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美國經驗與公開揭露制度

注重人權與醫療技術高度發展的美國經驗對於我國法之研究有 極高之參考價值,美國法上對於醫療糾紛之研究亦十分多元,其中 1991 年之實證研究,顛覆了一般人對於醫療事故之想像,並重新建構 了現代法制上對於醫療損害分擔的新概念,此得做為我國處理醫療事 故損害分配思維之參考方向。

第一項 民事責任發展之侷限

美國具有高超之醫療技術,然在醫療技術快速發展的同時,醫療 風險發生之機率亦隨之提高,醫療傷害之發生亦實有所聞,加上美國 法向來對於人權之尊重,人民對於權利保護意識非常強烈,在發生醫 療事故後,其所請求之賠償金往往非醫方單獨所能負擔,因此美國醫 方多盛行投保醫療意外責任保險,透過保險人以處理醫療糾紛之相關 事宜,遂成為美國普遍之現象。然而自 1970 年代之後,醫療訴訟之 頻率逐年提升,賠償金額亦逐步增長,醫師所繳交醫療保費佔其年收 入之比率亦逐步提升1,甚至對於特定風險過高之醫療事故,保險公司 拒絕接受醫師之投保,因而造成醫師財務上之極大負擔,並造成醫事 人員人力短缺與防衛性醫療之相關問題,為因應此現實之困境,美國 法上有提出連串針對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法的改革2,文獻3上認為此些

1 Paul C. Weiler (1991), MEDICAL MALPRACTICE ON TRIAL,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2-3.

2 對於美國醫療訴訟改革之探討,參邱玟惠(2011),〈從美國醫療失當改革立法談臺灣規範之趨 勢〉,《法學新論》,28 期,頁 75-87。

3 楊秀儀(2001),〈醫療糾紛與醫療無過失制度-美國經驗四十年來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 68 期,頁 6-8。

126

改革大致認為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限制病人之起訴:透過時效期間之縮短、限制律師對於醫療 糾紛事件採取期約收費、設定起訴之先行程序等,以限制病人起訴之 可能,降低病方發動醫療糾紛訴訟之頻率。

二、嚴格認定責任成立相關要件:透過嚴格認定相關責任之成立 要件,例如注意義務之標準採取地區化、個別化之考量、醫師說明義 務範圍之限縮、嚴格適用「推定過失」之法則等方法,以減少醫師民 事責任成立之可能。

三、限制損害賠償範圍:諸如擴大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賠償金額 多採定期給付取代一次給付、設定精神撫慰金之上限,以避免造成醫 師過大之賠償負擔。

學說上有認為上述之立法改革目標之主要精神即為「讓病人不容 易告、告了不容易贏、贏了不容易拿到錢」4,然而此等一廂情願偏重 保護醫方之立法是否真能有效減緩醫療糾紛之發生?表面上醫療訴 訟似乎降低,然而紛爭仍未獲得改善,此對於受有損害之病患而言極 不公平,亦將造就更大之社會問題。

第二項 實證研究對於醫療意外事故的重新認識

對於此等攸關社會重大公益之醫療意外事故所帶來的醫病糾紛,

絕非單純以阻擋病方提起訴訟之方式即可解決,美國對於相關之研究 亦十分眾多,其中於 1980 年代由紐約州政府委託哈佛大學之研究團 隊所做出之實證研究(下稱哈佛研究),研究結果顛覆了一般人對於 醫療事故的認識,進而影響現代對於解決醫療糾紛事件之相關法制。

哈佛研究以 1984 年紐約州近三萬名之病患病歷資料為據,透過 醫療專業人員之解讀,檢視醫療意外事故發生之頻率與範圍,透過嚴 謹之大量數據資料,避免遭受個案情緒性之影響,整理歸納出當代醫 療環境之客觀狀況。

4 楊秀儀(2001),〈醫療糾紛與醫療無過失制度-美國經驗四十年來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 68 期,頁 8。

127

哈佛研究指出,當代之醫療環境發生意外之頻率其實不亞於車禍 意外事故,因醫療損害而提起訴訟所占比率其實遠比一般想像得來的 少,有更多受有損害之病患未選擇提起訴訟而無法獲得實質之補償,

早期以減少醫療訴訟提起做為目標之立法改革,跟本未了解醫療糾紛 之事實真相,反使更多病患之損害無法獲得填補,無助於醫病糾紛之 解決。然而,既然病方非如想像中之好訟,為何醫療傷害保險費卻逐 年提升,哈佛研究進一步指出,造就醫療傷害保險費以驚人速度成長 之原因,更可能是因為保險公司本身之經營問題,而與醫療傷害訴訟 之關連性不高。

