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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與經驗給予我國之啟示

雖然我國醫療環境與社會民情與外國並非完全相同,然而總結上 述各國解決醫療糾紛之制度與法制,其制度核心理念亦多有值得我國 學習之處,不論各國之成效如何,其多年之實務經驗,仍能提供我國 制度改進之方向,本文總結上述之介紹,認為可提出以下幾項外國法 制與經驗給予我國之啟示。

第一項 透過實證資料作為推行新制度之基礎

醫學之進步往往係植基於過去治療過程中之經驗累積,若能鼓勵 醫事人員公開其疏誤,使其案例能被研究,預防未來醫療意外事件之 產生,實有助於整體醫療環境之進步。透過大型實證研究資料作為基 礎,亦得作為支持其制度發展之論證,並以此推廣至全國,減少社會 之疑慮

由哈佛研究團隊 1980 年代所調查與公布之醫療傷害事件之研究 報告,顯現出醫療傷害事件於整體醫療環境中之真實面貌,促使美國 由避免醫事人員之訴訟轉向以保護病人權益為主之法律改革,透過此 等大型實證研究資料,有助於釐清醫療環境之真實面相,並思索相關 解決之道。

基於上述研究之發現,醫療體系面對醫療意外事件之處理態度,

亦從過去保守防禦之風險管理轉向積極開放之傷害預防,透過鼓勵醫 事人員公開揭露醫療傷害事件之方式,展現重視病人安全之思維與維 護醫療環境品質。

21 王惟琪(2006),《醫師專業賠償責任保險-兼論採行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可行性》, 頁 135,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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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推廣公開揭露制度之過程中,美國透過大型實證研究,評估 公開揭露制度之成效,並以此研究報告作為推動與調整制度之基礎,

使其更為符合社會之需求。

透過統計資料,發現採行公開揭露制度有助於降低醫療訴訟成本 與賠償金額,易言之,公開揭露制度不僅不會如想像般,造成醫方過 重的責任負擔,反而有助於處理醫療糾紛之財務效益,避免無益之程 序成本浪費。透過實證研究之佐證,調整並運用相關制度,以因應真 實社會之需求,促進改革之成效。

第二項 透過訴訟究責並不符合病方需求

訴訟制度並非解決醫療糾紛的良好方式,以訴訟模式解決紛爭,

其將耗費龐大之成本。美國公開揭露錯誤之經驗,展現出其以公開揭 露錯誤之方式,面對醫療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損害,整體而言,其所花 費於解決醫療損害之財務支出與處理時間,相較於採取訴訟解決的模 式而言皆有明顯的減少。

總結本文先前之論述與外國法制之經驗,可知病方提起訴訟之原 因,其並非完全係為了追究醫師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其所欲追求的除 損害之填補外,亦可能僅為事實之真相、醫方一同表達遺憾以維護其 對醫方的信賴關係、或希望醫方能盡其道義上之責任等心理補償需求,

此皆無須透過傳統訴訟機制追究醫方之法律上之責任。申言之,訴訟 機制之主要功能反而不符和病患真實之需求,追究個案醫師之責任僅 為其附帶之效果。

在此情形下,若能夠透過其他機制,迅速且合理的填補病方之損 失,醫方亦能在不須擔憂負擔過重的法律責任的情況下,能更有動機 的主動與病方協商,探究事實之真相,不僅有助於個案紛爭之解決,

亦有助於整體醫療環境品質的進步。

第三項 醫方亦有於醫療糾紛中受協助的需求

日本醫師公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其起源係為了因應法院對於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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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之責任負擔日漸嚴格的趨勢而由醫界所創設,顯見日本醫界對於透 過責任保險以分散其醫療糾紛之賠償風險有其需求。

透過日本醫師公會之協助,可以透過公會之力量與保險人協商,

概因醫師公會相較於個別醫師而言,更具有與保險公司談判之能力,

且其亦熟捻醫師工作環境與需要,擁有相關專業知識,更能與保險人 共同設計出符合醫界需求保險契約及其條款。

儘管基於醫療事件中,醫病之間有著資訊地位不對等的現實狀況,

醫療糾紛解決制度之設計上往往著重於如何予以病方專業協助,然而 於醫療糾紛發生時,醫方亦有接受協助之需求,醫師雖具有醫學專業,

但也不一定完全明瞭醫療事故發生之緣由,且在法律與保險層面的建 議上,其仍需仰賴其他專業人士之協助。有鑑於此,日本醫師公會透 過其制度之設計,於醫療糾紛事件發生時,即由公會組成委員會,協 助醫師調查事實、了解真相,並由公會組成委員會,與保險人連絡處 理相關保險事宜,並指派律師,協助醫方與病方溝通。透過此些協助,

