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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糾紛之現況

第二節 我國醫療糾紛之現況

隨著現代醫療科技的進步與國民知識水平與權利保護意識的增 進,醫療糾紛發生的頻率似亦日漸增多,賠償金額亦有增長。文獻14 上有認為此種現象之發展將使醫師在面對即使有治癒病患之可能時,

因擔心失敗而引發訴訟之風險,進而選擇較保守性的治療方式,此對 病患本身之權益與整體醫療技術之進步反而產生極大的阻礙。本文以 下將逐步探討我國醫病關係之現況,首先討論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發生 之頻率是否過高?就我國深受醫方所詬病的以刑逼民制度,在現代社 會上所生的影響與原因,進而探討我國醫療糾紛頻傳之主因往往在於 醫病關係之間在先天上即有著資訊不對等的困境,且在現行醫療糾紛 解決途徑之中實有對於病患之權益保護有所不足與成本耗費的問題 加以論述。

第一項 醫療糾紛案件日漸興起

我國目前似有「共識」認為醫療糾紛發生之頻率日漸興起,醫師 動輒遭起訴甚或判刑,有論者15為突顯此種現象,進而提出「臺灣醫 師成為『犯罪率』最高、『有罪率』最高的國家,臺灣醫師真的是世 界第一大黑幫」之結論。

上述結論或可突顯醫界對於現代醫療糾紛頻傳之憂心,其結論所 由應源於醫療糾紛案件的日漸興起,與起訴後遭判決有罪的定罪率之 交互影響16

14 陳孟佳(2011),《以醫師責任保險降低醫療風險之研究》,頁 41-45,國立政治大學法律與科際 整合研究所論文。

15 林萍章(2012),〈「由美日德醫療訴訟實證研究看台灣醫療刑責合理化〉,《臺北醫法論壇(VIII) : 實務判決與實證研究 / 臺北榮民總醫院主辦》,頁 76。台北 : 台北榮民總醫院。

16 關於我國醫病糾紛之現況研究,參吳俊穎; 賴惠蓁;陳榮基(2009),〈台灣的醫療糾紛狀況〉,

《臺灣醫學》,13 卷 1 期,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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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護既為維護人權的重要一環,國家即有義務保障人民爭取 自己的權益,隨著國民知識水平與權利保護意識的增進,民眾既然更 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的權利,訴訟案件自然會有增加的趨勢,此不論 在任何領域都為必然之現象,不為醫療糾紛事件所獨有。加之現今媒 體發達,資訊流通快速,在傳媒大量渲染之報導下,往往令民眾對於 原本並不在意的訴訟案件多加關注,進而使人認為我國醫療糾紛訴訟 頻傳。因此若僅僅單純僅憑印象或僅頻絕對的醫療訴訟案件數量即斷 言我國醫療糾紛頻傳,實有所不公。若要判斷我國醫療糾紛是否真有 日漸興起的狀況,實應就近年來全體訴訟案件與醫療訴訟案件之比率 做統一觀察。

地方法院年度民事判決與醫療判決數17 事項

年度

第一審民事 判決數

醫 療 民 事 訴 訟 第 一 審 判 決數

醫療民事訴訟判決與第 一審民事判決事件之比 率

89 103,189 25 0.024%

90 105,013 28 0.027%

91 114,596 29 0.025%

92 129,501 59 0.046%

93 143,644 55 0.038%

94 163,230 60 0.037%

95 221,269 99 0.048%

96 236,470 128 0.054%

97 174,754 86 0.049%

98 131,869 89 0.067%

17 圖表資料轉引自沈冠伶;莊錦秀(2012),〈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醫療糾紛 處理之新思維(一):以臺中地院醫療試辦制度為中心》,頁 330。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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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年度刑事判決與醫師業務過失傷害判決數18 事項

