中國大陸教 育部頒布《關於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工作的意見》指出:文革期間「四人幫」

誣衊教師為「搞資產階級知識份子的一統天下」,使教育行政部門無法管理教師,

也不能管理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分配,產生了「教師被隨意借用、調出,教師編制 被隨意佔用」、「數量本來就很少的師範院校畢業生,不能如數分到教育戰線」、

「自然減員得不到如數補充」,嚴重影響中小學教師隊伍及教育素質。

此外,除了面臨被批鬥、調職的困境,在教育革命的口號下,中小學教師補 充了許多不合格的教師,包含農場職工、退伍軍人、待業的高、初中生甚至是工 宣隊員(工人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等未接受過教資培育的人員擔任教師(楊榮昌,

2006),前述原因使文革結束之初,中國大陸小學教師隊伍素質異常低落。

文革結束後,學校恢復教學運作,為解決大量小學教師需求問題,除了沿用 原有素質不高的教師之外,又吸收了大量未受過專業教師訓練及學歷未達基本標 準的人從事教職。

在此歷史背景之下,1977-1985 年間,中國大陸首先規劃小學教師教育體系 重建事宜,其次確立小學教師管理、師資生分配及員額補充的教育行政單位權 責,讓小學教師回到教學崗位。為符應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增能」及「學歷達標」

的兩大主軸,中國大陸亦開始發展小學教師考核制度。

待小學教師教育體系重建、教育行政單位權責回歸及發展小學教師考核制度 後,1985 年中國大陸頒布《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於 1985-1990 年進行教育改革(包含基礎教育),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此項改革加速了中國大

陸對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相關法令頒布的腳步。

除了進行基礎教育改革工作、持續恢復教師教育體系、提升教師隊伍素質 外,為匡正文化大革命期間,教師被誣衊為「搞資產階級知識份子的一統天下」

之形象,1985 年後中國大陸相關法令中增加「提升教師社會地位課題」,致力提 升教師社會地位,此改革軌跡從 1986 年《義務教育法》可窺知

茲將中國大陸首先規劃小學教師教育體系重建事宜、確立小學教師管理、師 資生分配及員額補充的教育行政單位權責,讓小學教師回到教學崗位、發展小學 教師考核制度、1985 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 1985-1990 年 之教師教育改革規劃以及 1986 年《義務教育法》持續推展教師及提升教師社會 地位措施分五點詳述如下:

一、規劃小學教師教育體系重建事宜

文革結束後中國大陸規劃小學教師教育體系重建事宜部份,分數個法令文件 頒布,法令探討內容分為「恢復小學師資培育制度及機構運作」、「重建小學教 師在職進修制度及機構運作」及「確立教師教育兩大主體─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 進修兩者間地位平等」三大面向。

(一)恢復小學師資培育制度及機構運作

1978 年 10 月,中國大陸教育部頒布了《關於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的意見》,

文件指出小學教師師資培育單位為「中等師範學校」,擁有高中學歷的代課教師 或高中應屆畢業生,就讀年限為 2 年;具有初中學歷的代課教師或應屆畢業生,

就讀時間為 3 年(梅新林,2008),後來學制改為 3-4 年,以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同

等學力社會青年為主。除了培養小學教師之外,中師並擔負一部分培訓在職小學 教師的任務。

(二)重建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制度及機構運作

重建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制度部分,1977 年 10 月,中國大陸教育部在北京召 開「中小學師資培訓座談會」,討論關於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的問題,同年 12 月,發佈《關於加強在職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提出四大方針:第一,以多元 的教育形式,使現有教學能力及教育水準較低的教師達到合格程度;第二,盡速 健全各級(省、地、縣)教師進修機構;第三,高等和中等師範學校都要承擔中小 學教師在職進修教育的任務;第四,各級教育行政單位和學校要確實執行教師在 職進修規劃事宜(吳文鳳、曾健萍,2010;梅新林,2008;顏慶祥,2004)。

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機構運作部分,1980 年 8 月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 在職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中明確界定各級進修學校的功能:縣級進修學校是培 訓中小學在職教師與學校行政管理幹部的基地,是小學在職教師的資料中心、實 驗中心、研究中心。其他培訓機構如:中等師範函授部、教學研究室、師資培訓 輔導站等。此文件亦提及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宗旨等規劃,此部分將於本節第二點 說明。

(三)確立教師教育兩大主體─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兩者間地位 平等

1980 年 6 月,召開第四次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

教師教育發展重要的里程碑。會後同年頒布《教育部關於師範教育的幾個問題的

請示報告》,報告中確定中國大陸教師教育體系中的兩大主體:「師資培育機構」

與「教師在職進修機構」,並說明兩者之間具有對應平等關係,如,培育小學師 資的機構─中等師範學校,與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基地─縣級教師進修學校具有同 等的地位。有關 1980 年中國大陸小學教師教育體系如圖 2 所示:

圖 2

1980 年中國大陸小學教師教育體系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編

二、確立小學教師管理、師資生分配及員額補充的教育行政單位權 責,讓小學教師回到教學崗位

恢復小學教師行政管理單位執掌部分,1978 年《關於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管 理工作的意見》指出小學教師管理要點有四,第一,確立教師的管理、調配工作 等行政權責歸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第二,中師畢業生應專職專用投入教 育工作,中師畢業生的管理分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會同計畫部門、

1980 年中國大陸小學教師教育體系 職前培養

1.中等師範學校

( 中師 )

職後培訓

1.縣級教師進修學校 2.中等師範學校函授部 3.師資培訓輔導站 4.教學研究室

人事部門共同制定,派遣工作由教育部門負責;第三,公辦教師的自然減員,應 由教育部門於當年如數從民辦(代課)教師中選擇補充;第四,各單位不得任意 借抽調教師做非教學工作,已借調的教師,應一律回學校工作。

三、發展小學教師考核制度

面臨已存在素質不佳的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教育政策採「增能」與「學歷達 標」兩大宗旨推行,以補足不合格教師之教學能力,及完成學歷的基本達標為主,

有關 1977-1990 年中國大陸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相關政策法令的沿革於本節第二點 說明。

為符應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增能」及「學歷達標」的兩大主軸,中國大陸亦 開始發展小學教師考核制度,提供考核指標供在職進修工作推行者、行政與管理 者、參與者有本可循。依據考核指標可檢視中國大陸當前小學教師隊伍能力素 質、在職進修工作推行成果、調整小學教師隊伍及瞭解推行在職進修工作是否有 應加強的方向。

小學教師考核制度部分,1983 年 8 月中國大陸教育部發佈《關於中小學教師 隊與調整、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旨對所有中小學教師進行三個面向的考核:

第一,政治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第二,教學業務能力和教學效果;第三,文化 程度。執行單位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考核結果將作為提高培訓和調整安排教師 工作的依據。有關前述三個面向的考核,該文件提供五項考核指標,如下所列: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 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刻苦鑽研教育、教學業務,關心愛護學生,既教書又育人,積極做好本職 工作,思想言行堪為學生的表率。

(二)小學教師應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同等學歷。

(三)懂得教育法規並掌握教育教學基本原則和方法。

(四)能夠努力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教育教學工作。

有關將考核結果做為提高培訓和調整教師工作的依據部分,本文件提供五項 措施做為執行參考,分述如下所列:

(一)經考核合格,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發給合格證件。

(二)經考核,基本上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但文化、專業知識或業務 能力不完全合格的教師,予以提高培訓,使之早日成為合格教師。

(三)經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教學工作,但在教育教學工作上尚有培 養前途的教師,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培訓。

(三)經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教學工作,但在教育教學工作上尚有培 養前途的教師,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