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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因果關係判定

損害賠償責任法之規定,從過失責任演進成無過失之危險責任,

其係基於分配正義之考量。然而,無論是過失責任或是危險責任,制 度上仍需考慮兩項問題: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是否須負賠償責任與行 為人所需負的責任範圍為何,此即為因果關係理論制度之運用所在。

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481 號判例即認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 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 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 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文獻61上有認為因果關係於民事損害賠 償法上實有雙重功能,若行為人對於損害並無因果關係之存在,則損 害應由所有人承擔,行為人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儘管行為人因 相關歸責要件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責任範圍亦僅限於與責任成 立事由具有因果牽連之損害結果,因此因果關係亦具有責任限制之功

59 陳正昇(2010),《民事醫療過失之研究》,頁 100,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

60 等同本文所稱之理性人之注意義務。

61 王千維(2002),〈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上之因果關係、違法性與過失之內涵及其相互間 之關係〉,《中原財經法學》,8 期,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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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學理62上將前者稱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後者為責任範圍之因 果關係。

在醫療事故案件中,由於現代醫療服務著重於專業分工考量,一 項醫療術式之施行可能即有數十名醫事人員與各領域之醫療團隊同 時協力或接續完成,鑒於醫療事件之複雜性與不明確性,對於判斷個 別醫事人員之行為與病方所受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即非易事,

本文以下將以損害賠償制度法之因果關係理論為開展,探討因果關係 與其在醫療事故中之運用,並針對醫療事故中較具有爭議之因果關係 議題做討論,期能明確判斷醫方之損害賠償責任,探討受僱醫師侵權 責任之開展與演進。

第一項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然 在判斷此兩類之因果關係時,學說63上有認為其又可再區分為二階段 加以判斷,即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其相當性,前者又可稱為是 事實上之因果關係,即判斷行為人之行為實際上是否為損害發生之必 要條件與原因,後者則可稱為是法律上因果關係,即於肯定事實上因 果關係時,經由法律政策之考量,決定於何種情形下,行為人應負法 律上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分述之。

第一款 條件關係

實務上對於條件關係之描述,可參照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107 號 判例:「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間,縱有如無甲之行為,乙即不致死亡 之關係,而此種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即無 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謂乙係被甲侵害致死。」對於條件關係之理解,

可以用邏輯之理解模式64,其通常語句為「若 P 不存在,則 Q 即不會 發生」或是「即使 P 不存在,Q 仍會發生」。易言之,若無行為人之

62 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一版,頁 167,台北:作者自版。

63 陳聰富(201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初版,頁 375-376,台北:臺大出版中心。

64 關於條件關係之邏輯分析,參閱吳志正(2007),〈民事因果關係邏輯性序說〉,《臺大法學論 叢》,36 卷 3 期,頁 38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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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則損害將不會發生,則此行為始為損害之原因;反之,若無行 為人之行為,則損害仍會發生,則行為即非損害之原因。

然而對於如何判斷行為係屬損害發生不可或缺之條件?學說65認 為,於行為人之行為係屬作為時,應採「刪除說」,即在其他一切條 件不變的情況下,想像若無行為人之行為,事故是否仍會發生,若無 被告之行為,事故即不會發生或以另一種型態發生,則被告之行為即 為事故發生之必要條件,反之,若事故仍會發生,則被告之行為即非 原告損害之不可或缺條件。至於行為人之行為係屬不作為時,則採「代 替說」,即在其他一切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假設行為人若以合法之行 為代替原來不法之行為時,事件是否會因此而改變,若行為人縱為合 法之行為,損害仍會發生,則否定因果關係之存在。

於醫療事故之理解上,即為「若無醫師之疏失,則病患即不會發 生損害(或使損害擴大)」或是「即使醫師無疏失,病患仍會發生損 害」。例如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1876 號民事判決認為:「鑑定書固 謂:『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率頗高,雖經適當治療,亦不一定有存活希 望』,然非謂急性心肌梗塞症患者,縱經適當治療,概無存活之希望,