年度

第 一 審 刑 事 判 決數

醫 師 業 務 過 失 傷 害 判 決 數 第 一 審 判決數

醫師業務過失傷害判決數 與第一審刑事判決事件之 比率

91 333,053 15 0.0045%

92 323,758 14 0.0043%

93 291,841 16 0.0055%

94 311,995 18 0.0058%

95 343,636 15 0.0044%

96 443,494 18 0.0041%

97 441,365 26 0.0059%

98 444,492 24 0.0054%

99 437,693 25 0.0057%

100 441,075 25 0.0057%

101 431,196 23 0.0053%

102 300,563 15 0.0050%

18 圖表資料轉引自姚念慈(2012),〈醫界對於醫療訴訟的幾個迷思〉,《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 (一):以臺中地院醫療試辦制度為中心》,頁 287-289。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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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年度刑事判決與醫師業務過失致死判決數19 事項

年度

第 一 審 刑 事 判 決數

醫 師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判 決 數 第 一 審 判決數

醫師業務過失致死判決數 與第一審刑事判決事件之 比率

91 333,053 27 0.0081%

92 323,758 21 0.0065%

93 291,841 21 0.0072%

94 311,995 14 0.0045%

95 343,636 21 0.0061%

96 443,494 12 0.0027%

97 441,365 25 0.0057%

98 444,492 27 0.0061%

99 437,693 19 0.0043%

100 441,075 13 0.0029%

101 431,196 19 0.0044%

102 300,563 7 0.0023%

觀察上述文獻所整理之司法院判決統計資料圖表,可知在刑事判 決上,醫療糾紛較常有的業務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致死之判決,相對 於整體刑事判決並沒有顯著的增長;在民事判決上,則似有逐年增長 的趨勢。然而無論是民、刑事訴訟其實都僅佔全部法院審判案件中遠 不到 0.1%的比率,可知醫療訴訟案件其實並不若一般民眾所想像之 普遍。

19 圖表資料轉引自姚念慈(2012),〈醫界對於醫療訴訟的幾個迷思〉,《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 (一):以臺中地院醫療試辦制度為中心》,頁 290-292。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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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儘管訴訟程序往往有著耗 資成本過鉅的缺失,然仍不可否定其之貢獻,透過法院的訴訟案件之 影響,亦有使醫療制度更加進步的功效。文獻上20有指出例如過去曾 有醫院在其內部檢驗單位發現異常檢驗結果時,因當時之報告收發流 程並未要求立即通知主治醫師,結果該主治醫師沒有收到正確訊息,

導致病人發生不幸結果,法院判決醫方應負賠償責任。此判決雖亦引 發醫界人員之不滿,然此判決卻也促進醫方改進其通報程序,減少未 來憾事發生可能。

綜上所述,依實證統計資料之觀察,醫療糾紛案件並沒有顯著的 增加,亦非我國訴訟案件之大宗,本文以為法制上努力之目標不應亦 無法完全避免醫療糾紛案件之訴訟提起,法制上應考慮,如何促進醫 療訴訟審判之正確性與如何提供糾紛當事人更為有效的程序選擇,或 許更能有效改善我國醫療糾紛之困境。儘管醫療糾紛訴訟無法避免,

然而訴訟程序所帶來的漫長時間與龐大的成本無疑對於雙方當事人 間亦為折磨,因此如何有效達成當事人間對於法之確信,追求實質與 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殊值我國法制檢討與改進。

此外對於我國醫病糾紛之解決機制,或多有認為我國常有以刑逼 民的訴訟現象,然則我國醫病糾紛的解決,其實必非絕大多數皆進入 訴訟程序,當事人醫師或因過失明顯或基於道義上之責任或因不堪病 人或其家屬非理性的自力救濟方式而多數選擇以和解或接受調解的 方式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之比例其實並非多數21

在當事人選擇以訴訟作為紛爭解決機制時,文獻22有指出,依據衛 生署之資料,在 1987 年至 2010 年共計 23 年間,該署受理醫療鑑定 案件總數為 7393 件,其中 5850 件為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 79.13%,

