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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建制強制責任保險以彌補任意保險的不足

任意性醫療責任保險仍無法擺脫其商業氣息,不足以滿足具公益 性的醫療行為所產生的損害事件,且我國現行之任意性責任保險於實 務運行上仍無法完善的解決醫病之間的糾紛,因而本文提出強制責任 保險制度以彌補其不足。

透過較具公益性的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發揮出類如受害人之

「傷害保險」的功能,在確定為醫療損害事件時,即給付受害人一定 之補償,追求迅速、有效之損害填補,而免去繁瑣的歸責要件認定,

使雙方當事人能在糾紛解決中,更圓融的處理相關紛爭,醫方得因強 制責任險保障,而不需負擔過重的財務負擔,較能積極主動的面對醫 療事件之調查,避免其防禦性的心理;病患亦能透過迅速的理賠機制,

填補其一部份之損害,其應更能理性看待醫療意外事件,而減低透過 訴訟程序以追究醫方責任的動機。

第二項 強化任意性責任保險的賠償機制

任意性責任保險雖有其缺失,然而強制性責任保險亦有其侷限存 在,蓋為追求制度的永續經營,強制性責任保險即有無法達到損害完 全填補的限制,因而仍有賴於任意性責任保險與以補足,然而在現行 責任保險的運用上,本文認為得以加速其出險責任之認定,做為強化 任意性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向。

就賠償責任認定而言,現行醫療責任保險多規定僅依法應由醫師 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始負賠償責任,然而鑒於醫療意外事件過失與 因果關係的判斷困難,與醫病間資訊之落差,透過訴訟程序往往無法 真正達到當事人對等之司法目標。

本文建議法制上應可考慮另外成立揉合鑑定與調解之醫事審議 委員會,由醫法專家學者與民間公正人士組成,賦予民眾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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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於訴訟程序外,提供另一解決紛爭之途徑。且該委員會應盡量透 過先行的鑑定程序以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在此基礎上再予以解決紛 爭。此外亦可考慮賦予醫事審議委員會擁有仲裁之功能,使其具有加 速確定個案醫師民事責任之功能,使專業委員會之判斷能據之成為任 意性醫療責任保險理賠之依據,即得有效節省理賠之程序成本花費,

使受損害之病方可迅速獲得填補,醫方亦能盡速回到其工作岡位,維 護整體醫療環境的發展。

第三項 增進整體社會對於醫療損害事件的認識

現行醫療糾紛之發生,亦多緣由於民眾對於醫療技術有過高之期 待,參酌外國法制之經驗,欲要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頻率,實有賴於 各方之共同努力。

透過政府政策與法令之修改,以因應醫療損害事件的發生與預防,

並透過學界對於醫療損害事件的調查與研究,協助釐清相關爭議與了 解實情,再透過民間與教育團體的呼籲與宣導,幫助社會對於醫療意 外事件能更加認識,醫界亦得透過相關資訊,檢討並改進相關管控制 度。

透過社會共同的努力,始能更有效率的協助整體社會面對醫療意 外事件,舒緩醫病之緊張關係,創造和諧與高品質的醫療環境,增進 整體社會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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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皆以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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