此項研究內容透過實證研究發現醫療意外事故之客觀樣貌,法制 上漸針對此種現象,而有若干新形態之賠償制度,以填補傳統賠償模 式之不足。

第三項 美國醫療責任保險之危機與改善

責任保險制度係為協助行為人因應其民事責任而產生,透過保險 責任制度以達到風險社會化之目標,然而美國醫療責任保險之運作上,

亦曾在運行上面臨許多危機,法制上亦針對此類危機做出諸項改革,

以協助醫療環境之發展。此類經驗與相關之改革,應得做為我國醫療 責任保險借鏡之對象。

第一款 美國醫療責任保險之發展

由於醫療事件往往涉及病方之身體健康與生命之損害,因而相較 於一般侵權事件,往往帶來更加嚴重之損害,此為醫療行為之本質所 致,然而卻也因而造成在醫療侵權案件中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較一般 侵權案件普遍較高之情形,而對醫事人員造成較重的經濟負擔。

為承擔醫療事件可能帶來的損害賠償風險,美國逐漸發展出承保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之保險公司。其中 1974 年成立的 Argonaut 保險公 司極為重要之例,Argonaut 承保了約 30000 名醫師,承保範圍包括美

128

國 Florida、Idaho、New York 等州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5。 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之醫師繳納保險費後,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由 各州的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醫療事件之認定。若被認定 為醫療事故,各州的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有權以相當之行政手段對 醫事人員加以懲戒,而對於醫療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則交由保險公 司進行處理。

第二款 醫療責任保險之危機

Argonaut 保險公司在成立之初即以極快的速度增加其保險費,然 在 1974 年 Argonaut 公司在保費增長至原來近兩倍之保險費卻仍無法 彌補其虧損時,宣佈退出醫療責任保險市場,因而造成整體醫療保險 之重大危機。

此外針對較高風險科別的醫師,保險公司亦大幅增加了其保費。

僅在 1960-1972 年間,內科醫生的保費增加了 7 倍,外科醫生增加 了 10 倍,醫院等醫療機構的醫責險保費增加了近 5 倍。在無法負擔 高額保險費與將來可能之損害賠償,許多醫師選擇暫停執業或轉入醫 療危機較不嚴重之其他州,此外亦有許多醫師選擇轉入其他較低風險 之科別執業,造就整體醫療之重大困境6

儘管政府透過相當政策以支持醫療責任保險之運作,保障執業醫 師之權益,維持醫療環境之品質,然而醫療責任保險之危機仍然不斷 產生,主因往往係因保險公司宣稱其不堪虧損,而提高保費。

對於醫方而言,其因無力獨自承擔高額保費,而有減少執業甚或 辭職之情形以迴避風險,此亦造成偏遠地區之居民陷於無法尋求醫療 服務之困境。此外亦有醫師減少醫療服務之範圍或調高醫療服務之對 價,此對於需要醫療資源之病方而言亦屬一沉重之經濟負擔。

5 王勳(2014),《美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

6 James R. Posner(1986). Trends In 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1970-1985,Law And Contempory Problems,Vol.49,pp.38。

129

第三款 相關危機解決措施

為因應保險公司退出保險市場之醫療責任保險危機,早期之措施 係透過增加新的保險機構來增加醫療責任保險之選擇。除由州醫學協 會及其他醫療團體另外設立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公司外,亦鼓勵由多家 保險公司聯合設立承保機構;此外亦有較有資力之醫療機構設立經營 專屬保險7之保險公司。另有些州政府選擇設立病患賠償基金,以政府 補貼與醫療業者根據醫療服務對價之一定比例所繳納之費用,作為醫 療責任保險無法彌補受害人損失時可協助填補之基金。

另為避免責任保險費之過度增長,美國法制上除提出前述之醫療 事故侵權行為法之連串改革外,亦通過保險機制8的變革來增加保險 費用的可預測性。且為追求醫療服務之社會公益性,避免保險公司過 度追求其經濟利益而任意調整保險費用,法制上亦對於醫療責任保險 費之計算進行監管,透過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使醫療責任保險費率計 算問題變得更加透明。要求保險公司須向主管機關報告其相關資訊,

包括公司盈餘虧損資訊、年度索賠以及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之醫事人員 涉訴情況。在保險費率正式生效之前,保險公司必須報告其費率和費 率計畫,費率必須依照合理的精算原則來確定,並舉行聽證會來討論 費率是否合理並要求保險公司出具相關資料以說明費率的合理性,且 此些資訊皆必須公開9

此外法制上亦對於醫療事故所可能產生之非經濟損失(慰撫金)

與懲罰性賠償加以限制。醫療事件往往涉及受損害人之身體健康與生 命之損害,針對此類損害,美國法制上除允許受損害之人請求經濟性 損失賠償外,亦往往允許受損害之人請求非經濟性損失賠償和懲罰性 賠償。然而此類賠償往往帶有主觀認定之色彩,非經濟性損失的不確 定性造就責任保險人無法有效評估其保險費用,亦往往造成醫事人員

7 關於專屬保險之介紹,參閱陳自治(2007),《專屬保險機制運用在醫師責任險上相關問題之 探討》,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7 關於專屬保險之介紹,參閱陳自治(2007),《專屬保險機制運用在醫師責任險上相關問題之 探討》,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