可推知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多屬刑事案件。有認為23我國病患或家屬在 面臨醫療糾紛的時候,往往偏好採取刑事訴訟程序,概因病方可透過 提起刑事訴訟之方式,請求檢察官介入,以減輕自己聘請律師、蒐集

20 吳志正(2014),《從鑑定意見談醫療過失責任之認定》,初版,頁 6-7,。台北:元照。

21 吳俊穎;賴惠蓁;陳榮基(2009),〈台灣的醫療糾紛狀況〉,《臺灣醫學》,13 卷 1 期,頁 6。

22 陳聰富(2013),〈醫療糾紛調解制度之立法爭議〉,《月旦法學雜誌》,213 期,頁 61。

23 張麗卿(2010),〈刑事醫療糾紛之課題與展望〉,《檢察新論》,8 期,頁 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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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之花費,並能減免訴訟費用與鑑定費用之負擔,且又能依我國刑 事附帶民事賠償之制度,透過刑事訴訟達到損害賠償的目的。

然而,此等透過刑事訴訟以解決醫療糾紛之機制,在我國實證研 究24上,我國醫療刑事訴訟往往有著低定罪率、自訴案件多為無罪確 定、需時冗長等特性。

在此情形下,對於醫方而言,醫事責任除行政與民事責任外,最 嚴重者莫過於刑事責任,儘管最終能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機會,依 我國社會一般通念,亦會在其人生經歷上留下一不名譽的記號,儘管 實質定罪率並不高,但在媒體的大肆渲染下,新進醫師往往拒卻加入 傳統被醫界視為榮耀但較具風險之醫別類科,造成我國醫界五大皆空 的現象。對病方而言,儘管法理上民事責任過失之認定應較刑事責任 之認定寬鬆,但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民事法院往往接受刑事法院之 認定結果,因而導致病方因醫方刑事責任之無罪確定而導致本身之民 事責任敗訴之結果。此外依據我國訴訟資料之實證研究25,我國醫療 糾紛訴訟往往平均需經過 4.77 年方能獲得確定判決,對於涉案之醫 師而言,其所面臨的最大壓力往往並不是刑罰而是訴訟過程中之勞力、

心力、精神之耗費,探究我國之訴訟結果,在法院、檢察官、鑑定機 關已投入大量成本以釐清真相後,儘管證實醫師應負刑罰責任時,亦 多判決緩刑或易科罰金,文獻上26亦有認此似有浪費司法資源而非伸 張正義之嘆。

基於上述刑事判決之侷限,我國現行醫病糾紛解決機制,在雙方 決議透過訴訟程序以解決時,近來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之比率漸有增加

27。然而在採行民事訴訟程序的時候,病方又將面臨證據蒐集不易、

訴訟費用花費等問題,因而衍伸出我國醫療糾紛環境對於病方保護之 不足,此實係基於醫病關係中之先天限制—雙方資訊之不對等所造成

24 劉邦揚(2015),〈刑事醫療糾紛判決於上訴審的實證考察〉,《中研院法學期刊》,先期電子出 版 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71600151.pdf,頁 1。

25 劉邦揚(2015),〈刑事醫療糾紛判決於上訴審的實證考察〉,《中研院法學期刊》,先期電子出 版 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71600151.pdf,頁 38-39。

26 張麗卿(2010),〈刑事醫療糾紛之課題與展望〉,《檢察新論》,8 期,頁 144。

27 我國訴訟案件之實證研究,參閱吳俊穎;楊增暐;賴惠蓁;陳榮基(2010),〈醫療糾紛民事訴 訟時代的來臨:臺灣醫療糾紛民國 91 年至 96 年訴訟案件分析〉,《臺灣醫學》,8 期,頁 35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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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然現象。

第二項 病方權益保護不足

在現今醫病關係緊張的環境下,或多可聽聞醫界對於法院判決之 不滿,並言法界不尊重醫界之專業,並認為醫療體系將因法院之「恣

在現今醫病關係緊張的環境下,或多可聽聞醫界對於法院判決之 不滿,並言法界不尊重醫界之專業,並認為醫療體系將因法院之「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