故如及時適當治療,仍應有存活之可能。茲杜○○延誤時間,未為適當 治療,致沈○喪失存活之可能機會,杜○○之過失行為與沈○之死亡間,

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因而,本案法院認為若無杜○○延誤治療 時間之疏失,即有沈○不致發生喪失存活機會損害之可能,意即,若 個案醫師有為合法之作為時,病患之損害將有可能不發生或減少,因 而認為個案醫師延誤治療與病患受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條件說雖似有一簡潔明瞭之判斷模式,然而其確有造成構成結果 之原因過於廣泛之疑慮,例如因醫師之手術疏誤,致病患因而須在醫 院多住院 10 天,而在住院期間,醫院失火致病患因此喪生,則醫師 之手術疏誤行為,符合條件說下,病患喪生之原因,則此似有不合理 之處,因而即有透過其他理論加以限制之必要。

65 陳聰富(2000),〈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臺大法學論叢》,29 卷 2 期,頁 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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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相當的因果關係

條件說之見解對於結果之原因認定過於廣泛,故需透過其他理論 加以限制,英美法上有採取「預見可能性說」66,行為人僅對可預見 之損害結果,且該損害結果可預期發生之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德 國法上有採「法規目的說」67,僅在損害之種類與存在係屬於被侵害 法規之保護目的下時,行為人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易言之,此說是以 個別法規之保護目的而探究因果關係之課題。我國實務上則多採取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作為認定因果關係之標準,故以下將以相當 因果關係為主要探討。此外文獻68上亦有認為,各理論之間應非互斥 之關係,而為互補之關係,透過個理論之修正結果以調整個別理論之 缺陷,因此德國法上對於因果關係之判斷順序應為條件因果關係、相 當因果關係、法規保護目的,依此序次加以檢驗,以修正個別理論不 足之處。

我國實務上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因果關係多採相當因果關 係之見解,然在描述何謂相當因果關係之定義時,仍有所不同。例如 前述之最高法院 23 上 107 號判例:「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 結果者,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以及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158 號判 決:「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

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 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 果關係。」又實務上亦有似同時肯定條件關係與相當性關係之運用以 作為認定因果關係之見解,例如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 2261 號判決: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結果,但有此行為,

按諸一般情形即足生此結果者而言。須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結果,有 此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始得謂為無相當因果關係。」

66 英美法上「預見可能說」之比較法理論探討與案例運用,參閱陳聰富(2000),〈侵權行為法上 之因果關係〉,《臺大法學論叢》,29 卷 2 期,頁 255-290。

67 德國法上「法規目的說」之比較法理論探討與案例運用,參閱姚志明(2002),〈侵權行為因果 關係理論之解析〉,《侵權行為法研究(一)》,頁 147-153。台北:作者自版。

68 姚志明(2002),〈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理論之解析〉,《侵權行為法研究(一)》,頁 153。台北:作 者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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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較為細膩的定義與思考可參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 154 號判決:「所 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 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 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 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 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 關係。」

學說69上認為所謂「相當」係指「通常足生此結果而言」,又所謂

「通常」係指基於一定之考察範圍與標準,而加以衡量並判斷符合某 一條件理論意義下對損害結果發生之遇見可能性。又依據我國實務之 見解,其判斷標準應以行為時所存在的事實與行為後一般人可得預見 的之事實為基礎,亦即採取客觀說之見解。

相當性關係以可能性作為判斷之標準,雖得有效限制行為人之損 害賠償責任,修正條件關係之不足,然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仍有其不 足之處。就判斷標準而言,相當性之判斷植基於「通常」、「可能」之 認定,然而此等可能之認定,若於數理上之判斷似乎得以發生機率做 為判斷標準,然而是否必須以高於 50%之機率為準?若發生機率為 49%則認為不具相當性,是否過於嚴格?又在現實之個案情形,所謂 可能發生之機率,因應個案之特殊條件,往往並無嚴謹的統計資料可

相當性關係以可能性作為判斷之標準,雖得有效限制行為人之損 害賠償責任,修正條件關係之不足,然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仍有其不 足之處。就判斷標準而言,相當性之判斷植基於「通常」、「可能」之 認定,然而此等可能之認定,若於數理上之判斷似乎得以發生機率做 為判斷標準,然而是否必須以高於 50%之機率為準?若發生機率為 49%則認為不具相當性,是否過於嚴格?又在現實之個案情形,所謂 可能發生之機率,因應個案之特殊條件,往往並無嚴謹的統計資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