使醫方不會因為偶發、個案的醫療事故中,而影響其他的醫療工作,

造成其他病方就醫的權益過大的影響。

透過專業人員協助醫方完善解決醫療糾紛,使其能迅速且有尊嚴 的回到工作岡位,更能增進社會整體醫療福祉。

第四項 醫方的主動說明有助於減少病方的不理性情緒

在醫療意外事故發生的當下,其實十分考驗醫病之間的信賴關係,

若醫方人員或因愧疚或不耐病方之難過情緒或者係醫學專業知識的 落差,而使其疏忽與病患或其家屬的良善溝通,往往將增加病方的憤 怒情緒,造就病方不理性之抗爭行為22

參酌美國公開揭露機制之運作經驗,若醫方能在醫療事故發生時,

滿足病方知的權利,與適時表達其遺憾,即能有效減少病方不理性之 可能。縱觀我國現行之社會風氣,對於醫師仍係普遍採取較高的敬意,

其醫療糾紛之產生,往往肇因於病方的需求未獲滿足,透過採行積極

22 甘添貴(2011),〈醫療糾紛的預防及改進措施〉,《法令月刊》,62 卷 6 期,頁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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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的誠實態度以面對醫療糾紛,應係最為節省成本之方式以滿足當 事人知的需求,且亦有效幫助建構更安全之醫療環境預防未來損害。

第五項 透過各配套制度配合以解決醫療事件

為使公開揭露制度之推動能更有成效,並減少民眾之疑慮與避免 因推行新制度而可能產生之新問題,美國於制度推行過程中,亦透過 不同層面推行相關配套制度作為因應。例如推動道歉法案,透過避免 醫事人員於公開揭露過程中之陳述作為認定責任之證據,藉此鼓勵醫 事人員勇於公開揭露其疏漏,透過保障醫事人員於訴訟中之權益,提 升其表達歉意之意願,避免病患更加憤怒而引發更多社會問題。

此外,美國民間透過成立一個由醫師、律師、保險公司和病人組 成的民間組織:Sorry Works!Coalition,以教育之方式,破解過去醫事 人員對於公開揭露之迷思,教導醫師、護士、風險管理者、保險公司 與醫院執行者如何在實務工作中落實道歉工作並提供相關法律諮詢,

透過教育文化之手段,推廣公開揭露制度之運作23。透過委託大學機 構之方式,跨領域之研究團隊合作分析制度相關議題之探討,強化政 策之可行性與實用性,透過與各方利益人與團體參與討論與提供意見,

增加政策之正當性與民主基礎。

透過教育、文化、法律等面向之不同制度以配合公開揭露制度 之運行,並分別透過醫界、學界、政府與民間之力量互相作用,使 整體醫療體制獲得進步之可能。透過各領域之配合與配套措施之運 用,使單一制度能成為改革方向之共識與政策,促進整體醫療環境 之進步,創造整體社會之最大效益。

23 林東龍;陳郁雯(2012),〈他山之石——美國和澳洲執行「公開揭露」機制之經驗與啟示〉,

《台灣公共衛生雜誌》,31 卷 3 期,頁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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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和建議

在現代社會所需求之活動中,往往具有其蘊含之危險性,危險之 具體實現亦並非皆可歸責於行為人,對於危險具體實現而受害人之損 害就應如何填補,法制上面對此等無法避免的危險發展出保險制度,

透過危險分散機制,以填補此等難以完全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一方之危 險所引發之損害。透過責任保險制度,亦得作為課與危險製造者危險 責任的論理基礎。

醫療服務為社會所必需,且蘊含危險性之活動,隨著現代醫療科 技的進步與國民知識水平與權利保護意識的增進,病方對於透過民事 責任制度以追求填補其在醫療活動中所受損害之可能亦漸增加,法制 上實無法忽視醫療行為之危險性存在,為保障醫療事故受害人之損害 填補與分擔醫方之危險實現,現行醫療責任保險實有改善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